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 不能仅按职工本人工资标准发放
个案急呈:
段某是某房地产公司职工,2011年5月休产检测在家,单位按本人工资标准发放生育津贴.段某认为这个标准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津贴应当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段某找到单位,要求单位予以提高,但被告知由于单位没有为职工生育保险,所以决定按其本人工资标准发放生育津贴.申请人的要求被单位拒绝后,无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生育津贴.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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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上对女职工生育有明确规定给予保护,但在现实中,有多少女同胞不敢生孩子啊!斗胆生了,又怕不受单位待见.坦白讲我们单位在这方面算是通情达理,相当于按月给我开工资了,但这个标准好像不对吧.
被诉人:
因为人事档案上的一些原因,我们没有及时给该职工上生育保险,但我们遵纪守法,她在家休息我们按月发足工资,这已经是相当好的待遇了.这个标准有问题吗?
仲裁庭: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了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
《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本案看出,国家对生育津贴标准有明确的具体规定,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应当由单位自行承担,但标准不能低于国家的上述规定.被诉单位需要补发未达标准的生育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避免发生劳动争议,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也减少单位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