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劳错填电子保单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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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机对话”签订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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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40岁的林淑芬,是江苏省沛县张家庄镇的一名朴实的农村妇女,她的丈夫郑武是一名汽车驾驶员,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B类.2006年11月,郑武与林淑芬夫妻俩写了一辆货运卡车,郑武登记为车主,为该车了从事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道路运输证.从此,郑武长年累月在外跑运输,林淑芬则在家中抚育一对儿女,侍奉公婆,日子虽说过得比较辛苦,但却十分的快乐和富足.

2009年3月,徐州民兴保险写作技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兴写作技巧公司)的业务员孙燕来郑武所在村子做保险宣传,推广一种名为“绚丽阳光”的“自助式保险卡”.在业务员孙燕的极力宣传和劝说下,郑武见“绚丽阳光”的保险费低,保险期限短,而赔偿额度却很大,便花100元购写了一份“绚丽阳光”的“自助式保险卡”.

“绚丽阳光”保险卡,是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阳光人保)推出的短期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中销售的,在网上激活的自助式保险卡.而该项个人综合伤害保险条款(2008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中有一项规定:保险公司通过网页设置,在激活保险卡的过程中,对包括被保险人职业在内的各种问题进行询问,要求投保人以填写或选择的方式进行告知.该职业分类表将营业用货车司机列为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网上激活过程中,如被保险人职业栏选择“营业用货车司机”,则会因此被拒绝承保而不能激活保险卡,无法形成电子保单.

为了更好地在全省推行“绚丽阳光”保险卡的销售,阳光人保与各市的保险写作技巧公司签订了保险写作技巧合同.2008年12月5日,阳光人保与民兴写作技巧公司签订了保险写作技巧合同,约定由民兴写作技巧公司写作技巧阳光人保在徐州地区的保险销售业务,合同期限为一年.

因“绚丽阳光”保险卡的签订,必须在网上签订电子保单.考虑到能够在电脑上进行网上电子保单签订的对象很有限,有些农民更不具备网上电子保单签订的条件和能力,民兴写作技巧公司规定,推销保险时,业务员不随身携带保险卡,收取保费后交给公司,由公司内勤根据业务员对被保险人职业状况的陈述,代为激活保险卡.

郑武购写了“绚丽阳光”保险卡后,民兴写作技巧公司在代为郑武保险进行网上激活时,孙燕因认为村子里都是农民,郑武也是农民,就没有询问职业,便以“农夫”为郑武的职业向公司汇报,从而激活了郑武的保险卡.这样,在阳光人保的网站系统中,郑武购写的保险卡显示其职业为农夫,被保险人为郑武,保险责任期间自2009年3月16日0时起至2010年3月15日24时止,保单未指定受益人.几天后,孙燕将已激活的保险卡交付郑武.

不实资料引出纠纷

保险理赔遭遇拒绝

2009年4月20日,郑武驾驶货车在四川境内不幸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次日,郑武虽经医院全力抢救,终因伤情太重,抢救无效死亡.作为家里的顶梁柱,郑武的死亡,给全家带来深重的打击.好在郑武生前购写了一份保险,虽说6万元的保险赔偿只是杯水车薪,但对于其亲人来说,多少可以带来一丝安慰.因此,完郑武的后事后,郑武的妻子林淑芬,子女郑怡、郑斌,及父亲郑旭东,母亲周梅花作为郑武的合法继承人,由林淑芬作为代表,不远千里,从徐州市赶到南京市,向阳光人保提出理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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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保经审核,发现郑武作为驾驶员在从事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而根据公司电子保单激活的程序,职业为“营业用货车司机”的人员,是无法激活电子保单的,便认为郑武在激活电子保单时故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因此,郑武激活的电子保单属无效保单.2009年6月15日,阳光人保向林淑芬等五人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称郑武以农民职业参保,而其实际职业为“营业用货车司机”,依据“绚丽阳光”保险卡列明的拒保职业范围,作出拒赔的决定.

接到拒赔通知后,林淑芬等人怎么也不能接受.经过回忆,他们怎么也想不起来有谁问过他们郑武的职业,投保过程中也没有谁对郑武的职业提出过任何异议.现在人死了,怎么能说拒赔就拒赔呢特别是他们得知郑武的保单是工作人员通过电脑进行网上激活时,更是认为对于郑武职业信息的错误填写,责任不在于他们,阳光人保没有理由拒赔.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林淑芬、郑怡、郑斌、郑旭东、周梅花等五人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将阳光人保推上了被告席.

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诉讼中,林淑芬等五人申请民兴写作技巧公司业务员孙燕作为证人出庭.孙燕在法庭作证时说:“我是民兴写作技巧公司业务员,以前不认识郑武.2009年3月,我到郑武所在村子里做保险宣传,推广‘自助式保险卡’,郑武购写‘绚丽阳光’保险卡并当即缴纳了100元保费.根据公司的规定,推销保险时,我作为业务员不随身携带保险卡,收取保费后交给公司,由公司内勤根据业务员对被保险人职业状况的陈述,代为激活保险卡.我认为村子里都是农民,郑武也是农民,就没有询问职业,以‘农夫’为郑武的职业向公司汇报.几天后,将已激活的保险卡交付郑武.”

阳光人保辩称,公司推出的涉案“绚丽阳光”类型保险采用的是“电子保单”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全部投保程序均采用数据电文,激活电子保单的过程,就是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询问和说明的过程.在投保人登录阳光人保的网站填写有关信息的过程中,保险人通过网络系统的投保流程设计的保险内容依法履行了说明义务,也对一些问题提出了询问,例如要求投保人真实陈述自己的职业,并充分提供了所有可以承保的选项(如“农夫”)供投保人选择来进行如实告知.如果郑武告知其职业,即“营业用货车司机”,将被系统拒绝承保.鉴于郑武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过选择“农夫”为其职业的虚检测陈述与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不退还保险费.

理清是非一锤定音

法院判决成就典范

围绕阳光人保是否履行了对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及郑武是否违反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两大争议焦点,鼓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除此之外,阳光人保自行提供的保险条款中也有相关规定: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范围应当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告知义务.

鼓楼法院指出,本案中,证人孙燕出具证言称,在收取保险费时误以为郑武是农民而未询问其职业,涉案保险卡系保险写作技巧公司根据业务员对被保险人的职业状况陈述代为激活,后又交付郑武.鉴于孙燕作为向郑武销售阳光人保保险业务的经办人,与阳光人保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不利于阳光人保的证言的可信度较高,且阳光人保未能举证涉案保险卡由郑武自己激活,亦未能举证证明在收取保险费时对郑武的职业提出了书面询问,故可以认定阳光人保未能全面履行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

阳光人保网站上可查阅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表,网上激活的过程中,被保险人职业栏如选择“营业用货车司机”,保险卡会因被拒绝承保而不能激活.但是,本案所涉保险卡系民兴写作技巧公司内勤代为激活,激活过程中,民兴写作技巧公司仅向其业务员而未向投保人郑武进行询问,而孙燕并未询问过郑武的职业,使郑武没有机会就其职业状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郑武并未违反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阳光人保作为保险人认为郑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因此,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责任期间自2009年3月16日0时起至2010年3月15日24时止.2009年4月20日,郑武因交通事故而意外身亡,已经构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涉案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林淑芬、郑怡、郑斌、郑旭东、周梅花作为郑武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阳光人保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010年5月20日,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阳光人保赔偿林淑芬、郑怡、郑斌、郑旭东、周梅花保险金6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鼓楼法院将此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刊物《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作为典范判例向社会公布.

编辑:董晓菊dxj502@163.

法博士点评

电子商务格式

合同的设立主体

地位更强势,应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

电子商务,是科技发展带来的一种新型经济活动方式.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类型经济纠纷,现行法律往往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于化解纠纷带来了一定的障碍,也不利于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电子商务,尤其是类似于本案的自助式电子商务设定的合同,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属于一种格式合同,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格式合同.对于一般的格式合同,合同的双方可以面对面进行沟通、协商,并可以就某些不平等条款通过特别约定方式进行修改.而对于电子格式合同,只能由合同的相对方通过“人机对话”完成,而且合同的所有条款都是由提供条款的一方事先以电脑程序方式进行固定,无法更改,合同的相对方只有无条件地接受,否则便不能成立合同.可见,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设立主体,比一般格式合同设立的主体处于更强势的地位,从法律上应当赋予电子商务格式合同设立主体更多的诸如释明、告知等法律义务,以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更趋公正.对于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由提供的一方设置询问问题,由相对方通过“人机对话”逐一进行回答,是否等同于双方“面对面”的沟通和协商询问和回答的过程,是否等同于提供条款的一方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说明义务这些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必要对此作出规范,使司法判决归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