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责任保险业现状与未来

点赞:28425 浏览:13175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通过对责任保险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找出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内在联系,探讨我国责任保险业的未来发展.

[关 键 词 ]责任保险,现状,未来

一、责任保险简介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就险种而言,一般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专家责任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和环境责任保险等.

二、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一)责任保险的产生及发展

依照通说,责任保险创始于法国.在19世纪初期颁布拿破仑法典并规定下赔偿责任后,法国率先举办了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历史并不久远,仅有百年的渐进历程,但是发展速度却是相当惊人的,其保险费的增长速度已超过全部保险业务的保费增长速度.现今责任保险已成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理论体系和运作系统的保险制度.当今责任保险能取得如此业绩,要归功于以下两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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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社会因素,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每个人接触不安全因素的可能性也随之提升,使得人们开始用投保责任保险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其二,无过失责任在民事责任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二)责任保险危机

与责任保险的辉煌同时值得一提的就是美国的责任保险危机.责任保险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得到民事责任制度中无过失责任的扶植而得到繁荣;同样,在责任保险达到鼎盛时期,又是由于民事责任制度尤其是该制度的认定与责任保险相分离,造成了责任保险的危机.其表现为:责任的巨大膨胀与裁决金额的迅速增长导致保险公司采取极端的措施,或是责任保险费成倍的猛增或是人们得不到保险单.

责任保险中,责任是基础,保险金的给付是建立在对责任的认定上.责任与保险的主次关系在法官审判时被颠倒了,这为责任保险危机埋下了导火索.美国采用的惩罚性赔偿金和在产品领域内采用的无过失责任点燃了这根导火索.法国的作法很值得别国借鉴.在法国,责任保险的认定是牢牢地和责任认定结合在一起.这种做法避免了责任保险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使得责任保险的发展很平稳,没有出现责任保险危机.所以,美国的责任保险危机并不代表了责任保险的必然发展趋势,只是责任保险在发展中所走过的一段歧途.

三、中国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展望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看美国流弊,吸收法国特色,都是为完善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和警示.

(一)将责任的认定与责任保险紧密结合起来

法官在裁量时一定要将责任的认定与责任保险联系起来,明确在责任与保险的关系中责任是基础而保险是附属,把握好保险的“寄生”性.责任保险关系包括三个方面: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合同关系,被保险人与第三人民事责任关系,第三人与保险人的直接请求关系.现今强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法律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强调对第三人的保护,较多考虑第三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和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并且在思考这种关系时脱离了基础关系――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这就造成美国的责任保险危机.

美国法官的这种做法是想用责任保险来取代民事责任,这是根本不可行的,最终反而导致了责任保险危机.责任保险虽然能向受害人提供及时充分的救济,但是并不能完全取代民事责任制度.首先,民事责任制度所具有的道德评价与对不法行为的惩戒作用是责任保险所欠缺的;其次,责任保险只承保被保险人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和无过失责任下所造成的损失,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没有分担的义务,对于这部分损失要由加害人给付给受害人,不能依赖于责任保险;最后,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以盈利为目的,保险公司不可能承担起填补加害人致人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仅以保险单约定的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所以责任保险目前是不可能取代民事责任制度的.


(二)把握好无过失责任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适用

很多人在美国出现责任保险危机时,都纷纷指责无过失责任是罪魁祸首,认为正是由于确立了无过失责任导致了责任保险危机.其实不然.

在法律上,无过失责任将对受害人的保护推向极致,几乎是毫无限制地要求加害人(被保险人)承担责任,从未考虑过这对于加害人而言是否公平,这是无过失责任的固有缺陷.但是因祸得福,这个缺陷推进了责任保险,但同时也为责任保险危机埋下了隐患.若是任意地扩大无过失责任范围,它固有的缺陷将随之扩大化,使得被保险人所承受的风险增加,这将导致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加重,最终引发责任保险危机.

要严格划清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之间的分水岭.无过失原则虽然能很好地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但是不能否认过失原则存在的意义,大部分民事责任制度领域都应采用过失原则,毕竟在社会生活中人的道德是不可或缺的.无过失责任的兴起只是为了保护特殊群体,所以也只应针对特殊的领域来适用.

我国即使在将来的立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也要遵循“威慑适度理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威慑,并不是要彻底摧毁加害人的经济地位,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讲,应与加害人的承受能力相一致.法院的一般观点是,如果就被告的财富而言,他可以对判处的罚金毫不在乎,那么威慑作用就荡然无存了.所以,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应与加害人的财产状况相一致,即所谓威慑适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