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政策

点赞:10556 浏览:4512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农业保险是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它被视作推动现代农业,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发展农业保险不仅能促进农业发展和农业产品供给,还能减少农民收入波动,增进农民福利.

关 键 词 :现代农业;农业保险;财政政策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一大支柱,这个支柱缺了,农业的基础地位就会动摇.连续6年的“一号文件”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2007年“一号文件”指出,“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2008年“一号文件”指出:“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落实好这一决策,应从现实分析入手,从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政策上有所突破.

一、我国农业保险概况

我国是农业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地区.近几年,农业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都十分严重.广大农民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脆弱,急需提供风险保障.长期以来,谈到我国农业保险的问题,无一例外地归结为农民缺乏经济实力,农民缺乏保险意识,农民缺乏信用等.这些判断与实际符合.

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二、我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方式

(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农业保险模式

纵观世界,农业保险的制度中支持农业保险的主要财政政策有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政府分保、承担部分费用支出、超额补偿、税收优惠等.农业保险大致可以分为五种不同的模式:一是政府垄断经营模式,如前苏联模式,政府设立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并提供部分基金以及大量的管理费用.二是政府主导模式,如美国、加拿大模式,是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三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如日本模式,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四是民办互助模式,如西欧模式,是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给农业保险以税收等政策优惠.五是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如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

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对我国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美国的农业保险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管理,负责对全国性农险险种的费率厘定,对经营农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指导和检查,提供管理费补贴,国家对农险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这种模式在许多国家得到推广和使用,但是,受益的只有少部分人.

我国是农业大国,发展很不平衡,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抄照搬国外农业保险做法,但也不宜过于多元化.设计中国农业保险模式,应坚持农民写得起、保险机构微利、政府合理补贴、适度竞争的原则.在设计支持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时要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自主自愿、政策扶持引导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在形成中国农业保险的新模式过程中要考虑到5个互相联系的方面:一是政府主导,但不包办;二是由若干专业性保险公司,但不垄断;三是农民自治组织相似度检测;四是农户和农业企业自愿投保,但不放任;五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并给予优惠.

(二)对投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写力,鼓励其参加农业保险

美国对不同险种给予不同比例的保费补贴政策.日本保费补贴比例则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我国政府应根据不同地区和政府的财政能力,提供不同程度的保险费补贴.保费补贴比例太低则调动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更体现不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太高则会加大政府的同定补贴支出,其他利益集团有意见.目前可将补贴的范围限定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油菜、棉花、生猪、奶牛等的保费补贴上,平均补贴额为保费的50%为宜.

我国可在农村金融组织不断健全和发展的基础上,将农业保险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即将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相结合.初期,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在贷款额度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待条件成熟时,可将是否参加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之一,这既有利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提高银行信贷资金质量,保险公司又可以借此扩大承保范围,实现农业保险的良性发展.

(三)对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费用补贴,减轻专业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费用压力,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

美国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我国政府也应给专业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以适当的管理费用补贴,以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设立更多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有待提高,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

(四)建立农业风险准备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

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是用于应付特大自然灾害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巨大灾害发生时的大额保险赔付.我国可根据政府的财力,由和地方政府、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同出资,也可以向社会募捐,设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确保巨灾发生时的巨额保险赔付.上述资金来源可以从涉农的国家转移支付中调剂,具体可以研究通过调剂部分农业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税减免份额、农业灾害救济金、财政专项支出等渠道筹集.补贴标准、实施办法应由财政、税务部门负责研究.由于自然灾害伴有偶然性和周期性特征,农业保险当年核算所形成的利润可作为风险准备金封闭式管理,以丰补欠,专款专用.此外,税收优惠、对农业保险再保险提供支持也是很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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