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美丽陷阱”探究

点赞:5992 浏览:2147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保险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和专业技能知识,常在保险合同的格式和语言方面设下陷阱.规范保险合同文本、调控保险市场秩序、完善保险监管体系以及健全保险发展的法治环境,可以有效地防范保险合同陷阱.

关 键 词 :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格式条款;免责条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已逐渐成为民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由于保险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和专业技能知识,常在保险合同上设下陷阱,对危险负担做出不合理的分配,以至于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正确认识保险合同中的“美丽陷阱”,可以有效地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根据《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保险合同,也就意味着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虽然《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然而,从保险合同的订立、成立到生效,以及事后的理赔阶段,都是陷阱丛生.要准确识别保险合同的陷阱,必须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责任、格式条款等相关问题有清醒的认识.

二、保险合同的陷阱

(一)保险合同的格式陷阱

1.保险责任承担的起始时间.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签订后并不当然生效,若附有生效时间或条件,则必须在时间或条件达到之后才能生效.然而保险合同的生效亦不当然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而保险责任何时开始,则是攸关当事人权益的重大问题.如果当事人在签约时缺乏足够的谨慎和注意,发生保险事故后,又不能准确理解保险合同的规定,那么将会给自己带来许多本可避免的麻烦.例如,2004年2月16日,沈先生购写了一辆面包车,依据惯例,汽车公司代沈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人责任险及其他险种,沈先生按要求填了投保单、缴纳了保费.当日11时左右,汽车公司驾驶员驾驶沈先生的车去投保手续后的途中,发生车祸,将丁某撞伤.过了几天,沈先生收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04年2月17日至次年2月16日.经鉴定,汽车公司驾驶员负全责,双方经调解,于2005年由汽车公司赔偿丁某.随后,肇事车车主沈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为由拒赔.此案例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前,而保险费却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交付.汽车公司和被保险人疏忽大意,从而造成了自身的麻烦.因此,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往往由于保险公司的故意忽略和投保人自身的轻率,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跌入保险合同的陷阱之中.

2.“网上保单”的陷阱.“电子保单”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网络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电子协议.电子保单的陷阱多发生在人寿保险合同方面.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然而,在电子保单中,保险公司往往利用投保人专业知识的缺乏,故意未在其保单中设置被保险人签字一栏,且亦未做任何相关提醒,同时在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亦未向投保人寄出要求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纸质保单或以等形式征求被保险人的口头同意.而在事故发生后的理赔阶段,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未同意”为由拒赔.

众所周知,由于道德风险的原因,若不对死亡保险合同的订立进行一定的限制,则可能出现投保人、受益人加害被保险人的情况,最终威胁到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因此,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死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若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则保险合同无效.而保险公司为了规避理赔责任,取得更高的利润,对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合同的同意权往往避而不谈,利用法律的陷阱和投保人的无知签订这样无效的保险合同.这不仅发生在书面的保险合同上,更多地表现在“网上保单”中.

(二)保险合同的语言陷阱

1.保险合同文本内容多,且术语复杂化、专业化.保单里最核心的部分就是保险条款,它是由保险公司的专家集合体苦心孤诣打造出来的,这个集合体囊括了保险精算、法律医学、工程技术等人才,根据不同的险种,还会有建筑设计、天文地理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因此,保险条款的专业性是不言而喻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为普通的消费者设下了文字陷阱.由于合同条款内容多,超过了一般人所能承受的理解能力和接收能力,因此就算某人有这个能力去读完这些繁复的规定,但是当看到那些艰深的法律、医学专业术语,其都不会仔细地去斟酌每条每款.例如,某保险公司开发了一种平安健康险,该险种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免责期后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或手术,本公司按照《病种目录表》列明的该种疾病或手术所对应的给付限额在有效保额内给付疾病保险金.”在上述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所列的《病种目录表》有好几百种,多达数十页,且其使用的语言又是高难度和复杂的,大部分投保人不会逐条去阅读.由此使得投保人只能去接收保险业务员的言语信息,但是业务员的言语和其保险公司合同上的法律、医学等专业用语肯定是有所区别的.这就使投保人在不知不觉中就掉入了保险公司设下的文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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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实践中大量存在着格式条款,其中,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责任的“霸王条款”.例如,在个人抵押住房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约定,由于下列原因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民众罢工、、骚乱等;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上述免责条款中,值得注意的是其兜底条款,即“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这种免责条款造成了保险责任范围的无限性和模糊性,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利用兜底条款,将保险范围内的事故界定为“不属于本保险责任的范围”,从而逃避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