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现状与

点赞:30407 浏览:14266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农业作为基础产业,由于自身的弱质性和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在整个再生产循环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风险,是典型的风险产业.黑龙江省是中国最大的商品粮生产基地,粮食商品率达到70%,享有“北大仓”的美誉,同时又是自然灾害频繁的地区,素有“春旱、夏涝、早秋霜”、“十年九春旱”和“东涝、西旱、北秋霜”之说.与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相比,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远远不够,根本不能够发挥支持农业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因此,试图对当前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对策建议,以更好地促进农业保险在黑龙江省长足有效发展.

关 键 词 :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制度体系;黑龙江省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053-03

黑龙江省是全国九个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之一,其粮食商品量、商品率和粮食净调出量均居全国首位,但同时黑龙江省又是一个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省份,每年的粮食产量都会因自然灾害的发生而受到影响,从而给全省农业生产带来一定的波动性,更主要的是会使国家粮食安全受到冲击,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黑龙江省要加快建立并完善现代农业保险制度体系.

一、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现状分析

通过农业保险农户可以稳定农业的生产经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将农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风险以较小代价转移到保险公司,以保障农业生产稳定持续地增长;保险公司通过农业生产、防灾、销售等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等环节来提升农业抵御自然灾害、提高处置灾害或疫情能力.黑龙江省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农业要发展,农民要富裕,就必须加大农业保险的发展力度.从另一个角度讲,保险市场在城市中已趋于饱和状态.针对“怎么写作三农”的使命,保险业的发展要致力于农村,同时保证了保险经营主体的自我生存和发展.但中国的农业保险一直处于萎缩状态,出现了与新农村农业发展要求严重不相适应的现象.

(一)保险业整体发展迅速,农业保险却发展滞后

自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保险业总体发展迅速,但农业保险却出现了萎缩发展滞后的局面.各种自然灾害给农民的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农民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急需相应的农业保险来转移风险,为农民提供经济补偿,减轻农民的损失.然而据资料显示,在保险收入方面,黑龙江省的保费收入从1996—2006年的年均增长超过了32%,而农业保险收入却从1996—2006年出现了年均负增长9.8%;同时保险大市场在不断地壮大,商业保险市场逐渐形成,但是只有极少数的保险公司涉足到农业保险方向上来,从而出现较少数保险公司承担农业保险业务的局面,其力量薄弱.在农业保险中的险种也在逐渐地减少,由最初的60多个险种降到不到30个险种.相对于黑龙江省保险业整体的发展情形来说,农业保险的发展还是相对滞后.

(二)农业保险亏损严重,赔付率极高

黑龙江农业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地区,如洪水、干旱、霜冻、病虫害等等其涉及的范围广,从而导致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概率高,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大,因此其赔付率也远远高于一般的财险.据资料记载,1986—2008年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4.98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4.25亿元,赔付率高达85.3%,大大高于一般财产保险赔付率63.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若加上其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费率就已经超过120%,导致农业保险长期处于亏损的经营状态,这就是许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涉及农业保险的主要原因.更主要的是农业风险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够充分的分散,很容易形成巨灾,导致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高于预期的赔付率.此外,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样导致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的差异性比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相当严重.而且受农业生产的经营属性及小农意识的影响,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难以进行有效的控制.

(三)费率标准偏高,投保比率较低,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

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相对很高,导致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农业保险的净保费率的标准,从而达到保险公司在其农业保险中的收入与赔付之间的平衡.但是高标准的费率大大超出了农民的年收入水平,进而阻断了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投保.高费率导致低投保率,低投保率又引发了农业保险高费率的恶性循环.同时,由于黑龙江省地域幅员辽阔,各地农业条件和所面对的风险差异很大,在灾害较多的地区,农户投保热情较高,而低风险地区的农户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不愿意承担高额保费,农业总承保率相对过低,在遇到农业灾害时农业保险的赔付金额很少,根本无法补偿农业经济,恢复农业发展.这样,风险分担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只有小部分农业财产能够得到保险保障,绝大部分暴露在风险之中.

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面临的问题

客观来说,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农业保险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商业化经营机构落后、农业再保险体系缺失、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及广大农民保险意识过低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同时使得农业保险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

(一)缺乏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的支持

目前国家还尚未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法规体系,农业风险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缺乏长效机制的推动和保障,各个地区做法不一,程度不同,不利于农业保险的规范发展.农业保险制度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主要采取重点试验的做法,但却未在农村普及开来.同时,中国对农业一贯实施保护政策以及补贴政策,未能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对于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性,从根本上造成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缺失与不完善.

(二)农业保险组织机构实施障碍较多 商业保险公司针对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等特征,而放弃其在农业保险中投入,广大农户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作为主体的政府部门的财政支持也处于尴尬境界,最终导致巨大的农业保险市场无人涉足,农业保险组织实施系统尚有待加强.

(三)农业保险利益机制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在面对改革深化和市场化步伐加快背景下的金融系统,众多公司越来越强调其商业性质,注重利润考核指标.同时,农业保险一直是由商业性保险公司依市场化经营方式来提供的.而该种市场化经营的方式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是不相适应的.究其原因农业保险是高成本、高风险、高赔付的现实情况,这样就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正常、稳健经营,使其无利可图,连年亏损.这样在与人身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的效益相比之下,保险公司就从根本上缺乏开展农业保险的动力.

(四)农业保险销售渠道不畅通

农业保险一般承保规模小,以强制投保为主,仅仅承保为数很少的农业种植与养殖的品种,即使是自愿投保也是被动地等待农户来投保.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人看其农业保险的低收益而并非自愿开展保险业务,只是出于政策上的需要或强制执行,不重视农业保险销售渠道的维护与扩展,不针对吸引更多农户参加保险积极而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这些制度上的这些安排造成农业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单一.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现状与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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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业保险产品覆盖范围较小

其实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有着多样化的需求,而中国农业保险险种单一,保险标的品种少,大多数是农作物与禽畜类,很少涉及经济作物与特种养殖,为了便于操作,尚未形成系统化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农户选择保险产品的空间过于狭小,也使得农业保险的购写力下降.经营机构没有意识到农业保险产品多样化的重要性,忽视了创新,没有完善的农业保险产品研发、设计体系,是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六)农业保险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发展相对滞后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对吸收农业保险投保人采取消极等待的态度,市场竞争并不激烈,不存在市场竞争,促使着保险人采取怎么写作来吸引、占领市场,这样就使得农业保险怎么写作意识的缺失,未建立起完善的保前、保中、保后全方位怎么写作的规范与制度.这一怎么写作体系上的不完善导致农业保险的落后.

(七)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素质有待提高

农业保险需要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方面的操作.比如,保险费率拟定、损失评估等,农业防灾防损与保险期间监管都要求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员来操作,这样可以让投保户充分地了解期间的过程,更有效地减少保险风险损失,降低赔损率.然而中国的保险写作技巧人、保险经纪人、公估人等对农业保险专业知识的了解却很少,更不用说达到专业要求了.

(八)农民的保险意识不强

农民写不起保险,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与高成本往往使得农业保险的费率较高.况且农作物险种的费率高达9%~10%,对农民来说负担过重.当然也有些农户对保险缺乏正确的了解和认识,在保险公司以合理理由拒赔后就对保险产生了错误的不信任感;或是有的农户对保险有错误的认识,认为写保险是加重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免则免,保险意识不强.加之依赖灾年救济的心理,造成他们的投保积极性不高.

三、建立并完善现代农业保险制度体系

农业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考虑到降低并分散农业自然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特殊经济补偿制度.鉴于现阶段黑龙江省的农业保险为单一的依靠政府财政救助的线性模式向,甚至在基层农村出现线断、点散的发展局面,很难形成全省范围内系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以及农业保险业务组织实施,黑龙江省应当统筹协调,构建起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体,以商业性保险为补充,以充裕的财政补贴为支持网络式农业风险保障模式,并要求国家和黑龙江省保险业监(下转56页)(上接54页)管部门加强对各类农业保险机构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防止和打击各类违规操作行为.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第一,建立以政府财政补贴为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同时要求国家尽快制定《农作物保险法》和黑龙江省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与农业保险部门规章,抓紧填补基础制度的空白,在具体实施中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水稻、玉米、小麦和大豆等大宗农作物实行强制性保险,政府对强制性保险的农作物执行低费率标准和高补贴政策,这也是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通用做法.

第二,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基层农业自然灾害互助合作保险制度.互助性的合作保险是农民在自愿基础上,以与互助共济为原则,将风险预防与保险相结合的民间性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形式.这些互助保险组织的保险基金来源由地方政府和农民集资共同承担,并且要求地方政府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在基层农村实行新型金融互助组织的基础上,创新农民缴费形式,如通过抵押、质押的手段实现保费的缴纳.这些探索性的实施方案可以先在哈尔滨地区实行,在取得有效经验的基础上再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

第三,组建由政府与社会共同联办的农作物保险组织,并以政府控股为主体、调动社会资本来参与建立.这样的组织可以组建成股份制有限公司的形式,按照投资者、董事会、管理者控制的群体结构运行,对某些农作物实行商业性保险模式以转移风险,弥补政策性保险的不足,进而规避农业自然灾害风险.但是,这种模式不宜在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黑龙江省农区开展,可以通过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牵头示范,在全省农垦地区试点先行,增强农业风险转移的社会化程度,以保障农业生产者的利益最大化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

第四,适当转变和地方政府对农业生产的补贴形式,将一部分种粮直补和农业生产资料综合直补转换为农业保险补贴.粮食直贴与农资综合直补的发放金额对于农业生产实践性作用并不十分显著,况且在发放的过程中,还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管理成本有所增加,所以建议各级财政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以部分农业直补资金写作技巧农民执行投保业务,如此以来,保费的来源问题得到了解决,也培育和活跃了国内农业保险市场.

四、结束语

在黑龙江的农耕文化史中,农业生产遭受了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的侵袭,给农业及其他部门造成的灾害损失日益加大,严重影响了黑龙江省粮食产量、农民收入、农民消费水平以及农业再生产.因此,黑龙江省应建立以政府财政补贴为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基层农业自然灾害互助合作保险制度、组建由政府与社会共同联办的农作物保险组织、适当转变补贴形式为农业保险补贴等,与此同时提高政府、保险公司、农户的积极性,使黑龙江省农业保险更好地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