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的反思与构建

点赞:10682 浏览:4554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雇主责任险,能够极大减轻雇主负担,把损失转嫁给社会.为了发展雇主责任险,有必要对该险种设定较低的费率,同时通过细化保险条款内容、加大赔付力度等方式,推广该险种,以平衡雇主雇员双方利益.

关 键 词  雇主责任;无过错原则;雇主责任险;保险费率

一、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的概念及归责原则

雇主责任,也称雇用人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使用较为广泛的概念,其有广义、狭义两个层次.广义的雇主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雇员自身受到工伤损害或意外事故时雇主担当的责任;其二,雇员在执行职务活动时造成第三人损害雇主所应承担责任.前者主要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后者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范畴,准确讲,应称之为雇主替代责任,本文也是从这一层次上讨论问题.雇主替代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是由Vicarious liability一词翻译过来的.我国立法对雇主责任的规定,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第35条规定的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也适用替代责任规则,符合当前两大法系立法趋势,符合英美法“归责于上”原则,与日本民法的规定也殊途同归.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在雇主责任原则的立法态度上,曾经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与衡平责任原则相结合三种立法体例,但很多国家的立法体例伴随国情的变化,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发生_了很多异化,借助于法律解释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修正.当今雇主责任世界立法主流是向无过错责任过渡.根源在于,现代社会是高风险社会,日益重视雇工人权保护,加大对受害人权利救济力度,危险责任学说称为世界各国主流观点.这一点在当代较新的民法典中得到了有效贯彻,荷兰民法典《荷兰民法典》第170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这符合当今世界立法主流.

雇主责任在当今世界,在归责原则上,主流趋势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论依据在很大程度上与责任保险的冲击有关.责任保险制度,把社会成员本应自负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而保险的目的是分散风险,易言之,风险转嫁给了全社会.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带来了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危机,主要意义在于弱化了过错侵权责任的惩罚功能,而强化补偿受害人损害功能的实现.

二、雇主责任险的制度设计

雇主替代责任制度下,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雇主责任险的发达,对雇主的追偿权在实践中都严格限制.究其根源,在于雇主责任险作为商业保险的发达.雇主责任险,指作为雇主的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在作为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从事雇主安排的职务活动时,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性疾病时,雇主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险是一基本险种,适应工业化时代对劳工利益保护的加强,把雇主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嫁给了商业化的保险公司,因而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得到了迅猛发展,迎合了劳方和资方利益平衡的需要.在日本,国家把雇主责任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发展,雇主必须为雇员投保.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狭义的雇主责任中,具体指雇员在执行职务活动时对第三人造成伤害,该民事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在现实中,真正实现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应是雇主责任险(附第三者责任险),他所具体承保的是雇员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我国实务中,平安保险公司都开设了这样的险种,但实际投保比例并不高,与国外较高的雇主责任险(附第i者责任险)投保比例形成了鲜明对比.


在现代社会,危害事故层出不穷,雇主作为雇员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过错责任的承担者,确有必要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附第三者责任险)分散损失.考虑到我国把传统民法上的雇主责任在立法体例上分为用人单位责任和自然人作为雇主的个人劳务提供者责任,二者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带来的现实问题,更有必要大力发展该险种.自然人在劳务提供者责任中,要对受雇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由于其自身经济实力不强,一旦承担替代责任,很可能影响基本的家庭生活,因而有必要通过相应的保险制度分散损失.

为了提高投保积极性,我们需要切实改进雇主责任保险制度,从影响投保人参保积极性要手,解决实际问题.与投保人利益关系最密切因素主要体现在对该保险险种的认识、投保时保险费率的比重、发生保险事故时的理赔难等问题.

在该保脸的推广上,应鼓励各商业保险公司加大宣传力度,细化保险条款,让广大社会民众、企事业单位切实对该险种有充分的了解,只有保险公司进到切实告知义务,民众才可能产生参保的意愿.在雇主责任险投保费率上,应结合当前社会接受水平,特别是自然人雇主的实际承受能力,在平衡营利的长期目标和现实选择中确定较低幅度的保险费率,以调动参保的积极性.在保险条款具体细化上,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及时理赔上都要切实保护作为投保人的雇主利益.特别是要解决保险赔付中普遍存在的理赔难问题,应推广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据投保人的申报先行赔付制度,提高赔付的效率.结合新的保险法修正案对理赔难问题的解决途径,真正发挥保险公司保险赔付的终极目的.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只有在充分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后,才可能不是奢望.在雇主责任制度中,雇主为雇员侵权受过,承担替代责任后,如果雇主损失没有合理的分担机制,势必会积极向雇员追偿.而雇员认为其为雇主利益工作,发生风险还要自负其责,必然会与雇主产生隔阂,影响工作积极性,很难和谐相处.雇主责任险(附第三者责任险)的产生,将雇主替雇员承担的替代责任交由保险公司赔付,既解决了受害人权益救济问题,又避免了雇主自身赔付损失,解决了雇员被迫偿的担忧,达成了一定意义上的和谐.因而,只有在雇主责任险(附第三者责任险)高度发达的社会,才可能限制雇主追偿权的行使,才会在雇主行为自由、劳工利益保护、受害人权益保护上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才能真正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一点对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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