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保险索赔中的保险原则问题

点赞:4773 浏览:1385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在处理工程保险索赔问题时,很多承包商对于保险责任和赔款数额的界定常感困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保险原则的本质没有认识清楚.本文从保险原则人手结合一个海外工程所遇到的典型实例,分析这些原则的具体运用.

保险的基本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ThePrincipleofInsurable Interest)

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必须以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来投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他们是否因保险标的损害或灭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强调这一原则的动因主要是为了通过锁定利益相关者,划分可投保的对象范围,防止保险合同成为一种工具,即从不具有利害关系的标的的变动中获益.保险利益在这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需满足三个条件:合法利益: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经济利益: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确定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2.损失补偿原则(The PrincipleofIndemnity)

损失补偿原则,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因遭受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根据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在实务操作中,上述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因此,以最低者为限.保险的补偿功能,强调不能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获利,这样就避免了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经济驱动因素.

代位求偿原则(The PrincipleofSubrogation)是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合同参与方以外的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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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大诚信原则(The PrincipleofUtmost Good Faith)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依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目前很多保险纠纷因在“如实告知”问题上产生争议而诉诸法律,这是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注意的.另外,这一原则适用于整个保险期间.如标的相关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导致原合同签定时的意图发生转移,投保人应履行适时告知义务,并经磋商做出相应调整.但有些保险单对于保险期间的变更会有特别规定,含有限制或退出条款.

4.保险近因原则(The Doctrineof Proximate Cause)

保险近因原则是用来判断保险事故及责任的重要原则.在一系列风险所引起的损失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中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指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在一次事故中也可以有多个共同作用的近因同时存在,这时分析会变得更加复杂.近因原则是在处理保险赔偿时,分析起因和判定责任时应遵循的原则.

下面通过来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分析和探讨如何通过保险原则来理解和解决国际工程保险索赔中的问题.

工程保险实例

某海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施工现场的一堵挡土墙倒塌,不仅给工程本身造成了成本与工期损失,还压塌了附近居民的房屋,给居民造成了损失.经调查核实,事故的原因一是该地区突降特大暴雨,地下水位急剧升高,引起挡土墙地基塌陷,导致墙体倒塌,另外事故发生的3天前发生了较强感应的地震,对墙体的倒塌也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影响;其二是设计分包商在设计过程中,对墙体承载力计算有误;三是施工分包商所用的建筑材料没有完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次要原因).

总承包商一方面根据分包商的错误,积极与他们交涉要求予以赔偿;另一方面,由于总承包商按照工程合同要求购写了工程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已经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介入开展调查.

现在总承包遇到的保险问题是:

1.如果总承包商让分包商赔偿,总承包商是否有权利向保险公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12期司索赔呢保险公司是否还会给总承包商赔偿呢如果可以,总承包商岂不是从中获得了利润如果不可以,只须向分包商索赔来弥补自身损失的话,那么写保险的意义是什么呢

2.分包合同中也明确要求分包商购写工程一切险,那么对于同一个事故而言就存在了两份保险,他们是一样的标的吗分包合同保险和主合同保险有什么关系呢会不会增加了总承包商的建设成本,重复投保呢发生事故时,这两份保险又怎么处理呢

3.因为设计分包商设计错误,工程项目不可避免地需要变更,对于国际工程项目的这种变更的发生,工程保险投标金额也需要随之改变吗如果改变,将采用什么样的形式,难道每次变更都需要与保险公司重新确定保险金额吗

案例分析

问题1:保险索赔与工程合同索赔

(1)首先要检查保险合同中是否承保自然灾害(一般包括)、间接损失(一般包括)和设计风险(很少包括),以及有无限额.保险公司将根据近因原则和保险条款来判断索赔是否有效.

如果设计分包商归业主负责,总承包商应向业主索赔设计分包商的设计计算失误,属于设计责任.这样不仅仅能够索赔工期,还能索赔费用;如果设计分包商归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应该向设计分包商直接索赔设计责任.

(2)当然总承包商可以向保险公司和分包商同时索赔,但根据代位求偿原则,当总承包商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保险公司对其已赔付部分具有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额和保险范围,总承包商对保险公司的索赔必须是建立在实际的损害基础之上,根据条款通常可以包括总承包商的场地清理费用、重建成本费用、加班费用以及其他间接费用,这点与分包商间的索赔不 同,毕竟和分包商的索赔关系是建立在双方承包合同而不是实际的损害基础之上.因此这样一来,通过保险索赔有可能只能获得实际损失的一部分,另外考虑到还应扣除免赔额等因素,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仍应同时向分包商索赔.

(3)一般凡涉及代位求偿的保险赔偿案,应先由投保方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如获赔偿,则保险人免去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被保险人为节约时间和精力往往直接向保险人求偿,保险人应根据合同规定先予以赔偿,然后行使代位求偿权,依法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并承担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

因此,一般被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然后保险公司拥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再向分包商索赔.但如果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在同一保单的保障下,均为共同被保险人,则保险公司必须赔偿损失并丧失对其任一共同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因此,指定多个被保险人可以避免被保险人之间因损失赔偿责任引起的争端,以及不同被保险人之间责任划分的难题.通常就整个合同工程而言,保险单应指明所有分包商都是被保险人.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最终肯定不能够从保险中盈利,只能得到补偿.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给付赔偿金,事后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返还.

(4)因为保险索赔是以承保的风险造成损失为前提,而工程索赔中也包括因风险事件造成损失这一条件,所以往往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认为保险索赔可以代替工程索赔.

其实,保险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定的保险合同,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和各种条件,构成保险索赔的事件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即不可预见性的偶然事件.

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则是承包商与业主(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索赔成立的条件是承包合同中所明确规定合同参与一方应该承担的风险.另外,工程索赔中虽然也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免责条款,但大多数是用来认定一方可以申诉另一方没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妨碍了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它属于人为的、主观的风险事件.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以保险索赔代替工程索赔.举例来讲,暴风、暴雨、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工程等财产损失,按承包合同规定应向业主索赔,但由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工程和财产的直接损失,但由此造成的工期拖延和打乱原施工计划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承包商应根据承包合同规定进行索赔.因此,被保险人在处理事故索赔时,首先一定要弄清保险合同所保障的范围,弄清哪些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赔偿,哪些事件造成的损失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索赔;其次确定一系列事件引起的损失中,哪些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哪些应在承包合同项下进行索赔.只有这样,被保险人才能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索赔引起争端.

问题2: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

通常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根据各自的合同要求结合自己的工作范围分别进行投保,此时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保险单之间难免会有遗漏或重叠,因此受控保险计划(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s)基于大型工程项目的风险的多样性、关联性和变化性应运而生.受控保险计划是指业主或承包商统一购写保险,保险覆盖业主、总承包商和所有分包商.项目上设定业主一承包商管理的安全计划,而且所有索赔集中处理.它使得保险合同单一化、综合化,便于风险控制和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并减少承包商之问的争端,同时也通过大宗采购和避免重复投保最大限度减少了保险支出.目前,国际市场上大型工程项目的保险由之前各项目参与方各自投保向业主或承包商统一投保趋势转化.


在分开保险情况下,所涉及的保险公司将分别根据保险合同计算他们应支付的保险赔偿份额.总包商投保工程一切险所在的保险公司会向分包商索赔,而此赔付的一部分就相应的由分包商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承担,分包商的保险公司不分担的则由总承包商的保险公司支付,具体内容由双方的保险条款决定.同样,根据损失补偿原则,总计保险赔偿不能超过总的损失. 这个案例也涉及保险竞合.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竞合通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以自身为被保险人投保二个以上种类不同的保险;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种类的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导致二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事故所致同一保险标的物的损失都应对同一人负赔偿责任.典型的保险竞合必须是保险事故发生时,数个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的对象均为同一被保险人.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的明显不同之处在于:保险竞合的投保人可以是不同的投保人,重复保险的投保人一定是同一投保人;保险竞合的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可以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同~保险利益;保险竞合产生的原因是保险条款及险种在承保标的及风险上的交叉及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形上身份的重叠,重复保险产生的原因是投保人对保险认识不清或基于盈利的心理.在保险竞合的情况下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人都有赔偿的义务,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任何一张保单提出索赔.在实践中,被保险人一般依据先签发的保险单索赔.根据保险的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从某一保险人那里得到补偿后,就丧失了向另外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从某一保险人没有获得损失的完全补偿,不足部分可以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索赔.而对于重复保险的赔偿的处理,通常由保险人进行分摊,如比例分摊方式.

问题3:全部告知

有些保险合同规定,除非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承保风险扩大将导致保险单自行终止.保单签署时保费计算的基础为合同价,保单通常规定每年年底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申报工程的实际造价,并据此进行相应的保费调整.待工程全部完工后,还要根据实际造价调整保费,多退少补;如工程提前完工或保险期限延长,同样也需调整保费.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应履行完全告知(Full Disclosure)义务以便保险人修改条款或拒绝承保额外风险.例如,在建造期间,如果在签署保险单后需要改变设计或者施工方法,就适用上述条款.因为设计与施工的变更可能涉及结构的改变,如采用不同的地基基础、或在原设计基础上增加楼层等,都会引起风险的重要变化,保险人必须通过被保险人的告知知晓这些变化,以便作出适合的承保决定.

另外,除了告知义务外,保险人鼓励被保险人在购写保险后的行为仍然像没有购写保险一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

如果工程发生很大变更,势必影响其合同金额,这时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当然保险公司可能会因此加收保费,否则可能造成事实的不足额投保,保险利益得不到保护.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由于不足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其差额部分的危险投保人并未转移给保险人,不足额部分应视为投保人自保.当发生全损时,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当发生部分损失时,通常适用比例分摊原则,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按比例分摊.

综上所述,保险赔偿是保险的终极目的,也是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充分理解保险的基本原理和索赔的要素,不仅可以帮助工程承包商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可以加深对所持保险合同的了解,便于综合控制保险风险和未保险风险,为积极的风险管理策略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