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

点赞:28379 浏览:13176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目前,我国农村由于人口老龄化、家庭的小型化等因素使农村传统的依赖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大大弱化,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建立有效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是我国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必然选择,是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关 键 词 :人口老龄化;家庭养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0-114-0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由于我国农村情况的复杂性和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找到一条适合之路来解决中国三分之二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却非易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的情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的单纯依赖土地和家庭养老的模式已经很难适应越来越多的农村老年人养老的需要,农村家庭养老的模式向社会化养老模式的转变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我们仍应坚持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更好的制度模式来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

一、我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农村由于人口老龄化、家庭的小型化等因素使农村传统的依赖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大大弱化,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面临极大挑战,所以在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具有其必要性.

(一)农村老龄化趋势加快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我国已基本进入国际公认的老龄化阶段.据人口学家的预测,2030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将达到15.7%,2050年这一指标将达到22.6%.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条件下,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将不再是老年人的事情,必然进一步转化成整个社会的事情.

(二)家庭结构的变化

家庭核心化,平均每个家庭成员数量从1990年的3.96人下降到2000年的3.44人.一以贯之的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实施,导致“4―2―1”型或“4―2―2”型家庭出现,劳动力人口负担系数加大.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快,大量农村青年劳动力外流,进一步削弱了农村家庭的养老功能.

(三)土地保障作用弱化

单一的土地资源养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我国人多地少,很多地区农民人均只有几分地,而随着工业化、城市建设的发展,出现了大面积的农民失地现象;二是根据我国土地政策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当农村老人面临较大的生活风险时,不能通过转让土地所有权获得较大的经济补偿,而只能通过转让使用权获得为数不多的租金;三是入世以后,我国农产品受到和成本的重大冲击,农业的获利空间越来越小,很多地方甚至出现抛荒现象,使土地保障作用弱化.

(四)农村青年劳动力向城镇迁移

原先壁垒森严的“户籍”、“”制度开始松动,许多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务工或从事其他非农产业,成为以工薪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新型农民.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迁移,越来越多农村老人独自生活,一旦其年

老体弱无法获取稳定收入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老年人而言就非常重要了.

二、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率低,发展不平衡

覆盖率低主要是由于农村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比较低,经济状况比较落后,使得很多家庭在满足自身生活和子女上学都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产生对养老保险的需求;并且在农村自古以来家庭养老,养儿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人们观念的转变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此外,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或者是对政策的宣传没有使用通俗化的语言表达,这就会让有条件的农民由于不能正确理解养老保险或者是没有想到而未参加养老保险.同时,农村养老保险在我国发展极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具有优越的经济条件所以发展较好,而在中西部地区开展得不尽人意,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几个发达省市,仅江苏、浙江、山东、上海和北京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占全国基金总量的70%以上.

(二)缺乏权威法规的支持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虽然有了十几年的实践,但一直存在法律保障缺失的问题.虽然党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权威性的农村养老保险操作办法和规定仍未出台.由于没有专门法规,地方立法难找依据,只好各自为政,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三)管理监督体制和机制不完善

全国各地农村养老保险部门的归属五花八门,这种情况加剧了各地的各自为政.在农保基金的管理中,各地存在挪用、公款私存或委托不当等问题,直接威胁到基金的安全.县级以上政府设置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名存实亡,在实际工作中根本起不到监督和指导作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监管集于一身,相互间不能有效制约;各项制度建设不完备,仍存在很多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

(四)基金筹措困难

从各地的农保实践来看,要调动地方政府和农民的积极性,能否有财政补贴和兜底是关键.一方面地方政府和国家财政均没有给予有效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大部分地区的集体经济非常薄弱,集体补助很难得到落实.因此, 基金筹措遇到困难,农村社会养老很难大面积开展.


三、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建立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加快农村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使他们在家庭开支之后还有一定的可支配收入,从而会产生对农村养老保险需要的可能.政府部门要对农民加以正确引导,让他们了解到养老保险社会化的需要,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能正确了解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把有条件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都尽可能地纳入保险体系中,增加参保人数,满足大数法则,使缴费标准的计算更加准确和合理,才能有效地发挥养老保险的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功能.

(二)实现城乡养老保险衔接,为城乡一体化铺平道路

在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时,需要同时考虑今后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接轨问题.农民进城务工后,应该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养老保险基金的折算对接,即按照一定的比例或系数将农保缴费个人帐户和缴费时间折算为城镇缴费的个人帐户和缴费时间,使农保基金的政策在城市得到延续和平滑过渡,确保进城务工者进城后能和城市人享受一样的待遇,以保护农民工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同时各地应该制定城镇养老保险向农村养老保险的过渡办法,当农民工回到农村时,可以把个人帐户的积累额转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帐户中,当他们年满60岁以后就可以按照当地农村养老金的标准领取养老金,这样才能保护务工人员的长远利益.

(三)多渠道解决资金难题

第一,加强政府财力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持.国家财力支持应体现在如下方面:必须加大直接财政投入力度,通过财政补贴发挥政府在资金筹集中的支持和利益诱导作用;取消管理费的提取, 农村社保机构经费由财政拨付; 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让税政策,建立风险基金;围绕支持制度建设,调整财政分配格局,排解城乡矛盾.第二,国家陆续取消的农业税的一定比例可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使之转化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来源.可以在取消农业税后不对农民增设其他税费的前提下,仿效原农业税的征收方法,改征一定比例的农村社会养老基金,存入农民家庭的养老储蓄账户.第三,对于永久性征地,应将现行的土地征用一次性拨付给农民改为建立并充实个人养老账户,使他们老有所养;对进城已达一定年限的农村人口在家乡的承包地实行有偿转让制度,并把土地转让所得用于填补他们的个人养老账户,同时将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四)继续发挥家庭养老保障的作用

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我们仍不可忽视家庭养老的重要作用.在中国,家庭养老已延续了几千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其在养老保障中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并不是全盘否定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的功能和作用.恰恰相反,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符合中国国情和文化传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要充分发挥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的功能和作用,就必须提升其“造血”功能.一方面,要进一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科技扶贫力度,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另一方面,家庭保障主要依赖于子女的赡养,而子女的赡养能力往往决定于其就业状况,就业状况又决定于其受教育程度.但在广大农村尤其是中西部落后地区农村,儿童失学辍学的现象并不少见,上学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应加大农村教育投入,提高农民子女的文化素质,增强其将来的就业能力,从源头着手,为家庭保障提升“造血”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