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SB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解读

点赞:15820 浏览:6933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0年7月30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保险合同》(ED/2010/8;以下简称“原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17日,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会以原征求意见稿为基础,发布了《保险合同》讨论稿.IASB于2013年6月21日又发布了《保险合同》的重新征求意见稿(ED/2013/7;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与此同时,FASB与2013年6月27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会计准则更新建议——保险合同(第834号议题)”.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是IASB和FASB联合项目,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原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大量的细节性修订,并再次征询公众意见.IASB制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目的在于改进保险合同对主体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所产生的影响,并减少保险合同会计处理中存在的差异.

在修订征求意见稿中,IASB和FASB根据原征求意见稿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了重新审议讨论,并其中针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以下五个方面征询意见:(1)其他综合收益(OCI)的使用;(2)要求主体持有基准项目并规定与基准项目回报挂钩的合同;(3)保险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列报;(4)解锁合同怎么写作边际;(5)生效日及过渡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核心观点是“根据合同类型,保险合同按各种不同比例将财务要素和怎么写作要素融合在一起”.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主体对要素产生的流入和流出的组合的当前评估对保险合同进行计量,并检测设主体会在到期时向保单持有人给付和赔付来履行负债义务.本文主要从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拆、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等方面,简要介绍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框架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修订征求意见稿将适用于主体签发的所有保险合同(包括再保险合同)、持有的所有再保险合同以及主体签发的含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前提是签发该合同的主体也签发保险合同).这与原征求意见稿基本保持一致.针对以提供怎么写作为主的固定收费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将不适用保险合同准则:(1)合同定价不是基于对单个客户的风险评估;(2)合同是通过提供怎么写作以补偿客户;(3)合同转移的保险风险主要由与交易对手使用怎么写作引发.另外,按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财务担保合同暂时保持现行IFRS 4和IFRS 9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保险合同的分拆

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合同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分拆按照是否“紧密相关”的原则进行.保险合同如果存在“显著”的投资组成部分,应将其分拆出来并按照相关的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在考虑到是否分拆保险合同中非保险性质的产品和怎么写作组成部分时,修订征求意见稿按与收入准则项目中识别单独履行义务一致的原则.在各组成部分之间确定流的归属时,应将投资组成部分和嵌入衍生工具视作单独的合同,再按收入准则项目关于交易在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的原则,将流量分配至各保险组成部分和非保险性质的产品或怎么写作部分.此外,流出也应当按照合理一致的基础分配至各组成部分.

IASB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解读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保险合同的论文例文 大学生适用: 自考论文、电大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49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资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目录 职称论文适用: 技师论文、初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资料 论文题目推荐度: 经典题目

三、保险合同的确认

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保险合同的确认进行了修订,会计处理更为明确和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主体应当在以下两者较早时将其签发的合同确认为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日;保单持有人首次付款的到期支付日.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考虑合同亏损问题,如果保险合同发生亏损,则保险合同将归属于保险合同组合变成亏损性的那一天.关于保险合同是否发生亏损,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主体受合同条款约束后,履约合同流和保障期前的流之和大于零的话,则这个保险合同是亏损的;流超出零的部分应作为支出立刻在损益中反映.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主体不应当将合同边界之外的保费相关的任何金额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这些金额属于未来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计量

保险合同的计量是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关键所在.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以下合同外主体应当对所有的保险合同采用统一的计量模型:(1)主体持有基准项目并规定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款项与基准项目汇报挂钩的保险合同;(2)未到期的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主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以下两者之和计量保险合同:履约流金额;合同怎么写作边际(征求意见稿初稿称为“剩余边际”).与原征求意见稿一致,修订征求意见稿采用“要素法”(也可称为“模块法”)计量模型,但是对相关的细节内容进行了修订.保险合同计量的四个要素:未来流量、货币时间价值、风险调整和合同怎么写作边际.修订征求意见稿允许采用“保费分配法”模型,前提是其计量结果能合理地接近于“要素法”模型下的计量结果或者保险期间小于或等于一年.

1.未来流量.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合同组合的流量的估计应当包括履行该组保险合同所有直接相关的流入和流出.主体在估计未来流量时,应当基于主体自身情况,以无偏差的方式,整体考虑与主体履行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相关的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当反映当前情况且是显性的;它的范围仅包括组合中的每一个合同的边界范围以内产生的流.当主体可以要求保单持有人支付保费或者有实质性的义务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保障和其他怎么写作时,则相关的流量处于合同边界以内.与原征求意见稿一致,主体对流量的估计与计量日当前情况保持一致.

2.货币时间价值.保险合同的特点之一就是期限比较长,因此,主体应当使用能反映保险合同负债特征的折现率来调整未来流量以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从而计算履约流.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折现率应当与以下工具的可观察当前市场一致,该工具的流特征反映了保险合同负债的流量特征(比如时间、货币种类和流动性方面);剔除与保险合同负债无关的,但影响所有可观察的所有因素.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折现率的估计应该与其他用于计量保险合同的估计一致,避免重复计算或遗漏. 针对非分红保险合同折现率的确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种方法.一种是无风险利率加流动性调整的思路,可被称为“自下而上”的方法,这种方法在原征求意见稿中就已经提及.另一种方法是修订征求意见稿新提出的思路,可称为“自上而下”的方法,是指以某个参照资产组合或实际资产组合的收益率曲线为起点,经过必要的调整后达到只反映保险合同负债流特征的一个适当的折现率.资产组合收益率曲线必须基于当前市场信息.如果收益率曲线部分区域没有可观察到的市场,那么就参照公允价值准则的相关指引,尤其是第三层级的公允价值计量.

3.风险调整.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主体在计算履约流时,应对其使用的预期流折现值运用一个风险调整.风险调整的目标是主体应承担履约流不确定性风险而获得的补偿,因此原征求意见稿目标中的“理性的主体为了不再承担风险而愿意支付的金额”和“最大金额的概念”被取消.风险调整应当反映所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风险,不应当反映与保险合同无关的风险,例如主体持有的资产的投资风险、资产负债不配比风险以及与未来交易相关的操作风险等.关于计量风险调整的方法,原征求意见稿只允许主体采用置信区间法(ConfidenceLevel)、尾部条件期望(Conditional TailExpectation)和资本成本法(Cost ofCapital)三种方法,以避免允许多种方法所带来的实务多样化、降低计量相关性等问题;修订征求意见稿不再限定风险调整的计算方法,原征求意见稿中三种方法仍作为示例予以保留.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不再对计量单元做出具体规定.

4.合同怎么写作边际(Contractual servicemargin).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与未来怎么写作相关的流变动应对合同怎么写作边际的财务状况表金额的调整,而不是原征求意见稿所提议的计入当期损益.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不为负的情况下,主体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在初始确认的履约流金额和保险保障期前的流之和来计算合同怎么写作边际.在后续计量时,主体应当将未来流量的任何变动计入损益,该变动不会导致合同怎么写作边际的调整;并且应当按最能反映根据合同所提供怎么写作按照系统方法的剩余转让,在承保期内将剩余合同怎么写作边际计入损益.

五、要求主体持有基准项目并规定与基准项目回报挂钩的合同

由于有些保险合同约定了支付给投保人的款项与要求主体持有的基准项目的回报相挂钩(如分红、利润共享以及投资连结合同).针对这类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主体应将合同流分解为会直接随基准项目回报而变动的流,以及非随基准项目回报而变动的流.直接随基准项目回报而变动的流所对应的负债,在列示和计量时,均采用映射基准项目账面价值的方法(称为“镜像法”).其他流,如固定付款、期权和担保,则根据要素法计量.

六、对未到期保险合同负债的简化计量

修订征求意见稿建议,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主体可以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计量未到期保险合同负债:(1)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的结果能够合理近视于采用“要素法”计量的结果;(2)保险期间为一年或更短的保险合同.根据“保费分配法”,主体在初始确认时,未到期保险合同的负债可能包括:初始确认时收取的费用;获取保单成本相关的支付;承保前流量;亏损性合同的额外负债.在后续计量时,未到期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包括:期初账面价值;会计期间收到的保费;已履行义务而收到的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的亏损合同负债;亏损合同估计变更的影响;货币时间价值调整的影响.另外,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具有重大融资成份的合同,在计量其扣除赔款前负债时应予以折现和计息以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

七、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修订征求意见稿指出,判断再保险合同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时,可以站在再保险分出人的立场进行判断.如果保险合同的分出部分所对应的所有保险风险实质上已转由再保险人承担,则可以认定分出人已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持有再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支付保费并在支付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合理索赔时获得补偿,而不是收取保费且向保单持有人支付合理索赔.因此,要求按“要素法”予以修订以反映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八、保险合同的列报

为了回应对于业务信息量的要求,力求使收入列示与其他行业看齐;修订征求意见稿放弃了原征求意见稿提议的“汇总边际法”列报综合收益表,并决定采用“已赚保费法”列示综合收益表.根据这种新的列报方式,主体在综合收益表上应当列示:初始确认保险合同的损失(如有);风险调整的变动;反映期间内怎么写作转移的合同怎么写作边际的变化;不影响合同怎么写作边际的未来流量估计的变动;实际流量与前期对流量估计的差异;亏损合同的账面价值的变动;所持有再保险合同的签发者信用状况发生变动所带来的影响;合同初始确认时确定的折现率来确定保险合同负债的利息费用;其他没有在其他综合收益表中确认的损失或利得.

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列报处理引入了其他综合收益(OCI).原征求意见稿要求将因折现率变动所产生的所有影响计入损益.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不依赖于标的资产回报的流,采用当前市场利率进行折现与采用初始确认时的折现率进行折现之间的差异计OCI.对保险公司而言,对OCI的使用将减少一部分损益的波动性.但是,当资产以公允价值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时,将增加波动性.

九、保险合同的披露

制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目的在于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在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所涉范围内的保险合同未来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等信息.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主体应当披露以下项目的定性和定量的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金额;针对保险合同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判断的变化;源于保险合同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披露的内容与原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

十、过渡

原征求意见稿不允许现有的保险合同向新准则过渡时存在有合同怎么写作边际.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过渡时的有效保险合同,采取全面追溯调整法,与此同时,也提供了简便会计处理方式.此外,它还允许主体在过渡时重新考虑IFRS 9下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修订征求意见稿与原征求意见稿在基本原则上大体保持一致,两份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合同负债的会计处理都要求采用“要素法”进行计量.但是,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原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大量的修订,并且包括了更为清晰的准则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提案将取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 4).IASB致力于尽快发布一项有关保险合同的准则,并希望在修订征求意见稿所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核之后确定保险合同准则的终稿.征求意见稿截止日期为2013年10月25日,准则最终稿发布时间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