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问答

点赞:5722 浏览:1620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党、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针对当前养老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了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这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使大家了解熟悉这一《办法》,我们组织了这期问答.

问:《办法》适用于哪些人

答: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如何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办法: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的转移办法: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如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答: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问: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lO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如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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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民工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编辑 麦力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