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成功经验

点赞:8526 浏览:33440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在实践探索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系统总结和推广这些经验,将有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日益成熟.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我国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探索出符合我国的农业产业政策,适合我国农业风险的特点、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民的保险需求的农业保险模式.

关 键 词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019-02

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是一种国家财政高度补贴型的保险制度,它的主要目标大致有:保护农业生产者的生活水平,稳定农户的收入,稳定国内外农产品,减轻高速发展的经济对农业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护农村社区稳定,保护农产品的竞争力等.但在一些具体做法上,如保险险种,经营方式、经营主体、销售渠道、财政补贴等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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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典型的农业保险模式

1.1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开办农业保险最早的国家之一,它在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制度,风险管理,险种设计和各项保险技术的创新方面,有其独到的理论.

第一,完善的法律保障.193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揭开了联邦政府开展农作物保险的历史.到1980年该法经过了12次修订,将农作物保险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在美国全面推行农作物保险制度.1994年又颁布了新修订的农作物保险法《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为了提高农民投保的参与率,建立了巨灾风险保障制度,为了防止逆选择,新推出了区域风险保险计划.1996年又推出《1996年农场法》决定试办收入保险,这种引起农民极大兴趣的保险产品既可以分散农作物产量风险,又可以对付农产品风险.2000年,美国总统签署了《农业风险保障法》,该法进一步提高了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的补贴比例.美国农作物保险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不仅为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推动了美国农作物保险的发展.

第二,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方面,投保农民根据保障水平的不同获得保费补贴.从1980年起,以作物平均产量的75%为保障水平的投保农民,政府补贴保费的16.9%,1994年政府补贴保费的23.5%,2000年,补贴比例提高到55%.另一方面,参与农作物保险的私人保险公司在独立承担风险损失责任的前提下,根据每年经营的业务量,也可到FCIC获得管理费和保费补贴.

第三,健全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经过长期发展和改革,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从政策研究、立法、组织机构设置、产品的设计开发,到产品的销售(写作技巧人)、定损(专职人员)、统计、精算、资料收集加工以及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

总之,美国农业保险从自由竞争、自主经营的模式转变为政府高度调控,立法管理,财税财政高度补贴型模式,它为美国农业发展,稳定农场主收入,并成为世界农产品出口第一大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2 日本

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的是共济组合形式,政府提供再保险和政府补贴甚至在出现资金不足时,由农业经济基金进行融资.它总的特点是通过立法、财政补贴(再保险和融资)支持合作.

日本1947年12月通过《农业灾害补偿法》,正式建立了自己的农业保险制度.日本的农业保险架构分三个层次:最低一级的是村一级的农村共济组合,第二级的是府、县一级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和设在农林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此外,还设立了作为联合会贷款机构的农业共济基金会.村一级的农业共济组合以其周围的村民为会员.以村成立农业共济组织后,对所有参加的农户来说,只要其可保农作物的种植面积超过法定最低限0.3公顷,就自动成为村农业共济组合的会员,这是强制性的规定.日本政府和农林省一直在进行改革,起初,把可保作物的最低种植面积定在0.1公顷,后来才把种植面积定在0.3公顷,而且对保费的档次也进行了多样化的调整,使农业保险的形式变得灵活了很多,而且,日本的被保作物在该国几十年的农业保险发展历程中结构也变化了很多,最初的农作物如稻米、小麦、大麦等农作物在农业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下降,不同种类的水果和精细园艺作物变得越来越重要了,这当然与日本实行的精细农业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了.

1.3 法国

法国建立了国家农业灾害基金会,负责补贴受灾农民的损失.资金来源构成为:火灾保险保费的10%,其他财产保险费的5%,这些收入约占基金的50%,另外50%由财政预算中支出.它总的特点:农业保障组织健全,业务范围广,不局限于农业,还可保全国人民的财产和20%的农民人身保险.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除基金支持的外,免征经营和所得税,经营有余可留作后备金,当后备金到一定程度后,部分或完全返还给被保险人.采用强制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

1.4 加拿大

加拿大农业保险计划是由联邦和省政府共同立法并分摊经营成本,由农场支付一定保险费的保险计划.它包括农场主收入的保障.农场主净收入稳定计划,除农作物再保险基金另外,还有农场主收入灾害援助.它的总的特点是由联邦、省、农场主共同承担保费的保险体系.省政府根据各省情况制定,并由省政府提出和管理,以自愿保险为主,政府是通过财政金融税收等经济手段鼓励农场主开展投保,加入农业保险计划,保证农场主有稳定收入并据此建立起一种保险补贴机制.

2.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经验及启示

根据对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考察,我们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的发展都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和政府资金支持,这是许多政府对农业实施保护所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总的来说,国外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发达国家通过农业保险来稳定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将其作为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手段.例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其农业保险不仅仅承保自然灾害风险,而且承保收入保险.发展中国家则将农业保险作为稳定粮食供给的重要手段.例如战后初期的日本,如果没有农业保险政策,其国内粮食的供给就不能满足市场需要:菲律宾的农业保险政策对于稳定其粮食供给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开展农业保险需要有健全的法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凡是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得好的,都有相关法律或法规作后盾,农业保险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上述国家对农作物保险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有利于农业保险的稳定经营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从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来看,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迫切需要国家的专门立法保障.

第三,树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意识.从国外农业保险的实践来看,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一部分,属于政策性保险,国家一般都建立了独立的农业保险机构.我国政府从来都没有明确表示过农业保险就是政策性保险,这是因为政府不愿将大量资金投入不能及时取得收益的农业保险,政府实施这项政策的成本和费用在短期内大大高于收益.

第四,国家投入资金支持农业保险业务.总结国际上农业保险的做法,政府对农业保险至少应在以下方面给予资金支持:一是政府投入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凡政府直接或间接经营的农业保险计划都是山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但出资方式和比例有所不同.如美国是山财政部认捐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部分资本股份,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也主要山政府认购公司股本.二是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几乎所有举办农作物一切险保险的国家,都山政府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包括职员上资、福利以及行政、韦业和基本建设开支:保险费山政府补贴也很普遍:发生重大灾害后,农业保险准备金积累不足以支付赔款时也常得到政府的支持.三是税收方面的优惠.农业保险本身是一种政策手段,大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主要是农作物一切险保险经营都实行免税.美国、加拿大规定,对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一切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税赋.


第五,强制或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保险.农业灾害的发生往往范围很广,如果要有效地分散风险,必须保证有足够多的危险单位同时投保,否则将会导致风险的过于集中.同处一地的同一风险单位之中同一种农作物,由于地理位置和经济、技术等条件不同所面临的风险频率和强度以及作物损失程度也有差异.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逆选择就难以防止.因此,有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并不对所有农作物实行法定保险,而是实行自愿的原则,但是政府对农民在发放农业贷款、救灾的支持上则向己经购写了农业保险的农民予以较大的倾斜.实际上,这也属于一种有条件的强制保险.有的国家对法定保险的标准也是有选择的.例如,日本对稻米、麦类、蚕茧和牛、马等实行强制保险,而对果树、蔬菜等作物和小家畜实行自愿保险.菲律宾只对那些有生产贷款的农户才实行强制保险,免得受灾后贷款收不回来.从险种方面来看,对农作物保险实行强制投保的国家多,而对饲养动物实行强制投保的国家则较少.

第六,依托政府建立适合国情的农业保险体系.美国是在农业部下设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而且联邦农作物保险人还利用农作物雹灾保险费率精算协会为其厘定费率,由美国农作物保险人作为宣传和支持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的行业机构.日本的互助共济保险则是依靠农民互助组织,县级以上则依靠政府,同级并存的保险机构还有“森共联”、“渔共联”等.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是以菲律宾国家银行为依托,土地改革部等作为支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