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型保险产品***农村融资难题

点赞:25887 浏览:11882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本文从信用不足的角度分析了农村融资难产生的原因,认为涉农信贷的有效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不足.是造成融资难的关键,提出了创新农村信贷保险产品,构建保险与银行之间更紧密合作机制的重要性.并论证了贷款信用保险这一新型融资类保险产品的性质与作用,最后初步提出了探索建立以信贷保险为核心的农村融资体系的思路和相关政策建议.

关 键 词 :“三农”问题;农村融资;保险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2-0114-03

一、农村融资难的主要原因:风险分散与补偿机制不足

(一)农村地区的抵质押手段严重不足

从现代金融发展的经验可以得出,最有效、最直接的信用提升手段是资产的抵质押,而恰恰由于具有抵质押价值资产的缺乏成为了农村地区贷款难的一个主要原因.

1 资产构成单一造成抵押物严重不足.我国农村地区的资产构成主要是土地和农民住宅,而现行法律禁止将耕地、农民宅基地进行抵押.虽然一些地区正在试点开展农房抵押、土地承保经营权抵押、应收账款抵押、林权抵押等新型抵押方式的试点,但范围和规模都比较有限.

2 交易成本高缩小了有效抵押物范围.农村地区的多数资产在短期内难以成为农村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资产,关键原因在于金融机构一个全新的抵押贷款业务需要付出非常大的交易成本,从而限制了有效抵押物的范围.

3 缺少配套法规限制了抵押物效力.目前对于一些具有抵押价值的资产,还需要在存抵押物的公估、登记、处置方面制定一套相关的法规制度,在相关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村地区的一些抵押物效力无法发挥.

(二)农村担保机构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

1 担保机构本身具有对风险的规避属性,往往需要被担保方提供充足的抵质押物等反担保措施,这与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不相符,从而限制了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

2 农村地区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规模普遍较小,很多政府资助成立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也往往由于地方政府财政的困难而无法扩大资本金规模.资本金的不足严重影响了担保业务的范围和规模,使得多数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得不到担保怎么写作.

3 农村地区担保机构的不规范运用问题严重.同时缺乏专业性的人才,在担保对象的信用调查、风险识别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工作严重不到位,导致担保公司经营风险较大,持续经营能力严重不足.

(三)农村保险业发展滞后

由于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风险高,巨灾及再保险机制缺乏,而且农村地区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本也较高.造成保险公司不愿意在农村地区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而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由于补贴不足等问题,也存在着发展缓慢的问题.农民也往往因保险费率较高、理赔复杂等原因而不愿投保,从而造成农村地区的保险业发展严重滞后.以日前最为主要的农业保险为例,2009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66%.

二、解决农村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加快融资型保险产品创新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缺乏抵质押和担保手段,从而在资金融通领域大力发展信用融资的要求非常迫切,而保险恰恰是信用融资的中间桥梁和最有效手段.探索创新和发展相关的贷款信用保险产品,建立起“保险+信贷”的新型银保全面合作与互动机制,将对有效解决“三农”融资难题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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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能够有效弥补抵质押物不足及担保机构的缺陷

1 保险遵循大数法则,相比担保机构每做一笔业务都是以避免发生风险为前提,保险则是以承认风险存在为前提,保险的作用不在于消灭和规避风险,而在于降低某一单个主体将要承担风险的大小,从而可以扩大市场交易规模和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保险的特性使得其更适合承担起在农村地区建立广泛的风险分散与补偿机制的重任.

2 保险不需要抵质押物,这更符合农村地区的现实情况.保险具有风险分散与共担的业务属性,通过广泛承保,集合大多数人的保费成立保险基金,用来赔付少数人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实现风险转移与共担.

3 保险险种和产品种类丰富,可以提供多样化的保障和风险分散要求.例如,通过开展农业保险、农村财产保险以及农民人身、健康保险等,可以提升农民抵御多种风险的能力,从而可以间接提高农户和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有利于农民获得贷款.

4 保险业具备在农村地区建立广泛风险分散与补偿机制的实力.从农村怎么写作网点来看,仅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和平安人寿三家寿险公司拥有的农村网点就多达数万个,中国人保财险也已经建立了遍布乡村的农村保险怎么写作网络.因此,相比担保行业而言,保险业具有更强的资金实力和竞争力.

(二)现有“保险+信贷”产品无法有效满足“三农”融资需要

近年来,多种形式“农业保险+信贷”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信贷”的金融创新实践只能是“部分”和“间接”地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并没有与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直接相连,也无法充分覆盖农村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因此,“三农”融资难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对此,2009年“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试点开发以涉农贷款为基础资产、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贷款信用保险产品,为金融机构加大支农惠农力度提供成本低、操作性好的避险工具.因此,在已有的“保险+信贷”产品基础上.急需加强保险公司与银行在农村地区联合开发新型融资型保险产品的力度,使保险能够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直接的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这将会比传统“信贷+保险”产品在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上具有更有效和更直接的作用.

三、农村融资型保险产品发展的重点:贷款信用保险

(一)融资型保险产品的种类

融资型保险产品即与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性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一般有两种:“贷款保证保险”与“贷款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虽然都属于财产保险,但是,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保证保险是指债务人应债权人(如银行)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一旦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则由保险人向债权人进行相应的损失赔偿.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债务人,被保险人则是债权人.债务人是保险主体,而债权人则是所谓的保险关系人.信用保险则是债权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即债权人作为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由于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而使自身遭受利益损失的风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是债权人(如银行),债务人在这里成为了“第三者”,也不是所谓的保险关系人.

(二)“信用保险”相比“保证保险”的优势

笔者认为,信用保险相比保证保险更适合在农村地区广泛推广.信用保险在农村的比较优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信用保险由于投保人为银行,因此更加明确和 增加了银行的责任,有利于构建真正的银保合作与风险共担机制.同时,可以通过适当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和政府给予银行一定保费补贴等方式,提高银行主动投保的积极性.

2 保证保险从某种意义上更像是担保,其丧失了传统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因为一旦农户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无法还款,虽然保险公司负责先向银行赔付,但是保险公司还会凭借保险协议继续向农户进行全额索赔,因此,农户并没有因为投保保证保险而降低还款压力,也并没有真正将风险向保险公司转移.这种直接取得对投保人债权的形式与担保更加相似,显然有悖于传统保险产品的本质属性.而信用保险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为银行,所以,符合保险产品的本质属性.

3 保证保险由于投保人为债务人,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因为债务人作为投保人,已经为了购写保险而支出了一定的费用,那么无形中就会降低其还款的意愿,即使通过合同约定保险公司赔款后,将依法取得对借款人的债权.这一规定的约束力和威慑力也并不强.而信用保险投保人为银行,因此,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不是保险合同主体,不会降低其任何需要承担的还款责任和压力,这样就不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人为逃债.


4 根据现行《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保证保险所设定的追偿协定并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而信用保险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则可以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权,保障保险人利益,有效避免债务人的恶意拖欠行为.

(三)发展农村贷款信用保险的政策建议

1 构建保险公司与银行间的公平合作机制.保险公司与银行间的平等密切合作是确保贷款信用保险业务顺利开展的基础,为此需要处理好以下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合理设置免赔额与起赔点.为了防止风险过度向保险公司集中,同时,提高银行在审查信贷业务中的认真程度和对违约贷款追偿的积极性,应设置一定的免赔额与起赔点.根据国外的通行做法,保险贷款的保险额一般占贷款额的75%左右,其余部分由银行负担,另外,保险公司还可以只对一定损失额度之上的贷款损失负责赔偿;二是实现保费的合理分担.虽然银行作为投保人应承担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用,但是,由于农村贷款业务具有高风险、低收益与分散化的特点,业务运行成本较高,如果让银行全部负担所有的保险费用,将对银行的积极性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体现公平性和提高银行开展信用贷款的积极性,可以通过提高相应贷款利率的方式,将保费的一部分转嫁给借款人.

2 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鉴于开展农村金融怎么写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准公共品性质,因此,政府有责任通过各种方式给予大力支持:一是给予保险公司充足的财政与税收支持,如通过提供超赔补贴以及免除营业税等方式,提高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二是给予银行类农村金融机构一定的货币政策支持,如通过降低存款准备金要求及放宽利率变动幅度等货币政策,提高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业务的积极性;三是给予农民一定比例的借款利息补贴,从而可以在有效降低农民利息负担的同时,还可以间接提高农民承担银行转嫁保费的能力;四是通过出资组建再保险公司和保险基金的方式,建立农村信贷保险的再保险机制,满足保险公司对分保的要求,提高其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

3 尽快制定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应就发展农村融资型保险业务问题专门制定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以明确农村贷款信用保险的业务性质、经营规则、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形成机制、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各级政府的责任与职能、经营主体该享受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从而保障农村融资型保险业务的持续和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姜天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