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公司代位求偿权制度下的困境

点赞:31271 浏览:14461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分析了在代位求偿权制度下,保险人是弱势群体.保险人赔付给被保险人后,在某种程度上就相当于有保险合同法支持的要账公司,但在我国要账是相当困难的事,耗时、耗力、耗钱,诉讼时效性特别差.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分析财险公司在代位求偿权制度下的困境及对策,从而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关 键 词 】财险公司,代位求偿,追偿困境

一、财险公司代位追偿状况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扩大,保险业务中代位求偿问题在保险理赔中也屡见不鲜,尤其在责任险、企业财产险、货物运输险中尤为突出.但是,保险代位权在实践中的行使往往不尽如人意.陕西省某财险保险公司2011年涉及代位求偿权的理赔案例共计6宗,涉案金额为50万元,其中求偿成功的仅为1宗,金额为11万,求偿成功金额仅仅为整个求偿案件金额20%左右.保险公司在具体执行代位追偿权时是相当困难的,效率、时效性特别低.

二、财险公司在代位求偿权制度下的困境分析

相对于美日等发达国家,我国的保险市场起步比较晚,保险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还有很多缺陷的地方,保险法中只是粗略的介绍了代位求偿权的各情况,并未详细的说明其中的具体细节.根据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现实遇到的问题,探讨了其困境有如下原因.

1.被保险人的欺瞒问题

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及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责任人的认定的被动性,在法律制度不完善下,很容易被被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人合谋所欺骗.

通过第三者的认定,欺瞒保险人.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第三者责任人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对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成员的范围,新保险法未作明确规定,这容易造成欺骗、混乱的地方.关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一般观点认为,主要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母、孙子女、外孙女、兄弟姐妹等.另外,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近亲属,及相互间进行抚养、扶助或赡养的成员,都应包含在家庭成员中,他们存在利益共同体.对于被保险人的组成成员,因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或者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或者与被保险人有某种特殊法律关系而进行活动人,包括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合伙人和写作技巧人等,这部分人常是代替被保险人履行行为的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所以保险人不能向其求偿.

2.代位追偿执行中被保险人的消极、不协作问题

由于被保险人原因而无法进行追偿的案件有很多,被保险人的不履行义务,使保险人无法进行取证也占一部分.追偿难度大,被保险人不与协助,使得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举步维艰.具体表现为:(1)被保险人考虑执行复杂、诉讼手续的繁琐,从保险人得到主要的赔付,就不积极参与诉讼追偿;(2)被保险人由于本人意愿或者私人情感等主观或客观因素推迟或懈怠于向第三人求偿;(3)被保险人希望保险人先代位行使求偿权,而后“坐享其成”参与对求偿所得的分配,此时,被保险人会怠于向第三人求偿,从而不能及时自主获得足额补偿.

3.求偿时与被保险人存在权利竞合问题

保险人在获得被保险人转移的赔偿请求权后,往往由于被保险人自身损失不能完全获得保险人的填补,仍然拥有部分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在保险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代位求偿时,往往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部分权利发生竞合,被保险人享有优先权还是保险人享受优先权,或者共同享有,这是在两种权利同时发生时的优先权问题.另外,诉讼有前后顺序,甚至某一方面不诉讼的情况,其中,个人被保险人经常发生不诉讼现象.这些都是困扰保险人进行代位求偿权的问题之一,增加了执行难度,时效变差.

三、站在保险人角度,在代位求偿权制度下应对困境的对策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制度下的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都存在很大阻力,在各种不利情况下,如何维护和保障保险人的利益.基于上文中的困境分析,下文主要从法律机制方面给出设计对策.

1.保险人同时行使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后,保险人享有向第三者责任人代位追偿的权利,同时被保险人也有向第三者责任人直接的赔偿请求权,这其中存在双重法律关系和诉讼名义问题.

对此,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一定诉讼佣金,将自己的向第三者责任人直接的赔偿请求权也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承担了行使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的两种权利.保险人在诉讼方面比被保险人更专业,实施运行的成本降低、时效性增强.这样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是一体的了,双重法律关系和诉讼名义问题就得到了解决,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2.当第三者支付能力不足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可按比例分摊赔偿

新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按条款,当第三者支付能力不足时,被保险人应优先得到补偿,保险人得到剩下的赔偿.实际中,保险人未得到的补偿通过精算最后增加到保费中,而转嫁投保人身上.我国现实状况中,在代位求偿制度下,保险人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在上面1情况下,保险人承担了全部的诉讼请求权责任,被保险人可以坐收利益,当第三者支付能力不足时,应该分摊赔偿.分摊比例可以按照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与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的金额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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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设有关被保险人的欺瞒、不协作、懈怠等惩罚性条款

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得到好处、有业务往来、有新朋好友等关系等情况,将造成事故者认定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及用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顶替事故造事者,从而发生欺瞒行为,损害保险人利益.被保险人往往是在取得保险人赔偿后才提供协助,转移自身手中的法律合同和有关资料,往往由于自身权益已经得到保险人的赔付,消极协助,或者不协助甚至阻挠保险人取证,虽然规定了保险人可以在事后再起诉被保险人不作为行为,但往往取证更加困难,起诉难度史大,建议在《保险法》中能史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具体协助义务和不作为致使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惩戒法律条款,切实保护保险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