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伤保险管理难题

点赞:2699 浏览:643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由企业自行负担的“劳动保险”到实行社会统筹和工伤保险政策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并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成熟而不断地完善发展.若干年来,作为企业工伤保险属地管理先行者之一,笔者所在的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政策及各地的相关配套政策,在加强事故防范和维护工伤职工权益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由于政策层面的一些问题以及下属单位执行力度和尺度的原因,企业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还面临许多急待解决难题.本文通过对问题的系统梳理,从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利益出发 ,提出企业工伤保险管理难题的对策.

一、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工作面临的难题

第一,不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差异所引发的矛盾.许多大型的国企都具有“点多线长”的特点,本企业该特点更为突出,由于下属单位分布在不同的省市地区,加上企业在启动工伤保险属地管理过程中的特定历史原因,造成不同地区单位以不同形式(自行或集中)参加了不同统筹地区(省级或地市级)的工伤保险,参保的层次以及参保的方式显得较为复杂.《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待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定期待遇的调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药品和治疗目录以及辅助器具的配置标准等方面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制订政策,由此造成不同参保层面,甚至同一参保层面的不同统筹地区,在相关待遇上差别较大,客观上产生了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随着企业生产布局的调整力度加大,跨统筹地区的车间甚至单位之间的合并重组日益普遍而愈显突出:由于两个甚至更多统筹地区的职工分布在同一个单位甚至同一个车间,对应几种不同的政策,政策不一待遇不同造成的“攀比”心态,影响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引发了工伤人员信访等不和谐因素.

第二,漏报瞒报工伤事故造成的侵犯职工权益.工伤保险旨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和维护职工的基本权益,从根本上看是把用人单位与职工利益结合起来的,单位漏报瞒报工伤事故而造成职工权益受损的原因如下:一是职工自身的原因,因对工伤保险政策不了解,一旦发生涉及工伤的事故,往往并不知道可以申报,如果此时单位并不知情或者有意隐瞒,经常会错过有效的申报期限.二是单位经办人员的原因,部分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因工作责任心问题,对工作推诿拖延,或因对政策的把握理解不足,对发生事故后的工伤申报工作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及时完成;三是单位的领导的原因,由于企业强化了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并直接与单位的效益以及单位领导的政绩挂钩,而基层领导调动较频繁,“只要在自己任内不发生事情”的短期功利思想占主导地位,因而一旦单位发生了有关人身伤亡的安全事故.

第三,“老工伤”引发的各种影响稳定问题.“老工伤”所指的是在单位参加地方工伤保险统筹之前职工已经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者患的职业病,由企业内部自行确认的工伤或视同工伤.目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大部分已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仍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老工伤”问题一直是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主要源自政策和操作两个层面.政策层面的问题主要在于国家在各个不同发展时期工伤保险政策的不同以及有些具体政策的不明确,造成新老工伤的在认定和待遇等环节的差异:比如对于上下班交通事故,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没有明确的规定,从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到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以及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在具体的要求上差异相当大.再如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之前,工伤职工是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之后发生工伤的人员,按照不同伤残级别可以享受待遇丰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诸如此类涉及政策层面的情况很多,由于很多“老工伤”对于政策上的先后差异不能理解,认为缺乏公平,产生很多信访事件.操作层面的问题来来自于各级管理者和经办人员:比如在企业自行负担的“企业保险”时期,凭着长官意志,有很多工伤事故被漏报瞒报,造成很多应享受工伤待遇的“老工伤”人员游离工伤管理之外,享受不到应有待遇;再如有些经办人员对各历史时期政策掌握不全面,解释政策底气不足,造成“老工伤”人员有“被忽悠”的感觉,甚至少数管理者和经办人员认为“老工伤”退休后和退休人员一样属地管理,和企业没有关系,在语言和行动上伤害了“老工伤”人员的情感和权益,引发了一些信访事件.

企业工伤保险管理难题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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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工伤预防不到位造成的事故伤害.部分工伤事故有“突发”的性质,可能无法预知和避免.但是大多工伤事故是可以通过事先预防加以避免的.笔者在工作中接触过这样的案例:某单位职工同一年在工作中因场地防滑不够在同一地点两次滑倒造成骨折被两次认定为工伤,上述例子表明单位在劳动防护上工作不到位,思想上不重视,“亡羊补牢”不及时,客观上导致了工伤事故重复发生.还有一个单位,连续发生多起因工作人员与顾客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伤害申报工伤,尽管责任在顾客,但如何把握工作的方式方法,作为单位或车间在思想教育工作上肯定存在问题.“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管理工作中因不屑于小的预防工作而酿成大祸的例子不胜枚举.

二、以保障工伤职工利益为宗旨,着力工伤保险管理中的难题.

第一,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为工伤人员寻求政策援助.政策需要不断地修订完善,现行的工伤保险政策就是在不断的适应中完善发展的,但它还不能做到尽善尽美,比如在前文涉及的不同统筹地区因政策不一造成待遇不平衡,尽管新修订的条例已经在向平衡待遇方向努力,但由于考虑到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等问题,在很多待遇上各统筹地区待遇仍然差别明显.我们作为政策的宣传者或执行者,没有权力改变政策,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政策的制定部门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难题,为企业工伤人员寻求政策援助.比如针对有些地区待遇偏低问题我们可以向当地相关部门积极汇报沟通,以期待在合适的时机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调整.此外在工伤认定环节及时反映和提供本企业独特情况配合调查,在“老工伤”人员转基金时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寻求将“游离”于工伤管理之外的“老工伤”人员纳入正常管理等,都是我们能够主动进行协调和沟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