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应实行差别比例赔偿

点赞:5517 浏览:1907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限额全额赔付的两点弊端


关于存款保险赔偿的比例,较多学者的观点是:设定保险限额,在限额内实行100%赔偿比例,即在保险限额内,完全地赔偿存款人的损失,完全地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这种方法有利于保护小额存款人,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但是这种保险赔偿比例所引发的道德风险,我们也不能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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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存款人的角度来说,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实行全额赔偿,存款人将款存入任何一家银行都不会有风险损失.大额存款人也可以通过开立多个存款账户或选择多家银行来摆脱保险限额的约束,实现对他们100%的保险赔偿.因此,存款人就不会关心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程度和信誉状况,而只会受存款利率的驱使,努力选择那些利息较高的银行,存款保险限额也形同虚设.

其次,从银行的角度来说,有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全保护,银行的市场约束被削弱了,银行就不惜冒更大的风险选择更大利润的投资策略,这无疑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银行信用的好坏不再是存款人选择银行的标准,信用等级不再成为各个银行竞争的主要内容,这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由于风险全部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当银行出现危机时,便会利用存款保险机构给予的财务支持孤注一掷,使得那些经营实力弱、风险高的银行有可能获得实际的好处,这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迄今为止,在国际上只有土耳其、日本、韩国、厄瓜多尔和墨西哥等为数不多的国家实行过完全保险额度,大多数国家都实行部分保险额度.然而,单纯地实行限额保险赔偿,而不降低保险赔偿比例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存款保险制度的发起国――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就实行了10万美元的存款保险赔偿上限,然而美国大量银行出现了严重的财务危机,自1985年起,美国破产银行的数量每年都超过100家,1988年高达221家,导致存款保险基金快速萎缩,1988年,存款保险基金首次出现亏损.

差别比例赔付的三个优势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以为,更好的办法是实行低于100%的差别保险赔偿比例,使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人、银行共同承担银行破产的损失.具体实施办法是:对投保银行进行风险测度和信用评级,根据测评结果确定各银行的保险赔偿比例.风险小、信用高的银行应用较高的保险赔偿比例,风险大、信用低的银行应用较低的保险赔偿比例.保险赔偿比例是衡量不同银行经营信誉水平的统一指标,并且定期根据银行经营情况的变化对赔偿比例进行修改和调整.

放开限额,实施低于100%差别保险赔偿比例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

第一,存款保险机构方面.实行低于100%的差别保险赔偿比例,将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人、银行的风险捆绑在一起,如银行破产,三方均有损失,这既缓解了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压力,也降低了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巨大赔偿金额的压力.

第二,存款人行为方面.由于银行的破产会给存款人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存款人就不会一味地追求高利息,而是在银行的存款利息水平和信誉状况之间进行权衡,这就加强了存款人对银行信誉程度的关注,加强了对银行经营业务的监督.

第三,银行行为方面.银行为了巩固和发展存款来源,就要加强对自身风险和信用的关注,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摘自2005年4月5日《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