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AHP方法的科技保险实施效果实证

点赞:5074 浏览:1520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基于公共治理理论,构建包括科技企业、保险公司、政府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在内的科技保险公共治理框架,设计科技保险实施效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法考量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科技保险实施效果,结果表明,四直辖市在科技保险保障范围和保障深度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关 键 词 : 科技保险;公共治理;实施效果评价;AHP

中图分类号:F840.6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3)03-0043-05

一、引言

量化分析科技保险实施效果,揭示潜在制约因素,对于科学制定科技保险深化发展政策,进一步发挥科技保险防范创新风险、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在研究科技保险实施效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基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调研数据,运用层次分析法,从科技企业、保险公司、政府部门和第三方机构这一多主体视角对四个直辖市的科技保险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分析,以揭示不同地区发展科技保险的制约因素,并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科技保险具有正外部性,这一点在学界已基本达成了共识[1-3].在解决科技保险外部性的方法选择上,我国学者偏向于采取政府干预,即开展政策性科技保险[4,5];与之对应,政府主导的商业化运作模式成为科技保险的主流模式.在科技保险发展的早期,这一政府主导的运作模式具有合理性,它有助于提高组织效率,迅速打开工作局面;但是随着科技保险的深化发展,这一模式的弊端不断凸显,并突出表现为企业参保率低、保费补贴依赖度高、原创性产品严重缺乏等[6-10].因此,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主导模式并不能有效解决激励相容和信息不对称等突出问题,无法有效的调动科技企业、保险公司等主体在产品开发和产品推广过程中的积极性.

为了改变上述现状,有必要对现有模式加以改造;而问题的关键则是充分调动科技企业、保险公司乃至第三方机构(如保险相似度检测、行业协会等)的积极性,搭建基于多主体协商的科技保险产品开发和产品推广决策体系.基于公共治理理论的基本观点,提出科技保险公共治理模式(见图1).

科技保险的公共治理模式与政府主导模式主要存在几点不同:第一,由政府的“单中心”主导向“多主体”治理转变.政府不再是公共物品和公共怎么写作的唯一提供者,其作用主要体现为统筹规划、协调各方,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安排,为保险公司、科技企业、第三方机构等主体发挥潜力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第二,不仅关注需求方(科技企业)的正外部性,同时关注供给方(保险公司)的正外部性问题,调动保险公司在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和产品推广过程中的积极性;第三,重视相似度检测公司、行业协会、孵化器管理方等第三方机构在化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方面的作用,加强引导和支持.二、科技保险实施效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一)基于多主体视角的科技保险实施效果评价体系

由上分析可知,科技保险的运行绩效应当是多主体合作的结果,因此,对于科技保险实施效果的评价应当基于多主体视角,构建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以下分别从科技企业、保险公司、政府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科技企业是科技保险的需求方,科技保险政策设计的初衷在于防范科技企业的创新风险,提升企业的创新成功率,并最终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因此,从科技企业方面评价科技保险的运行效果,主要在于评估科技保险在创新风险管理过程中的作用.结合保险领域的相关研究,选取以下几个指标进行测度:参保企业数量(反映了科技保险在某一地区的普及率,因此,间接反映了科技保险提供风险保障的范围)、风险保额(间接测度了科技保险的保障深度)和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是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方.从保险公司方面看,有三个因素可能制约科技保险的实施效果:第一,产品创新程度.科技保险的初衷即是为了化解和分担科技型企业面临的特有科技风险,提供风险保障机制,因此,能否开发出契合创新风险特点的保险产品,成为影响科技保险实施效果最为关键的因素.第二,出险理赔金额.如果说风险保额代表了科技企业潜在可能得到的风险保障,理赔金额则直接测度了科技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所提供的损失补偿水平.同时,保险企业自身来讲,保费收入与理赔支出的差额,构成了承保收益的主要来源. 过高的理赔金额可能制约保险公司推广科技保险产品的积极性.第三,理赔时效.理赔时效通过消费感知影响科技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并最终制约科技保险的发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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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框架中,政府部门扮演着组织、协调的角色;它通过提供制度、搭建平台,为科技保险的顺利运行提供保障.综合来看,政府在如下几个方面的治理行为,会制约科技保险的实施效果:第一,对于科技企业所面临的外部性损失提供的补偿机制.第二,对于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外部性及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的保障机制.第三,对于第三方机构的引导和支持.

基于科技保险试点六年来的经验及公共治理理论的观点,可以认为现阶段以保险经纪公司、孵化器管理方和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第三方机构的介入程度,会制约科技保险的顺利运行.故采用三个主观指标:保险经纪公司介入程度、孵化器管理方介入程度、行业协会介入程度来测度第三方机构对于科技保险的支持效果.表1是科技保险实施绩效评价体系.

(二)评价方法的选择

由于上述评价体系具有多指标、系统评价的特点,我们采用层次分析法(AHP)作为科技保险实施效果的评价方法.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通过专家评判法构造1~9标度的两两比较矩阵;第二步,计算两两比较矩阵最大特征值及其对应的归一化后的权向量,并将其作为指标影响权重;第三步,计算各个层次评价要素和评价指标的组合权重;第四步,对指标权重进行单层和多层组合一致性检验.

三、样本数据及其处理

本研究采取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数据收集.考虑到不同主题可能存在的认识差异,调查对象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科技保险需求方(科技企业)、供给方(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华泰保险公司)、政府部门(北京为市科委,上海、天津、重庆为生产力促进中心)及第三方机构(中金保险经纪公司、行业协会和孵化器管理方). 在所涉及的15项指标中,参保企业数量、投保金额、保费金额、出险赔付金额、补贴金额、单家企业补贴限额、补贴时效、最高补贴比例是客观指标,可以采用指标的绩效值直接作为测度指标.同时,产品创新程度、理赔时效、对保险公司提供支持的程度、对第三方机构提供引导和支持的程度、保险经纪公司介入程度、孵化器管理方介入程度、行业协会介入程度则属于主观评价指标,因此,需要进行量化处理.在问卷设计时,采用李科特5级量表(完全不同意、不同意、基本同意、同意、非常同意)和二值选择方法(0、1变量)对主观指标进行测度.

此外,由于各评价指标测度值分别表达不同的涵义,将测度指标分为正向指标和反向指标.正向指标测度值越大,意味着实施效果越好,取指标的最优值βH等于max {βi|1≤i≤m},最劣值βL等于min {βi|1≤i≤m},其中m为样本分类数.反向指标测度值越大,意味着实施效果越差,取指标的最优值βH等于min {βi|1≤i≤m},最劣值βL等于max {βi|1≤i≤m}.在此基础上,对所有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

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科技保险实施效果评价分析

(一)指标权重及一致性检验

采用专家评分方法,得到各指标的权重分布如表2所示.同时,构造判断矩阵得到的一致性分析结果(表3)显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均通过了一致性检验.

(二)科技保险实施效果:科技企业方面可以看到,同为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四直辖市在科技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深度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无论是参保企业数量,投保金额还是保费金额,北京都明显高于其他三座城市,这与北京市开展科技保险工作较早,科技企业基数大,且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工作的知悉度较高有很大关系.上海市同样也是科技企业集中的重要城市,其高科技产业的集聚性,科技活动的频繁度,与北京的科技环境有类似之处,但由于上海并未列入第一批科技保险试点,科技保险工作开展较晚,其科技企业参与的效果较其他三市明显较弱.此外,与重庆市相比,虽然天津市科技企业参保数量处于劣势,但投保金额和保费金额却具有明显优势.进一步的调查发现,主要原因在于两地科技保险的产品结构存在差异:在天津市,以出口导向的科技企业占比较高,他们较多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而这一险种的保费和保额相对于一般的财产险、人身险都要高出数倍.这一现象表明,由于经营内容、发展战略、区位差异等因素,科技保险的需求具有异质性特征.

(三)科技保险实施效果:保险公司方面从表4可知在保险公司综合得分方面,重庆最高,为66.21;上海次之,为40.35;天津第三,得分31.32;北京得分最低,仅为22.08.上述差异的原因可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产品创新方面,上海市的得分最高,北京、天津、重庆则基本类似.原因在于上海市科技保险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其采取了不同于其他试点城市的创新路径:他并没有沿用其他三个直辖市的在售产品,而是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这一突出问题,开发了“科技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这一产品通过风险分担机制将保险公司和银行结合起来,共同为“轻资产、缺担保、无抵押”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融资保障.同时,政府部门为保险公司和银行的超额赔付提供风险保障.第二,在理赔时效方面,重庆市得分最高,北京、上海、天津则基本处于同一水平,这一状况与重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的“科技保险快速理赔通道”政策不无关系,在这一方面,重庆经验值得其他三个试点城市借鉴.第三,在出险赔付金额方面,重庆市得分显著高于其他三个城市(至统计截止时点,上海和天津两个城市并未发生理赔,故相关得分为0).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0年,重庆市实现科技保险保费1225.12万元,保险公司累计赔付4569万元,综合赔付率为373%.虽然较高的赔付金额意味着科技企业得到了更多的风险保障,但过高的赔付率会影响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和产品推广的积极性.

(四)科技保险实施效果:政府部门方面如表5所示,在政府部门方面天津市得分最高,为92.01;北京次之,为44.99;重庆第三,得分为16.90;上海最低.相关差异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单家企业补贴限额.统计数据表明,北京与天津对于单价企业统一年度的补贴限额同为50万元,显著高于重庆的10万/家/年,而上海市由于产品的特殊性,补贴限额与获得的贷款金额有关(贷款本息×2%×50%),因此具有不确定性.第二,补贴时效.现阶段,科技保险的保费补贴都采取“先投保、后补贴”的模式.具体流程是科技企业在投保完成后,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保费补贴申请,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后,而后提交市财政,在财政部门终审通过后将相关补贴发放给科技企业.可以看出,这一补贴流程本身就造成了科技企业资金的占用,加之各地进一步限定补贴申请受理时间(指定某一段时间集中受理,一般为年中和年底),从而进一步延长了科技企业的资金占用时间.在这一方面,天津市和重庆市的做法要优于其他两个试点城市.他们将政府介入的时间提前,并提高申请受理的频率(每季度),因此,大大提高了补贴时效.第三,在最高补贴比例方面,各直辖市对于科技保险产品的补贴力度也存在差异,北京市对于首台套保险的补贴比例达到80%,重庆对于研发责任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的补贴比例为70%,而天津和上海的保费补贴比例最高为50%.第四,各试点城市对于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机制以及对于第三方机构的引导和支持都严重不足,在这两个方面,四个直辖市的得分均为0.

(五)科技保险实施效果:第三方机构方面从第三方机构的介入程度方面看,除北京市情况稍好意外,其他三个直辖市差别不大(见表6),究其原因,在于各直辖市对于第三方机构的引导和支持还极其有限,因此,第三方机构在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和产品推广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及其有限.调查显示,中金保险经纪公司仅在科技保险试点初期比较活跃,但随着试点的扩大,其在科技保险推广过程中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被调研的四个直辖市中,通过中金保险经纪公司购写科技保险的案例非常稀少,聘请其制定风险管理计划的企业暂未发现.需要指出的是,在北京市试点首台套保险的过程中,引入长城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到产品开发和产品推广过程中,使得北京市在保险经纪公司介入程度这一指标上得分提高.此外,在中关村科技园科技保险发展过程中,行业协会被引导、参与到业务发展过程中,其组织优势和信息优势得到一定程度发挥.从而使得北京市在第三方机构综合得分方面显著优于其他三个直辖市. (六)综合评价结果四个直辖市科技保险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价结果如表7所示.在综合得分方面,北京市以70.77分排名第一,主要原因在于科技企业的参与程度与第三方机构的介入程度相对于其他三个直辖市具有显著优势;同时,北京市在产品创新、理赔时效和政府支持力度等方面的表现也较为均衡.天津市以52.56分排名第二,这主要得益于天津市在保费补贴力度和保费补贴时效方面显著优于其他三个直辖市.重庆市得分为40.33分,排名第三,其主要特点在于超高的出险赔付金额.但需要指出的是,赔付金额高虽然意味着科技企业获得较高的风险保障,但同时也意味着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下降,要实现科技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在供需双方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由于上海市科技保险试点起步较晚,相关政策也不成熟,因此得分最低.但上海市对于科技保险产品的创新仍值得其他三个直辖市借鉴.

五、推动科技保险深化发展的对策

1.科技企业.研究表明,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是风险爱好型的,他们乐于接受挑战,积极应对竞争,这使他们在面临市场机遇时,更偏向于主动出击;但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企业的风险暴露水平[11].建议科技企业强化风险意识,重视风险数据库的建设以及风险事件的识别和评估,积极与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在内的第三方机构合作,科学、合理设计投保方案,利用市场化手段有效管理创新过程中的可保风险.

2.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可积极吸纳第三方机构,如保险经纪公司、行业协会、孵化器管理方的力量,同时,考虑科技企业的地域特点和行业特点,制定差异化的产品推广策略.此外,在承保理赔过程中,可以借助第三方机构的力量,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控制综合赔付率.

3.政府部门.(1)

将政府的介入时间提前:在企业与保险公司商议保险方案的过程中,受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就开始以政策咨询顾问的角色介入,并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初审;待投保单签订后,直接将初审资料及初审意见提交市科委和市财政终审.同时,将审核频率由目前的半年一次调整为每季度或每月一次,尽量减轻对科技创新企业流的占用.

(2)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支持力度.科技保险不仅存在消费的正外部性,而且存在供给的正外部性,因此,可以考虑设计相关的财税政策,对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外部边际成本进行补偿.同时,由于科技创新过程的复杂性和创新风险的动态性,保险公司面临发生较高的超额赔付的可能,有必要考虑为保险公司的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提供一定程度的风险保障.(3)加强对于第三方机构的引导和支持.在多主体治理框架下,第三方机构凭借其组织优势和信息优势,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可以尝试税收优惠、利益共享等多种机制,调动其参与到科技保险过程的积极性.


(4)建议结合国内正在推行的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如国资委正在推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以及五部委正在推行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定适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的风险管理指引,推动科技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的提升.

4.第三方机构.

鼓励第三方机构积极加入到科技保险发展过程中来,创新与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机制,帮助企业提升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