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设置构想

点赞:5828 浏览:2005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案件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监管机构缺失,使得监管无法到位.本文先讨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设置现状,再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设置的初步构想.

关 键 词 :社会保险基金 监管 机构设置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和“养命钱”.如何管好社会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已经成为政府关切、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大问题.但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缺失,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无法到位是至关重要的原因之一.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现状

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2001年《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劳动保险部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根据上述法规,地方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按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设置的问题

虽然按上述规定设置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但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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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的职能划分.从法律规定看,除没有行政处罚职能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职责大部分是重合或交叉的.

2.没有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性质和职级.《社会保险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就可以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那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政府行政部门还是民间组织?如果是政府行政部门,那么它是直接隶属于当地人民政府还是隶属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如何解决它与其他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职责分工问题?如何解决它与地方的利益问题?如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民间组织,那么如何解决其经费来源和其监管权威问题?


3.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如何协调.从《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看出,县级以上就可以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没有明确设置全国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那么这些地方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纵向、横向如何协调,出现跨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案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如何有效实施其社会监管职能.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设置构想

由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设置问题,因而我们建议在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的基础上,成立直属国务院的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具体其职责、人员构成、部门等可以如下设置.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主要职责至少包括研究和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社会保险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垂直领导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机构设置仿照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模式,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机构――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各省和计划单列市设置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机构主要负责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和重大案件的稽查、惩处等重大事项,地方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地方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人员应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专职人员,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另一部分是人员,包括财政部、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保监会、证监会、审计署及全国总工会等机构相关人员和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主要负责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重要政策、方针与法律、法规和重大案件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