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问题与

点赞:16154 浏览:7079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的变化,就业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就业形式-灵活就业.灵活就业在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日益成为政府、社会公众和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此背景下,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在得到发展的同时其社会保障也面临极大的挑战,建立在传统就业机制基础上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难以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需要,阻碍了灵活就业进一步发展.社会保障必须要在思路、制度及管理上做出重大调整.

关 键 词 :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10)-01-0039-003

湘潭市位于湖南省重要的经济发展核心区,随着长株潭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湘潭市经济发展迅速.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长株潭城市群中湘潭是经济最不发达的城市.伴随国有经济进一步从竞争性领域撤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拓展,湘潭存量就业压力和新增就业需求使就业形势异常严峻.在此情势下,产生了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然而针对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管理工作进展明显缓慢,这极大的影响了灵活就业的健康发展,也制约了湘潭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从人力资本水平和劳动报酬水平的角度来看,湘潭市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可分为如下两个群体:

一是由来自于城镇各类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的部分人员组成的相对的就业弱势群体.从数量上看,这两部分人约占灵活就业人数总量的80%至90%.[1]

二是由来自于知识阶层和大中专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人员中的部分人员组成的相对的就业强势群体.这些出于对自由或收入偏好的劳动者,他们为了改变生活环境,追求自我实现主动地从事灵活就业.

本文主要研究第一类弱势群体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状况.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分布的范围广,没有统一的统计口径,现有的统计体系难以直接得出灵活就业的总体规模,湘潭市还没有灵活就业人员数量的权威数据,但是根据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的构成情况来看,其规模庞大,而且社会保障缺失严重.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简介

由于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弱势群体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

1.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从表1可看出,与以单位为依托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相比,湘潭市的政策有几个比较明显的变化:一是总体缴费率有所降低.二是缴费基数比较灵活.三是缴费方式相对方便.以上这些措施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门槛,对养老保险扩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率降低只是相对的,这样会使养老保险扩面工作遇到制度上的“瓶颈”.另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相对较低的缴费率的同时,还享受与正规就业人员相同的待遇计发方式,这一点也有悖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原则.

2.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

从表2可看出,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与正规就业人相比,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设置了较高的门槛.首先从缴费比例上来说,单位职工参保缴费有单位出绝大部分,而灵活就业人员则完全由自己承担.其次,在享受医保待遇时,单位职工随时参保随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了一个享受医保待遇的等待期.等期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将等待期设置为6至12个月,这明显过长,这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的头6个月里面是不能生病的.这些无疑会压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热情,对于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权益是有失公平的.

三、现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湘潭市先后制定了一些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极大地推动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1.参保率低

通过《2008湖南省统计年鉴》,可以分析了解湘潭市工伤、养老、医疗、生育与失业保险未参保率情况.其中各险种未参保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未参保率等于(城镇就业人员年末数一年末参保人员数)/城镇就业人员年末数*100%

这个公式可以反映除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社会保险参与的情况,比率越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越低,反之则越高.

从表3中反映的总的特征是:湘潭市未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比率较低,而未参加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比率较高.尽管相对来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比率较高,但这与全国平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覆盖率有很大的差距.

2.参保人员年龄结构偏大

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者,退休时即可领取养老金,因此,灵活就业人群当中的许多人认为退休离自己还很遥远,不如趁年轻积累一部分收入,待退休前15年开始参保也不迟.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断保后不立即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等临近退休前几年再重新开始缴费,以补足15年的缴费年限[2].这样就导致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年龄结构偏大,增加了现有基金的运行风险.据有关统计,灵活就业人员起始平均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为30多岁,比正规就业人员起始平均参保年龄要迟7至8年[3].


3.现行政策制度的负向激励作用.

在《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4]但是许多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远远低于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他们只能够按照社平工资的60%来缴费,这样做,会将原本有参保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排除在了社会保险体系以外.

4.双重标准带来不公平

根据湘潭市已经出台的政策,灵活就业人员与正规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率相比,其费率降低幅度达到1/3.但是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并不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的享受待遇,他们在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这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以较低的代价享受到了其他就业人员以较高的代价所换来的待遇.

这种费率的降低不仅意味着每年潜在的巨额保费收入的减少,而且这种双重标准是对其他缴费者的不公平,违反了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遇到很多问题,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研究我觉得原因可以归纳如下:

1.参保经济能力差

访谈中发现,经济能力不足致使部分人无法参保.其实多数灵活就业者都有参保意愿,尤其是原单位己参加社会保险且年龄偏大的下岗职工普遍具有较强烈的续保意愿,但收入低又往往成为他们参保的最大障碍.而那些原本就未参保的下岗职工,参保意愿相对淡一些,但关键还是无力参保.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帮助.

2.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规政策体系中,对于各种灵活就业方式尚没有专门的规定.已有的一些涉及灵活就业的法规政策也不够系统和全面.对于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现行政策定多为行政法规,而不是国家的法律,效力层次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难以起到制止和预防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行为的作用.

3.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局限性

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有固定用人单位的正规就业形式,特别是国有企业设计的,存在“基数高、费率高、待遇高”的特征,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缺乏确定性和稳定性,经济承受能力低,需要低费率和低待遇,且操作灵活的参保制度.现有制度难以适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五、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1.统一灵活就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

目前,国内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概念的理解在各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也有不同的理解.概念的不统一,势必会影响政策的制定,因此,必须要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进行立法层面的界定.法规政策体系的健全必将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一个公平体面的就业环境.

2.提高统筹层次

要使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在哪参保都一样”,在政策上要解决参保者流动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限制条件以及转移后待遇的兑现问题.现在人员流动已不需要审批许可、工龄确认、户籍所在等限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兑现也应该不再设置这些限制条件,这需要在政策上做出调整.做实个人账户,实现个人账户的积累,为人员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

3.采取灵活的操作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的自身特点要求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既要保持与现行制度的衔接,又要适合灵活就业者的基本需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灵活选择缴费基数.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固定,总体水平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允许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一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待遇根据缴费的情况确定,多缴多享受,少缴少享受.

二是灵活处理遗留问题,使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欠费企业职工在外灵活就业的,个人可与企业签订协议,先由个人补缴全部欠费.处于单位、“两不找”状态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使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

三是灵活的缴费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按月、季、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允许中断后再补缴,缴费时间累计折算成标准缴费年限.

四是灵活的缴费地点.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经常变换工作地点的特点,劳动地点在不同地变更,灵活就业人员可随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加强基础工作

首先,大力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和知识普及工作.除了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的宣传等主要渠道之外,还应发挥其他渠道的补充作用,以及开辟新的宣传渠道.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对社会保障的认识.

其次,提高管理队伍自身素质.灵活就业群体非常复杂,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工作有很大的难度,这就要求工作人员要有满腔的热情和爱心以及高度的责任感.因此,要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提高经办机构队伍素质.

第三,加强监管和监督工作.对一些私营企业,特别是一般的小企业,虽然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企业都要为职工购写社会保险.但实际中能做到这一点的是极少数.从而使在这种企业工作的人员为以后的养老、医疗需求埋下隐患.而目前相当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在这种企业工作.因此,用法律监督手段要求私人企业主按照社会保险改革政策为其职工购写保险,使这些企业真正负起社会责任来,对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是有重要意义的.

5.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

完善现行社会保障法律,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应及时出台全国性的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保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一方面,加强法律规范本身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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