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全面推行的不可行性

点赞:17204 浏览:7215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李米娜(1989-),女,湖南益阳人,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与保险.

摘 要:近些年来,从三聚氰胺事件开始,食品安全问题呈现喷井之势,随着苏丹红、毒大米、勾兑火锅底料、地沟油、皮鞋酸奶、人造鸡蛋等等触目惊心的“公开的秘密”的,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呼声日益高涨,然而我们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去研究全面推行的可行性.我国幅员辽阔,各区域间的发展不平衡,其生活习俗,尤其是饮食习惯存在巨大的差异,从而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设计、推广面临重重障碍,例如风险覆盖范围、承保的种类、承保方式、费率的厘定及理赔、免责条款等等.而且其基础数据的积累非常薄弱,远远达不到大数定理的要求,也没有成熟的可类比的国际经验供参考.故笔者认为我国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条件尚未成熟,想要全面推广是不可行的.

关 键 词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全面推行;可行性研究

2013年可以称之为“食品安全年”,在这一年中,国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有较大影响力的食品安全法规,此外还设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这一机构,实现了多家部门对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整合.

现将这一系列法规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1月6日,《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标出台,其范围涵盖了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规定了322种农药在10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2293个残留限量;1月29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国标发布.目前,在已经公布的30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覆盖了各类食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数千项指标;4月7日,要求“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要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5月1日,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凡在进口乳品标签上标注的获得国外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均需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6月1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7月19日,发布首部 《固体饮料》国家标准; 9月2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擅自添加其他商标或商品名,同一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使用相同的商标;11月1日,实施《酒类行业流通怎么写作规范》;12月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食品用香料通则》等75项食品安全新国家标准;12月25日,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安全,指为了防止由食品引发的对人体健康的伤害,食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在食品的原料获取、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必要措施.这里所说的“安全”更强调人的因素,即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责任,是指当发生食品的不安全事件,并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伤害时,由食品生产商、运营商、销售商等承担的相关责任.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强制险的差别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强制险两者联系紧密,又有着一定的区别:

(一)施行手段不同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属于一般的责任险险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基于完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所达成的关于风险转移的合同.投保人完全可以自主选择保险人,即其可以自主选择在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且保险合同中的承保范围、保险费率、免责条款、免赔金额等事项,合同双方可以基于己方的利益相互协商并达成共识;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其保险关系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以国家法律政策、行政规章为依据建立起来的.这种强制性体现在无论食品的生产、运营、销售商愿意与否,其资质只要是符合国家法律中规定的条件,就必须投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而规定的保险人也不得拒绝承保.

(二)保障层级不同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在其本身的设计过程中保险人会根据不同的目标市场进行分析定位,从而使之满足被保险人各种层次的需求.保险人为食品生产商、运营商、销售商提供的保险怎么写作只须其达到投保条件,并具备支付保费的能力;对于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由于具有保障水平低、保障范围广、费率也低的特点, 其通常作为一种基础层次的风险分散手段.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如果强制保险的保障水平达不到其要求,就需要投保商业保险作为必要的补充,从这一层面来讲,两者也有一定的补充关系.

三、全面推广存在的障碍

(一)从险种自身角度出发

很多学者提出可以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成功经验来全面推广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食强险),但是客观分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一险种,发现其特殊性难以像交强险那样全面推行.首先,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人民的饮食习惯差异巨大,这样对保险条款本身的统一化设计就造成极大的困难.且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会涉及到相当大群体的受害者,对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冲击;其次,我国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又极为缓慢,民众对其认识不足,造成相关的人才缺失,表现在我国保险公司发展侧重于家庭财险、车险以及企业财险等有形财产保险领域,对于责任保险的技术能力不足,从业人员也极度短缺,人才的缺失会使这一险种的全面推广中遭遇重重阻力,甚至最终失败;最后,由于食品生产商、运营商和销售商自身保险知识不够普及,缺乏通过保险来转移其风险的意识,有些甚至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闻所未闻,这样对食强险的推行必然是不利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十分薄弱,消费者举证困难.


(二)从立法角度出发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虽然在2013年3月,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多家部门对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整合,由新设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但显然在法律上并未彻底改变原先的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农、卫、工等职能部门规定的标准不统一,有些部门的规定相对落后,甚至存在不同部门的食品安全标准矛盾的问题.

在2013年《食品安全法》虽然新出台了不少食品安全标准,但仍存在一些领域的空白.而这些空白,因为缺乏法律依据,造成对此无法惩罚.同时,一些地方政府部还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从而造成了监管层面的缺失,正是这些缺失不法分子钻了空子,让受到保护的违规企业更加肆无忌惮,并让守法企业受到排挤,生存空间收到压缩.

(三)从道德风险角度出发

全面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必然会产生道德风险,因为一旦发生事故,由保险公司去赔偿,被保险人可能在投保后变得更加不谨慎,企业愈发无视其社会责任,对此,保险公司一般采用设置免赔条款、免赔额和赔偿限额来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这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自担一部分风险.但基于各家企业面临风险的差异,在此问题上想要一刀切,采用统一的标准显然是行不通的.另一方面,现今很多保险公司推出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都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免赔范围,毕竟保险公司也是追求经济利益的企业,如果要全面推行食强险,通用的免赔条款设计面临一定的困难.

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不可行性研究 CX2014SP125)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