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遗产税和寿险避税的可能性

点赞:4606 浏览:1403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2013年3月,北师大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在北京发布的《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报告,提出国家应争取在“十二五”时期内出台遗产税制度.报告一经发布,随即引发各方热议,而不少保险公司也趁此推销大额寿险保单,大力宣传寿险的遗产税避税功能.那么,遗产税在中国有没有开征的可能性,寿险真的可以规避遗产税吗?目前大多观点都是一边倒,笔者对此进行了理性分析.

【关 键 词 】遗产税;人寿保险;避税

2013年3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在北京发布了《 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 》报告,提出国家应争取在“十二五”时期内出台遗产税制度.报告一经发布,随即引发各方争议,而不少保险公司也趁此推销大额寿险保单,大力宣传寿险的避税功能.那么,遗产税在中国有没有开征的可能性,寿险真的可以规避遗产税吗?下面我们首先来分析一下中国有没有开征遗产税的可能性,因为如果没有可能开征遗产税这个前提,探讨寿险避税的可能性是没有意义的.

一、遗产税开征的可能性

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征收遗产税,一般认为,征收遗产税,可平均社会财富,提倡劳动所得,增加国库收入.那么中国有没有开征遗产税的可能性呢?(1)经验借鉴和历史渊源.目前全球有114个国家开征遗产税或对遗产课征其他税收,占比61%;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对遗产征税的占比则达到91%.中国早在1938年,国民党政府就曾颁布《遗产税法》;后来新中国在1950年也曾提出征收遗产税,但当时的条件不成熟,最终未予开征.所以不管从现成经验借鉴,还是从历史渊源来说,都具有可行性.(2)法律依据.任何税赋的开征,都需要配套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遗产税也不例外.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税收征管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对确定遗产和遗产税征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3)税源方面.根据2013年1月10日中国央行公布的数据,2012年末,中国人民币存款余额92万亿元,同比增长13%;其中个人储蓄存款40万亿元,同比增长16%.全年人民币存款增加11万亿元,同比增长1万亿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民众的财富有了极大的积累,使得开征遗产税有了税源基础.(4)配套设施方面.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完善房产登记、股票登记、储蓄实名制、车辆登记等财产登记制度,以及公证管理制度、金融管理制度征收遗产税所必须的配套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来.当然,目前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尚处于探讨阶段,要真正付诸实施还有一段距离.首先,我国改革开放才30几年,以福布斯统计的2012年华人富豪为例,中国内地富豪的平均年龄为52岁,大多数先致富者的遗产继承人是潜在的,不会短期兑现,一旦匆忙实施,可能造成资金外流,对我国经济发展来说弊大于利.其次,目前我国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财产登记制度还不完善,房产信息和金融信息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

二、人寿保险的避税功能

如果遗产税开征,人寿保险是否具有避税功能?如果有的话,是通过什么方式或渠道避税呢?(1)直接免征遗产税.《保险法》规定寿险保险金原则上不作为被保险人遗产,不作为遗产自然就免征遗产税.1995年《保险法》(63条)、2002年《保险法》(64条)、2009年修改后的《保险法》(42条),对于这项规定仅有的变化是在2009年增加了“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一款.(2)降低资产总额进而降低遗产税.购写人寿保险,因支付保费从而降低资产总额,也就节省了一笔税金.(3)将不动产等财产抵押购写保险,从而创造负债,降低遗产税.一般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债务允许在应征遗产税总额中扣除.如果个人财产大部分是不动产,可以将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筹集到应缴纳的保费.这样,通过增加负债降低遗产净额,达到节税的目的.下面根据曾经公布的遗产税税法草案,举例说明人寿保险是如何起到避税功能的:


根据遗产税税法草案,遗产税根据《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进行计算征收,遗产税计算公式为:遗产税等于应税遗产净额×税率-速算扣除数.《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具体如下:

检测设张先生现年40岁,总资产5000万元.若张先生死亡,应缴纳遗产税等于5000x50%-175等于2325万元(为了简化计算,未考虑应税扣除额).这样,张先生的继承人实际能够继承的财富为:5000-2325等于2675万元.

如果张先生拿出财产的20%,即1000万元,购写了一份人寿保险(以太平人寿保险的金悦人生(两全分红型)为例).检测设张先生80岁去世,应缴纳遗产税等于4000×50%-175等于1825万元,其继承人可获4720万元的保险金.这样,张先生的家人通过继承和保险理赔可获得的财富为:5000-1000-1825+4720

等于6895万元.两种情形的巨大差别如表2所示:

三、人寿保险是否可以规避遗产税

(1)以上分析人寿保险规避遗产税是基于一种检测设,即检测设遗产税法中关于遗产的定义将会和保险法一致.但是这种检测设是值得商榷的.保险法并没有对遗产进行定义,只是规定了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除规定的三种情形以外不属于遗产(2009年颁布的《保险法》第42条规定).从保险法的功能看,不对遗产进行定义并无不妥.而遗产税法则不一样,遗产乃遗产税的征税客体,必须有明确界定,这就要求遗产税法关于遗产的定义,要么与继承法等其他法律保持一致,要么遗产税法自行定义.不过,在遗产的定义上,遗产税法可以与继承法等其他法律保持一致,但这并非义务性的要求.遗产税法没有义务全盘接受继承法等法律对于遗产概念的界定,因此遗产税法所指向的遗产亦存在着与继承法等法律不同的可能性.而且,从已经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来看,存在对遗产税中的遗产进行法律拟制的惯例.如,日本规定,人寿保险金也要当作继承的财产而进行课税,尽管保险金并不是继承得来的;韩国规定,继承开始日前十年内赠给继承人的财产、继承发生前五年内赠给非继承人的财产,都要课征遗产税;台湾地区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以前2年内、赠与其配偶或者其他继承人的财产,在减除各项扣除额后,须课征遗产税.从这些域外立法例中可以看出,从继承法等法律规定的角度,并非遗产的财产,仍可能被遗产税法拟制为遗产而课征遗产税.(2)即使遗产税法中的遗产概念与其他法律的遗产概念一致,实质课税原则在遗产税规避中的运用也没有问题,寿险避税也存在一些风险.例如,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时间较长,届时留给下一代的保险金对应的货币实际购写力可能下降;也可能出现投保收益比拿这笔钱做其他投资收益更低的情况;再有就是,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这笔保险金仍然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以上分析表明,人寿保险规避遗产税存在着检测设前提,而这个检测设前提存在着不确定性.即使检测设前提成立,也存在若干风险.现有文献对风险的提示往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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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人寿保险并非不可合法避税,但要理性对待,切莫因为恐慌而盲目购写保险.即便购写寿险,也应该认真比较现有的寿险产品,并非所有的寿险产品都具有避税功能,须谨慎选择其中适合的产品.

参 考 文 献

[1]许志平,杜继勇.浅析遗产税的开征和人寿保险的避税功能[J].邯郸技术职业学院.2005(1)

[2]郄志勇.遗产税人寿保险避税的法学研究[J].法学研究.2012(5)

[3]付实秋.遗产税风乍起保险能否避税[J].金融时报.2013-2-27

[4]李新.保险,能规避遗产税?[J].金融博览(财富)201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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