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跨区域转移问题和现状解决措施的

点赞:5730 浏览:1419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文章对目前适用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及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进行分析,得出了矛盾所在及针对这些矛盾提出了一些适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及与新农保转移衔接对策,保护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障权益.

关 键 词 :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存在问题;解决策略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研究背景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新的社会群体.目前每年离家外出务工或经商3个月以上的农民已达1.5亿,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他们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因为身份的特殊性(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居民),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长期处于整个城市生活的最底层.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目前党和政府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之一.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影响因素分析

1.制度有缺陷

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统筹层次低.二是转移办法滞后.三是省际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遇到问题,迁出地省社保机构解决不了,迁入地省社保机构也不管,农民工不知找谁才能解决问题.

2.立法滞后,执法不严

我国现阶段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低“硬度”使维权工作缺乏力度,其存在的不少漏洞和操作性不强,以及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条款等问题,使该部法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上显得软弱无力.对于涉及农民工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问题,大多都是出现了问题或投诉才进行检查处罚,主动监督不足.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立法滞后、行政管理和执法的缺位,导致企业在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用时,是逃费的多,纳费的少,主动纳费的更是微乎其微.

3.企业不愿参保

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就业市场上是弱者,只耍能找到一份活干就行,几乎没有可能考虑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等事项,农民工生存压力大,他们只能考虑当前的生存问题,因而产生部分收入低的农民工愿意企业不参加养老保险而给予一定的补贴,导致许多企业根本不给农民工参加任何社会保险.

4.农民工自身缺乏保障意识

农民工自身方面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认识问题.虽然农民工普遍意识到以后养老是一个存在的问题,但认为自己现在还年轻养老是几十年以后的事抱着“车到山前必有路”的想法.二是生存压力.目前农民工工资收入一般不足1000元,在西部地区只有600元.三是就业压力.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劳动力供大于求,农民工为生计满足于有活干,只能放弃养老保险等权力.四是法律意识淡薄.对不签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权行为,往往持克制,忍耐的态度,没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民工中推行不力的原因之一.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存在的问题

1.转移接续制度基础日趋良好,但实施效果较差

首先,“城保模式”的转移接续制度较为完备,为转移接续提供转移接续标准.“城保模式”不仅给出了转移接续基金比例、转移接续办事流程,还率先提出了全国转移接续流动的理念,为转移接续机制全国运行提供了参考.其次,“独立模式”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提供了制度支持.北京市农民工发生流动时,可选择就地封存和转移回村两种处理办法,为其他省市区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提供了参考.

2. 转移接续责任分配界限模糊

一方面,转移接续政策各异,责任的划分缺乏法律保障.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规范其具体操作的法律性文件,现行规定都属于政策规范性文件,各级主体转移接续责任规定不明确.而且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多数为地方政府在指导意见下出台的试行办法,缺乏权威性,只能在所在地起作用,而且这些办法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缺乏长远规划,致使这些各自为政的法规政策根本无法去明确划分各自的责任.另一方面,转移接续的组织管理薄弱,责任模糊.转移接续尚未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现在主要由各级社保机构完成,但其中也有很多相关部门参与,实施过程中这些不同级别和类型的管理机构之间的责权划分模糊,各地区管理经办机构设置也不尽相同,不利于转移接续的顺利实现.

3.现行转移接续政策损害了农民工个人利益

首先,地方利益冲突造成保险金滞留,严重损害农民工个人利益.现行转移接续政策下,农民工只能转移属于个人账户的养老金,统筹账户保留在当地,面对巨大的保费利益吸引,转出地更愿意农民工退保而不转保.其次,苛刻的转移接续辅助制度,也损害了农民工的个人权益.各地现行政策下,虽有相关制度可依,但都设置了转入附加条件,如年龄、工作年限、缴费年限,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转移接续的顺利实施.再次,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统筹范围小,调剂力度小,限制了养老保险的互济性,降低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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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机制对策

1.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如前所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强制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时,一些地方政府已经认识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并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并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立法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没有一个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也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通道被堵塞.农民工是一个高度流动的群体,要使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永续,就必须使农民工在劳动地点发生变化时能够及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2.将农民工养老保险金纳入全国统筹

首先应该提高社会统筹的层次,努力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通过全国范围的统筹,意味着用人单位为员工交纳的那部分养老保险金直接进入国家统筹基金,原来的地方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各自孤立存在,而由国家社会保障机构承担起责任,统一调度、使用这部分资金.这样,无论一个地方有多少农民工参保者进入就业并继续参保,也不会给原来意义上的地方的社会统筹基金带来紧张.各个地方政府也就没有必要更没有动力来设置种种的障碍以阻碍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流转.笔者之所以认为要把统筹提高到国家层次,而不是省级,是因为省级层次的统筹依然无法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3.分区分级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区域,分别确定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这样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区域,并且实行“高收入,高负担”,可以方便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接续,也有利于社会保障部门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核算,更有利于全国的统一.

4.设置统一、高效的转移与接续程序

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由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权益结算中心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对农民工实行一人一卡,每个农民工都只能拥有一个社会保险登记号,可以随时在其所在省、县、市进行登记.并以此保险关系为依据,进行缴费、转移与接续等.无论该农民工走到哪里,凭此卡、及有关迁移证明,即可转移与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