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

点赞:22865 浏览:10583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政府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高度重视

2001年12月,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农民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2006年,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这是一部全面系统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文件,阐明农民工重要意义的同时,提出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力求探索适合农民工“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特点,能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养老保险办法.

2009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两个办法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可见政府已将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提上日程.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类型

1.独立型.它是指专为农民工量身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北京、青岛等市为典型代表.将上年度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适合收入较低的农民工,同样制约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工享受更高养老待遇.农民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只享有一次性养老金待遇,难以保证长久的老年生活.此外,它与城镇职工完全分离,很难实现保险关系有效转移、交接.

2.综合型.它是指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同其它险种“捆绑”在一起的综合保险政策,养老保险比重偏大.以上海市为例,商业保险公司运转,缓解转移困难的局面,政府有效监督,多重权益保障.仅是一次性支付形式,不能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与城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互济目的,承载基金过度支出的压力,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农民工养老社会化.

3.并入型.它是指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中,采取统一缴费标准.这种制度最为普遍,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融合,深圳市、广州市便是典型代表.但政策没有从农民工差异化特点出发,统一标准显失公平,差距扩张突显政策设计缺陷.

4.归农型.它是指农民工养老保险归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云南和山西率先实行,制度新颖灵活,参保标准略低于现行城镇养老保险.城乡划分明确,化解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但保障水平过低,对于部分农村养老保险不健全地区而言,保险关系接续必然中断,难以保障缴纳连续性.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分析

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总体参保率约在15%左右,部分地区如广东、大连农民工参保率也仅为20%左右.结合现状,剖析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不高问题,可归结为几点:

1.法律保障支撑匮乏.迄今为止,我国未能形成一套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地方政策法规各自为政,概念不清晰,缺乏合力,脱离法制利器的威严,地方法规便显得苍白无力,与之配套的实施、执行、监督力度都无法发挥实质作用.法律权威空缺,监管力度又从何谈起.

2.覆盖范围狭窄有限.虽然地方政策类型多样,但操作起来困难重重,每种政策涉及地区、范围有限,全国棋盘支离破碎.实现全国覆盖的目标势必要解决实质问题,方可处理起来得心应手.

3.地区特色纰漏层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为2000多个统筹区内运行.由于地方经济水平差异悬殊,导致不同类型制度下政策要求、操作细则、管理程序迥异,况且部分乡镇社保机构设置不健全,甚至未实行农村养老保险.省际不对接,城市与农村不对接,当农民工跨统筹区域流动时,即便条件允许,也只能转移其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部分资金,统筹部分被完全剥夺.对于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关系迁入地而言,这是笔不小的资金,加重财务负担,脱离法律约束,部分迁入地拒收保险关系,地区间衔接过程面临诸多棘手问题.


4.准入享受门槛偏高.农民工多集中于第二、三产业,长期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和体力繁重的工作,整体薪酬水平较低,相当于城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半,收入增长缓慢多变.据有关调查,在1年内,职业流动比例为50%,农民工在一个地方工作的平均时间为2-3年.现行政策要求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缴费15年及以上”才能享受每月养老保险待遇,不够15年者可一次性获得个人帐户累积资金,但比重过小,时间漫长,负担过重,无奈之下只好选择放弃参保.

5.农民工自身因素制约.农民农闲时进城务工,农忙时回家耕地,他们最终还会回到土地.农民工年龄多以青壮年为主,教育水平偏低,受较强的乡土意识和养儿防老的旧思想束缚,他们塑造传统的固化观念,缺少现代养老理念的熏陶.

6.企业规避倾向欲显.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标,成本控制贯穿始终,大多数企业选择雇佣农民工,多是看重用工成本较低,精明的企业家会逃避参保,以期获取更大的价值.

7.政策宣传效果不佳.地方政府多方顾虑,没有大肆宣传养老保险的优势,闭塞的沟通渠道和少量的宣传活动,弱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更使农民工对其缺乏充分的信任感,消极对待.

四、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策略

1.法律强制与各界监管相结合.当务之急,要出台全国统一的有关农民工保险方面的法律,明确缴纳主体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规避责任的企业与个人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政府要承担起发展和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重任,加大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组织专人定期进行抽查,及时上报落实情况.此外,社会各个团体组织也要求制度接受公开咨询和投诉,保证农民工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2.搭建全国联网信息平台.以构建覆盖全国农民工养老保险信息联网平台为基础,实行网络一体化管理,参保个人及企业信息全国共享,保险关系和账户转移及时到位,简化程序,高效省时.借助互联网媒介准时发布国家最新政策信息,实现全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管理怎么写作化、科学化.制作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通用卡,启动账户资金查询系统,实现账户资金透明化,设置账户去向明细账目和账户加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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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模式.第一,“全国统筹、分层管理”机制.以全国统筹为重心,养老保险基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剂,在地区不完善或是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给予一定补充与扶持.农民工个体差异较大,大体可分为三大类,一类是长期在城市工作,有雇主,从事较稳定工作、获取较稳定收入和有稳定住所的农民工.第二类是工作不稳定,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这类群体极为普遍.第三类是自主经营的农民工,工作和收入较稳定.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政策以适应三类主体需要,建立“全国统一、层次管理”并存的管理机制.第二,合理化操作规程.综合分析,得出标准:个人缴费基数要是以农民工本人近一、两年的月平均收入70%为基准,企业缴费基数以单位所有农民工缴费总基数为准,根据实际调查分析,确定一个标准缴费比例,并允许企业与个人根据自身承受能力,以标准缴费比例为中位数,缴费比例可在有限区域内浮动.而缴费年限以12年为宜,如果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缴费年限未达到12年,允许继续缴纳,但不可超过2年.如果达到退休年龄,个人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可一次性享受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物质补贴.当缴费年限到达12年且达到退休年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每年调整养老金水平,对缴费年限超过12年,每超过一年,计发比例提高0.5个百分点.

4.加强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凭借传播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等途径,广泛宣传养老保险法规、维权知识,消除对农民工歧视心理,使其融入城市生活.政府主导,定期开展普法知识讲座,组织企业与员工按批次参加,后期做好效果调查评估方案、不断完善培训流程.社保机构结合实际,设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咨询接待站,工作人员耐心接待,诊断问题,妥善协调,及时跟踪反馈,优化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