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参与工伤保险工作的依据

点赞:23093 浏览:10554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工会通过参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而参与社会管理,全面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益,减少工伤劳动争议,是党政所需、工会所能、职工所急,有充分的依据.工会应抓住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代表职工行使工伤认定权、劳动能力鉴定权、伤亡事故调查权及工伤诉讼权.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社会稳定奠定群众基础.

关 键 词 :工会 工伤保险 社会管理 依据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处于持续高发时期,这不仅给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属带来极大的伤害,也成为社会管理中的不稳定因素,从河南农民工张海超要求“开胸验肺”[1]以证明自己得了尘肺病掀起的媒体热议,到江西南昌农民工熊春根“手捧断指、 ‘伤不起’”[2],都牵动着社会神经.2011年新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无疑从法律层面对规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起到促进作用,但是相对于用人单位,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话语权”.《工会法》规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同志在工会十五大代表党的致辞中指示:“要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为工会事业发展创造更好环境”[3].因此,对各级工会来说,“维权”与“维稳”的责任更加重大.如何提高工会参与工伤保险工作必要性的认识,是工会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前提.

1.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提出,为工会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新的机遇

同志强调,要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怎么写作,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协同作用.社会管理的目的,是通过社会利益的协调、社会矛盾的化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有序发展.工会利用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契机,通过参与工伤保险工作而参与社会管理,全面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权益,减少工伤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稳定奠定群众基础.

2.执政理念的转变,为工会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思想依据

从88年工伤保险改革试点出台工伤保险规定开始,到1996年制订出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再到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尽管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失衡,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从一开始就重视社会保险的手段性而忽视其目的性,多为应急之策、权益之计,缺乏先进的社会保险立法理念[4].随着党的执政理念的转变,特别是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与民生建设的思想,在立法中有所体现.2011年实施的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和经办管理等方面都有了比较完整具体的规定,形成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模式,并强调了公平性原则、强制性原则、责任分担原则、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与工会“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相一致,为工会主动宣传《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条例》更好地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奠定了思想基础.

3.相关法律的完善,为工会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社会保险法》第八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第一次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工会在工伤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做了规定,为工会参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4.配套规章的出台,为工会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政策依据

2011年《社会保险法》和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以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陆续制定和修订了《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并会同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配套规章,为一法一条例的顺利实施细化了政策措施.早在2006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导下,劳动保障部就制定了农民工“平安计划”,主要目标是:用三年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以上各项政策细化及规章的出台,不仅有利于落实广大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也使农民工、企业老工伤人员、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等处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真空”的弱势人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了政策依据.

5.工会的性质及自身优势,为工会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履职依据

一是积极参与工伤保险工作是工会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伤保险条例》主要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它的实施涉及千千万万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工会不能缺席.


二是积极参与工伤保险工作也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协助”义务.《工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工会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义务,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工会有“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的义务.

三是工会有组织网络的优势.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体制内的群团组织,具有组织体系健全(截止2010年末,全国基层工会组织已经达到是167.6万个,工会专职干部人数达到71.5万人,干部人数高达549万人,会员人数达23996.5万人[5])、联系群众广泛,熟悉基层情况、了解群众意愿等特点.由于工会社会保障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工作内容,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是工会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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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从国际上来看,许多国家都立法保障工会参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国际劳工组织第102号公约建议,当政府委派一个机构管理社会保障时,受保人员的代表应当参加董事会,董事会由雇员代表、雇主代表和政府代表组成.

6.职工对工伤保险权益实现的强烈需求,为工会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发挥作用提供了现实依据

6.1职工对自身工伤保险待遇权益的维护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马斯洛的需要层次原理告诉我们,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自尊需要、自我实现需要,当较低级层次的需要满足后,就更渴望满足较高一级层次的需要.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均GDP已经达到4000美元,职工在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以后,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生活保障的需要就会更为迫切,这是由社会经济发展所决定的.

6.2职工的构成发生了变化.一是我国从80年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目前城镇职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独生子女;二是第二代农民工相继加入劳动力的大军.这些人群相比上一辈人,对工伤事故的承受力要低、对职业危害的敏感性要高,对工伤保险权益的实现要求更强烈,也更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因此,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积极参与工伤保险工作是党和政府的要求,是工会的职责所在,更是广大职工群众的期盼,如何提高各级工会参与工伤保险工作的认识,提高工作能力,依法维护职工工伤保险知情权,代表职工行使工伤认定权、劳动能力鉴定权、伤亡事故调查权及工伤诉讼权,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生命权与健康权益,工会组织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