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质的规定性

点赞:5521 浏览:1922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绿色保险的试点实践活动迫切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对绿色保险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明确环境绿色保险的性质以及绿色保险基本特征等均是绿色保险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从理论上对绿色保险质的规定性进行阐述,事实上是为了满足推广绿色保险活动定位的需要.

关 键 词 :绿色保险;内涵;外延;属性;特征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5-0166-03

自2008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我国正式确立了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然而,几年时间过去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仅限于在少数几个省市试点,投保企业较少,且虽然目前国内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可提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其所开发的此类险种并不丰富,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险体系发展依然缓慢.究其原因尽管有很多,但有一点不容忽视,那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研究的滞后.因此,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质的规定性进行理论上的阐述对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很有必要.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与外延

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质的规定性研究首先要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即只有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定义进行科学规范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基本理论范畴进行更科学地分析.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内涵

环境保险可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来进行归纳.所谓广义的环境保险泛指一切有利于绿色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和谐等有机协调发展的保险的统称,是保险业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理念、路径与目标.狭义的环境保险是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等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制度,所侧重的是对被保险人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事故时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将环境责任保险定位于准公共产品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尽管对准公共产品的界定还不完全统一,但在准公共产品的主导者是国家或政府这点上理解是一致的.而国家或政府行为的目的是以追求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为目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环境污染外部性内部化的机制,可以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维护受害者利益,保证企业稳定经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保障社会安定.第二,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宜采取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立法模式,通过设立政策性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分工协作来实施.我国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通过保险分散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意识更为薄弱,现在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大多属于自愿性保险,多数企业没有参加该项保险,通过自愿保险的方式难于达到将企业污染产生的社会负外部性内在化的目的.基于此,对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应实行以强制保险为主、以自愿保险为辅的投保方式,采取就地承保、风险分散的策略而由不同方式的承保机构来承办.即对存在高度危险的突发性环境污染行为应采取强制投保方式,而对危险程度不高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可采取自愿投保方式;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应采取强制投保方式,但对危险程度较小或已采取清洁生产等有效环保措施的单位,其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可采取自愿投保方式.对于采取强制投保方式的,可由政府出资设立一个专门的政策性环境保险机构来开展相应的业务,对于采取自愿投保方式的,可由现有的当地财产保险公司就地直接承保.第三,环境责任保险应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与企业弹性费率.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即针对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的保险费率,但由于同一行业内不同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经营环节、技术水平各有特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危害性都不一样,因此,对不同企业要实行弹性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措施、危险增加程度等因素,在规定的行业费率范围内有区别地制定保险费率.第四,实行环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和索赔期限.现代化的大生产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往往是不可避免的,由于生态环境是一个系统,一旦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其损害既有当前的实际发生的损害,又有潜伏性的、在一定期间滞后发生的损害,有可能是数千元的经济损失,也可能是数以亿计的经济损失,这在事先是无法预料的.我国现阶段的保险机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都有限,如果对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实行全部赔偿,保险机构自身就会陷入无限的经营风险之中,这种结果无疑不利于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开展.笔者认为,在环境责任保险中,在给予受害人赔偿时,应实行责任限额制,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同时,为平衡受害人和保险人的利益,应该在保险单中使用“日落条款”,即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2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任何人超过这一期限向被保险人请求环境责任赔偿的,保险人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在此期限内,对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的被保险人环境侵权索赔事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环境责任保险的外延

环境责任保险的外延主要是指环境责任保险的险种构成,而环境责任险的险种构成又与科学合理的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和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密切相关.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主要用于测定行业的环境风险等级,评价行业的实际污染与危害,确定哪些行业需要实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则主要用于规范损害赔偿范围,核算污染实际造成的损失.目前,国家环境保护部就环境损害评估和损害的赔偿鉴定的相关领域,以不同的形式由不同单位开展了相关研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险种设置上应与之相对应.现阶段至少可以开办以下一些环境责任险种:(1)核事故风险责任险.即以核泄漏、核辐射、核污染、核爆炸等核风险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2)海洋环境责任险.即以海洋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环境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3)水污染责任险.即以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水体污染或所排放的污水所造成的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4)声震污染险.即以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噪音以及震动所造成的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5)辐射责任险.即以计算机、移动通信工具以及其他辐射源的生产者,因其产品辐射所造成的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

二、环境责任的性质界定

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随着环境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环境侵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有利于受害人求偿的变化.但是企业排污难免,因此背上了更加沉重的包袱,甚至面临破产、倒闭,造成纵然受害人得以胜诉求偿,但污染者无力对所有受害人赔偿其损害.环境责任保险的开展就是要将环境侵权责任风险转嫁出去,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分散危险、分摊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正是环境责任保险属性的体现.

(一)一般属性

环境责任保险的一般属性主要是从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来进行定位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和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即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第三人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是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得以适用的基础.如果没有第三人存在,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无从发生,保险公司也就无须支付保险金.在这个意义上讲,环境责任保险的意义很大程度上是为受害人的利益而存在.

(二)特殊属性

环境责任保险尽管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但除了具备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属性之外,它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这主要与环境责任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的特点有关.虽然环境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分散和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环境责任保险本身所具公益性特点决定了它具有自我保险的性质.污染破坏环境产生的影响具有综合性和牵连性.检测如被保险人的自有场地受到污染破坏而无能力抢救治理,相邻地区的人乃至整个人类将会受到牵连.倘若被保险人自有场地受到污染损害而无力治理,受损害的又何止是被保险人呢因此,环境责任保险不应只针对第三人受到的损害,还应针对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害.从这点而言,环境责任保险是由保险人既保障被污染者利益,也保障污染者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这也是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采取的政策导向.

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一般属性,就能对环境责任保险活动进行理性定位,使环境责任保险活动能较规范运行.同时,把握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殊属性,就能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方向,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率.


三、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既有一般责任保险的特征,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一般特征

1.环境责任保险的标的不是人身,也不是有形的财产,而是投保人的民事法律风险.作为环境责任保险承保对象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而法律体系完善和普及程度是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的先决条件,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赔偿责任能不能得到确认,如何确认以及确认以后向经济补偿转化的标准等问题.因此,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有无以及市场拓展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程度和人们的法律意识为前提.

2.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从环境责任保险的经营实践来看,它在承保时一般根据业务的种类或被保险人的要求,采用下列承保方式:(1)独立承保方式,保险人签发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单,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2)作为一般财产保险业务的附加险承保的方式;(3)作为公众责任保单承保的方式.

3.设置赔偿最高限额制.环境污染往往造成巨大损失,赔偿责任难以估计,其金额之高有可能使得企业陷入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境地,若在责任保险中没有赔偿额度的限制,保险人自身就会陷入无限的经营风险之中.因此,保险人在承保环境责任保险时,有必要设置赔偿的最高限额.一般赔偿限额的设置分为三类:一是保险期间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二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三是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质的规定性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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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殊性

环境责任保险除具有责任保险的一般特征以外,相对于其他责任保险来说,又有其自身的特性:

1.承保条件严格,承保责任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环境污染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赔付额较高,因此,保险公司在调查和赔付的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人力和财力,出于经营利润和收益平衡考虑,往往对承保责任和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

2.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和认定的复杂性.环境污染发生具有即发性或延时性的特点,因此其保险利益的一方面是确定的,即虽合同成立时,利益尚不能确定,但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必能确定.另一方面,是不确定的.如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不确定性,可能是显性的也可能是隐性的,显性的如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隐性的如累积型环境侵害.其次,赔偿责任的不确定性,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内的污染而造成的损害无法把握.

3.个别确定保险费率,具有特定性.环境责任风险的确定过程中需要较高技术水平和专业水准,而且被保险人的利益千差万别,因此,保险人须对每一保险标的都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及承保范围以降低风险,使每一份保险合同的内容都有特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