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保险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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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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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的单位在今年春节时给每位员工写了一份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他从单位取回保单,心里想这会有什么用于是就放在柜子里再没动过.

今年春季的一天,张先生在阳台上收拾东西,不慎将放在阳台花架上的两盆君子兰碰倒,花盆掉到了楼下,其中一盆砸到了李小姐停在楼下的高尔夫车上,另一盆则正好砸到了自己新写的桑塔纳车上.心痛之余李小姐只好自认倒霉,把车修好后拿着修车共计4300元找张先生赔偿,而张先生也花了2000元维修了自己的桑塔纳车.

作为一名工薪族的张先生,自己的日子并不富裕,一下子要赔偿这么多修车的费用,他还真有点心疼.单位的同事知道了这件事情,了解到这次事故应该属于家财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于是就告诉张先生可以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经核实,确定该事件属于家庭财产综合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可以予以赔偿.于是张先生满心欢喜地把两辆车的修车票据(共计6300元)都拿到了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手续.最终,保险公司对李小姐的修车费4300元予以赔偿,而张先生车辆的维修费用2000元却未得到赔偿.

分析

按照家财险附加第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规定,“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其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的财产,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给予赔偿.”经保险公司核实理算,李小姐为保险事故中的第三者,故同意对李小姐的修车费共计4300元予以赔偿,而张先生本人是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范畴,因此其2000元修车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赔偿.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耐心解释下,张先生对保险条款中“第三者”的含义有了清楚的认识,欣然接受了理赔结果,并对保险公司表示感谢.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许多人拥有了自己的商品住宅,由于对自家的物品或设施管理不善,导致邻居或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国家法制建设日益完善、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今天,建议广大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酌情购写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等,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将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