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规避”的工伤责任

点赞:3518 浏览:1033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不能因为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短、违章有过错而否认其工伤认定;无论伤轻伤重,都可以申报工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能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支出,想方设法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却又千方百计逃避责任,拒绝给予赔偿.遇到刻意规避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工伤职工该如何应对呢?

“没过签约上保险的法定时间”不担工伤责任?

案例

由于春节前辞职走人、带薪休检测的员工比较多,某塑料制品厂生产车间生产人员开始紧张起来.为应对一线生产人员不足,厂方从“马路劳动力市场”临时招用了一批工人.该厂碎料车间的碎料机一般需要两个人操作,一人在上面推料进机,另一人在下面拨料.碎料机操作规程明确规定,拨料时需手拿70cm的木棒进行.而新招来刚分到该车间的农民工何某觉得木棒“不听使唤”,索性哈腰用手扒,在一次作业中粉碎机的刀片导致其右手食指、中指受伤.因为上班不足一天,塑料厂还没有来得及和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何某要求厂方按工伤承担医疗等费用,厂方以其“上工不足一个月,没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时间”“违章自残”为由,予以拒绝.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以“无过错”为原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即使职工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仍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因此,不能因为何某参加工作的时间短、违章有过错而否认其在工作场合因工作受伤的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只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最高时限.用工不足一个月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只是可以免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而已.因用工不足一个月,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只是不用缴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而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劳动者在劳动中受伤,用人单位的责任不能免除.


至于自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应当对何某“自残”提供证据,否则不予采纳.

只有“冻掉一只耳朵或一个脚趾”才能申报工伤?

案例

无线大力发展,有线锐减.从乡下站工作被减下来的小黄,应聘当了市里一家通信公司的巡线员.小黄所巡线路上的接收塔,大多设在荒郊野外.冬天在寒风暴雪中跋涉巡线,小黄常常被冻伤.去年在暴风雪里,小黄在没膝的大雪中跋涉了一天,脚趾和耳朵都冻了.今年刚入冬,冷风一吹,冻伤就犯了.去年冻伤起泡、流水的地方,又红肿了,开始痒疼.小黄要申报工伤,可因不是正式在编工人,用工单位没给他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负责工伤的人说,没冻掉耳朵、脚趾,轻度伤害不构成工伤,不予申报.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都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泛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各类身体伤害,冻伤是其中之一,小黄的冻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无论伤轻伤重,都可以申报工伤.就冻伤来说,不一定非要冻掉一只耳朵或冻掉一个脚趾才可以申报工伤.至于伤轻伤重,只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可获得不同的工资待遇.

“虚检测承诺”麻痹工伤职工

案例

农民吴某进城后,到一个小木材加工厂打工.吴某入厂一年多,厂方既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他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一次在给木头归楞(将散放的原木堆集到一起)时,绳子被拉断,小黄不幸被压在原木下,导致骨盆粉碎、膀胱破裂.加工厂的老板当时说得很好:“我们不惜砸锅卖铁,也要保障吴某的治疗费用和他致残后的生活费用”.可在老板来医院给吴某拿了第一次手术的费用和2万元慰问金后,老板和厂子的人便不再露面了.吴某的家属就吴某的后续治疗费用及吴某致残后的生活问题曾去找过加工厂老板多次,老板还是那句话:“我们不惜砸锅卖铁,也要保障吴某的治疗费用和他致残后的生活费用.”不过又添了新说辞,货款不久就到,到了首先解决吴某的费用.可说归说、做归做,加工厂老板再也没有为吴某掏过一分钱.吴某得不到很好的治疗,致残回家后不能劳动,只能靠政府和亲友救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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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存在,两者之间的关系仍然受劳动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纠纷,也属劳动争议的范围.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救济提供了程序上的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

“冒名顶替”也能享受待遇?

案例

张某系某私营机械有限公司工人,该公司有300名工人,为了省钱,公司只给其中120名工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这120名工人中,没有老实巴交的张某.前不久张某同车间的一位工友有事没有请检测提前2小时离岗,委托他代管机床.一个人管自己和工友的2个机床,忙乱中加工机械零件时,张某不慎左胳膊被机器轧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万7634.8元.公司仅支付了不足1万元的抢救费用,剩余的和继续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不想再继续支付,并以串岗违章等为由拒绝给张某申报工伤.治疗期间张某的亲属代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为由,先是提起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以正在复议、诉讼中,工伤认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是否为工伤不确定等为由,公司乃故意拖延,企图让受害人降低、放弃要求,将剩余医疗费和继续治疗医药费拖小、拖了.法院判决下达,公司看“工伤跑不了”“赔偿拖不掉”,派公司财务人员拿张某的医药费单据冒充已缴纳工伤保险的该公司职工刘某的名字,到社保机构进行了核销.最近因涉事财务人员,该公司冒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骗保行为暴露,依法受到追究责任.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张某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因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正在复议、行政诉讼中,工伤认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是否为工伤不确定等为由,不支付张某医疗费核销是错误的.该公司到社保机构进行核销医药费的行为,是一种骗保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