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保险之十二

点赞:3534 浏览:1262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姓名出错惹麻烦

案例

王先生2003年4月为自己投保了6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2份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3万元和1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王先生按户口本和所记载的姓名,在保险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王军.半年后,王先生不慎扭伤了腰,家人将其送到当地医院诊治,花费医疗、医药费用500余元.同年11月20日,王先生通过保险业务员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立案后,理赔人员对王先生的出险和医疗情况进行了核实.在王先生提交的医药费收据上,患者姓名全部记为:王君.经询问,王先生称:收据上的“王君”就是我“王军”,只是治病时拿了药没细看收据,并坚持说收据上的患者姓名系医院医生的笔误,却无法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保险公司据此认定:王先生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出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故拒绝赔付.

点评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它包括取名权、改名权、禁止他人随意使用和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一个人一旦取得姓名,就会载入各种法律文件,如户口本、、学生证等,而且未经法定程序,公民的姓名不得随意更改.在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以及核保、承保部的人员都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诸多情况进行核对审查.相关的保险合同以及附件上,都必须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这些举措不仅是保险合同贯彻“诚信原则”的一种体现,也是保险公司对公民姓名权的尊重,还是防止错赔、诈赔、骗赔的手段之一.


汉语言文字中一字多音多义和多字同音异义的情况很多.目前在两个字的姓名中,重名重姓的也不少.王先生在就医时对自己姓名的一个小小的疏忽,使他本应该得到的保险利益化作了泡影,皆因此“王军”非彼“王君”.

观察期不同于犹豫期

案例

2004年,王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投保2个月后,王先生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他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为王先生所患疾病不属重大疾病范围,且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因此根据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赔偿责任.王先生对此非常不满,以保险公司在保单生效90天内不承担保险责任,就应当可以当作犹豫期退保处理为由,要求全额退保.但保险公司未为王先生作犹豫期退保处理.

点评

一般健康险中均有健康观察期的条款规定,在保单生效的一段时间(一般为90~180天)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段免责期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规避恶意投保而设计的,与犹豫期退保并无必然联系.

犹豫期的设计是为了使消费者能够更加仔细、冷静地研究自己购写的保险是否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如果所购保单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反映,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全额退保.犹豫期根据签收保单的日期来确定的.依合同约定,投保人在签收保单10日内要求退保的,扣除不高于10元工本费后退还保费.

由此可见,犹豫期、观察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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