保险合同:格式有陷阱!

点赞:29841 浏览:140888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大家在购写保险时,很多人都对合同格式条款漠不关心,殊不知你已经坠入了别人的陷阱.

眼下,保险行业在中国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借此春风,各大外资保险机构也都纷纷抢滩中国,中国的保险市场一时火热起来,而随着国民财富的增加和对自身及家庭的安全保障考虑,写保险也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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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写保险的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都有各自的标准合同文本,写作技巧人一般都会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标准合同上签字,而不是自由的协商合同条款,因此投保人常常陷入保险公司标准合同的约束中,而放弃了订立合同的主动权和自主权,产生了潜在的合同风险.

什么是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由于利益使然,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保险人,难免会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格式条款,且不少条款内容繁杂、文义晦涩,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很难理解其意,因此产生大量纠纷也在所难免.

 陷阱知多少

陷阱一,保险合同中附有生效条款:依中国法律规定,合同签定后并不必然生效,还要满足合同的生效条件,若约定了生效日期,那只有到约定的时间才会生效,若约定了条件,只有条件满足时才会生效.

陷阱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1、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2 、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3、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陷阱三,保险单未能及时签发: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的问题.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而非保险合同本身.投保单是是保险公司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由投保人填写而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作为体现投保人购写保险意向的书面要约,为了体现真实投保意愿,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避免理赔纠纷,其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和真实.人身保险中,投保人须完整、准确和真实地填写投保单所列明要求投保人填写的项目,真实性.投保单经过保险人签章承诺后,保险合同成立,作为保单的重要组成部分.

陷阱四,有些保险合同条款违反国家的强制条款,而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当发生保险事故后,因为保险合同的无效,也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险金,这对投保人来说是不愿看到的.

陷阱五,保险合同中赔偿范围的规定和用词的内涵,如“洪水”一词, 《中华XXX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第4项、《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都约定了“洪水”引起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赔偿.

但这两款中的“洪水”指的是江河、湖泊水因暴雨、冰雪融化等造成的灾害,其范围较窄;而“水灾”指江、河、湖、海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灾害(例如海水上岸、水管爆裂、水库决堤等等),水灾的范围更广,更符合本合同签订的目的.

比如广东地区,该省海岸线长,因海水泛滥引发的事故较多,若用“洪水”一词,会使很多情况下的保险事故得不到赔偿,损害投保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