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洪灾保险供给不足的成因

点赞:3331 浏览:841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洪水灾害尤为严重,损失巨大.洪灾保险市场存在着远远超过目前保险业供给能力的现实与潜在需求.本文通过构建政府、保险公司、投保人三方参与的博弈模型,分析了我国洪灾保险供给不足的原因,论述了建立政府、市场、公众合作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鼓励保险公司参与洪灾保险的若干对策.

关 键 词  洪灾保险;供给;博弈

中图分类号 F840.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9)05-0168-03

作者简介 陈少平,南昌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生,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讲师,研究方向为保险博弈.(江西南昌330013)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洪水灾害尤为严重,洪水灾害损失巨大.据水利公报统计,进入21世纪后,截至2007年底,我国洪水灾害损失金额年均达1038亿元左右,政府救灾补助金额支出年均达47.5亿元左右,看似巨额的政府救灾补助金额在天文数字般的洪水灾害经济损失面前却是杯水车薪.如2006年湘南洪灾中,保险补偿比例仅为总损失的1.5%,而世界平均值为36%,美国更是高达50%以上.湖南洪灾中绝大部分是受灾农户没有投保家财险及其他农业保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和政府救助.从财务的角度,个人对付灾害的最好办法是参加保险.但是,从我国实际来看,我国家庭以及个人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如2008年初冰冻灾害发生后,保险赔付金额也不足损失总额的1.5%.

更糟糕的是,巨灾保险需求不足,供给同样也是不足的.2007年,我国的非寿险密度仅为25.5美元,全球平均249美元,亚洲平均739美元.另外,我国保险业的承保能力不强,我国2007年保险业资本金总量约是2000亿.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也就是说,按2007年的资本金总量来算的话,我国当年的最大损失不能超过200亿.以1998年为例,我国当年洪灾造成的损失高达2552亿,对只有200亿承保能力的保险行业来说,独立承担洪灾保险是不可能的.

我们可以通过两个博弈模型来探讨我国洪灾供给不足的困境.

二、洪灾保险供给不足的博弈分析

洪灾保险供给不足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政府、保险公司、投保人这三者关系中,受益的主要是政府与投保人,保险公司处于政府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公司不仅受政府行为影响,同时还受到投保人行为影响.通过保险公司与政府及投保人之间的博弈分析就可以看出为什么我国的洪灾保险供给不足.我们分两个博弈集合来讨论此问题.

(一)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博弈.在这个搏弈中,局中人有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保险公司的博弈策略有{经营,不经营};投保人的策略有{投保,不投保}.在这个博弈中我们不考虑政府补贴.

1.模型检测设

(1)检测设为完全信息的条件下,居民和保险公司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各自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2)在高发洪灾区,洪灾发生的概率为p,洪灾发生给居民带来的损失为d,则对于高发洪灾区居民的期望损失金额为:c等于p*d;

(3)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对于参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为e,在洪灾发生概率为p的条件下,对参保人给予的补偿为f,其中,f是一个与c有关的函数,设为f等于f(c,p);又因为洪灾发生概率为p,则保险公司的期望补偿为pf等于a.

2.模型建立与分析(见表1)

根据上述检测设,建立如表1的支付矩阵,从表1所示的-支付矩阵来分析:

e―c,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居民认为“投保”策略为其最优策略,完全信息条件下,熟知支付矩阵信息的保险公司将会采取如下策略:

(1)当e(2)当e>a时,e a>0,保险公司的策略为承保,均衡点为(承保,投保).

对于高洪灾区的居民,洪灾往往频繁发生,遭受洪灾损失的概率很大,因此,其当地居民更有参加洪灾保险的意愿,而参保后也能够有效稳定当地社会形势.而如果保险公司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意开展洪灾保险业务,这将影响整体社会效益,(承保,投保)无疑是能提高总体社会效用的均衡点.

根据上述分析,e成为影响博弈均衡的一个关键因素,通过图形描述如下:

我们知道,局中任何一个人的决策都是非常明确,那就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局中人的利益不仅取决予自己的行动与策略,还必须看局中其他人采用什么策略或行动.因此,通过划线法我们可以得知,对于投保人来讲,如果保险公司愿意承保,他的最优策略是投保;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如果投保人投保,他的最好策略是不承保,如果投保人不投保,保险公司经营与不经营都无所谓,什么都不损失.

从这个博弈中我们可以得出,为什么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洪灾保险这个保项.这是因为保险公司发现,经营基本上是亏本,还不如不经营.

局中人在每种策略组合下都有各自相应的得益,如果将每个局中人在同一种策略组合的得益相加算出各博弈方得益的总和,并可将其看作这个小范围内的“社会得益”.可以得出最佳的社会得益为e―a+f-e―c等于f-a-c,即在投保人投保、保险公司经营情况下的社会得益.这就意味着只有在投保人愿意投保、保险公司全力经营的情况下将可以实现社会得益最大.对保险公司来说,其主要目标还是要实现其自身的利润最大化,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赔钱的写卖是不会做的.经营洪水灾害风险的成本很高,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积极推广洪灾保险保单,除非有一定的激励机制.从上面的调查我们知道,保险公司尽管将逆向选择作为其“安全第一”的策略,但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违背了保险的初衷.所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提高也是其目标之一.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有关洪水方面的险种的供应很不足,在1996年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因洪水造成的损失放在企业财产险或家庭财产中,1996年以后随着保险公司改制,保险公司纷纷将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放在综合险中予以承保,采用的费率是火灾险的费率,一般都比较高,造成了投保人无力购写.

(二)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博弈分析.在这个博弈中,局中人是政府与保险公司,政府的策略是(支持,不支持);保险公司的策略是(经营,不经营),政府支持开展洪灾保险,要从财政拨款及税收上给予优惠.保险公司经营洪灾保险,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保险公司会亏本,费率高了,没有人写,费率低了,卖得越多,亏得也就越多.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博弈的分析中我们得出通过调整参保费标准达到理想均衡的结论,而该均衡点能实现社会效用的最大化,对于参保人来说是付出了相对较高的经济代价而使保险公司获得更多收益.如果 换个角度,由政府来考虑社会效用优化的问题,将会出现政府与保险公司博弈的情况.

1.相关检测设

(1)在保险公司经营洪灾保险业务量一定的情况下,需要上交的税费为t;

(2)政府为实现社会效用的优化,需要采取支持保险公司经营洪灾保险业务的策略,从政策给予税收优惠或进行相关的财政补贴c1;而保险公司经营洪灾保险业务的成本为c1;

(3)在有政府政策支持却没有获得保险公司认可的情况下,政府不承担要约成本.

2.模型的建立与分析(见表2)

对表2中描述的支付模型进行分析:

我们检测设政府支持,保险公司经营,那么政府就会损失-c1+t单位的成本.如果政府支持,但保险公司不经营,政府也就不会补贴,其结果是政府只需要支付救灾款.如果政府不支持,保险公司不经营,也就不存在利益损失.如果保险公司还要继续经营,就会亏损c1-c2个单位的成本.保险公司不会做这种赔钱的写卖,除非保险公司为了形象宣传、广告效益.


从上面的支付矩阵可以看出,在不考虑社会效用优化的前提下,由于一c1+t

然而,我们不能仅单纯从经济学角度来考虑政府支持开展洪灾保险的成本与收益,还应该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洪灾保险对增进一国社会福利,从而增进社会安定的非经济效应.政府尽管在支持洪灾保险时有利益损失,这部分损失可以看成是社会福利转移到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流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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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考虑到自己是以社会效用最大为目标,以居民为主体的社会收益最大才是其政策根本,(不支持,不经营)均衡导致的是社会效用低下的情况,而如果能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政策收益能间接通过保险公司转移到身处于高洪灾区的居民身上,支付矩阵中的成本ct将会消失(见表3).

在表3中的支付矩阵中,政府将会选择“支持”策略.由于完全信息的条件,保险公司掌握政府以“支持”为策略,即获取了政府出台“支持洪灾险业务政策”的信息,其作为理性“经济人”,无疑将采取“经营”策略,保证居民财产的同时也获得了新的企业利润点.

社会效益最大化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洪灾保险,满足受灾群众的需要.上述分析表明,由于农民收入制约和保险经营模式的原因,商业性农业保险处于亏损经营状态.但是,洪灾保险的社会效益性又决定了洪灾保险发展的合理性.如何解决这一悖论,需要政府介入以实现洪灾保险市场的均衡.从经济学原理角度看,解决洪灾保险发展中的一些难点问题更多的还是要依靠市场经济手段.积极创新洪灾保险的经营模式,推动洪灾保险产品创新,才能更有效地激发和满足消费者需求,从根本上建立并推动洪灾保险的发展,充分发挥洪灾保险在防洪减灾中的积极作用.

三、结论

洪灾保险具有防范洪灾风险、保证社会稳定的作用,可以使受灾的企业和农民迅速恢复生产,保证了农牧渔等生活必需品的供给,它的受益群体不仅仅限于洪灾保险的投保人,从这个意义看,洪灾保险部分具有了准公共产品的特征.由于洪灾保险的自身特点和企业实现自身发展目标的需要,在当前我国现有的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水平下,发展洪灾保险并不完全同保险公司的企业发展目标相一致,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相背离,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洪灾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

大量的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建立政府、市场、公众合作的巨灾保险机制,才能解决巨灾保险需求供给不足的问题.为了我国洪灾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进一步刺激保险公司开拓洪灾保险市场的兴趣.政府可以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直接补贴保险公司经营洪灾保险的经营费用,减小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此外,政府还可以减免保险公司与经营洪灾保险相关的税收,进一步鼓励其开展洪灾保险业务.对于积极开展洪灾保险的保险公司,政府还应该在其开展其他保险业务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其以险养险.只有政府积极为洪灾保险的发展创造出有利的外部环境之后,保险公司才能通过其自身努力,真正使洪灾保险市场走向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