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保险的政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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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经济学的公共品理论出发分析,认为洪水保险的是一种“准公共物品”,认为政府应当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基本理论的研究、洪水保障基金的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等方面对洪水保险进行介入,以确保我国洪水保险的顺利开展.

【关 键 词 】 洪水保险,准公共物品,政府介入

洪水保险是对洪水灾害所实施的保险,是为配合洪泛区管理,限制洪泛区不合理开发,减少洪水灾害社会影响,对居住在洪泛区的居民、社团、企业、事业等单位实行的一种保险制度,具有政策性和非盈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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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洪水保险的准公共品属性

公共物品是指那些在消费上面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公共物品可以被划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是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完全的非排他性的物品,较典型的是国防.准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物品.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供给和私人共同分担的原则.洪水保险既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也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分析如下:

1.洪水保险具备公共物品性质.从经营上的规模性方面分析,公共品理论认为,只有当生产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公共物品才能提供成本较低的怎么写作,由于洪水风险的巨灾性特点,洪水保险的经营规模通常是比较大的,从收益的外部性方面分析,洪水保险是一种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的产品,其外部性主要是正外部性,洪水保险可以促进我国防洪标准的提高,弥补防洪工程的局限性,有利于提高灾害补偿标准,使灾民更快地恢复生活生产,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从效用上的不可分割性方面分析,洪水保险是向洪水灾害区域共同提供的物品,具有共同受益或共同消费的特点,其效用也是为遭受洪水灾害的所有灾民所共享的,洪水保险满足公共物品效用上的不可分割性的特点.


2.洪水保险具备私人产品性质.从消费的非竞争性方面分析,洪水保险是具有竞争性,不会因为由于经营者之间的充分竞争而导致低效率和资源浪费,相反它会更有效地发挥其效用和效率.各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扩大保险标的的范围、责任范围、实行多样化营销方式及吸收更多的投保人.从受益上的非排他性方面来分析,洪水保险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即必须缴纳一定的保费才能参加.当然在很多国家如我国,国家对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很多时候也进行无偿救济,在这方面,洪水保险只具有有限的排他性.

基于以上分析,洪水保险在经营上的规模性、收益上的外在性、效用上的不可分割性和利益计算上的不确定性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在消费的竞争性和收益上的有限排他性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它是一种“准公共物品”.这种准公共物品的特性决定了洪水保险单靠私人保险公司和部门是无法供给和开展的,洪水保险的实施必须实行政府主导、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洪水保险制度.

二、洪水保险的政府介入

1.加强洪水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目前,我国洪水保险现在还缺乏法律的支持,应在不远的将来建立健全我国洪水保险法律法规.我国《防洪法》在提到洪水保险时,只提到过“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究竟如何鼓励、扶持,没有具体的条文.国家应在已出台《防洪法》的基础上,把研究制定《洪水保险法》提上议事议程,对洪水保险进行明确规定,使得洪水保险的开发和运用有法可依.

2.积极组织开展洪水保险的基本理论研究,做好基础工作.由于洪水保险在我国仍是刚刚起步的险种,很多技术层面的东西,各保险公司是没有能力、也没有动机开展理论研究,政府应该集中资金和人员在绘制洪水风险图、资金来源、法律制定、模式选择、开展技术等各方面进行系统的研究,并在洪水保险开展后给予指导及进行后期完善工作.通过这些手段等,做好洪水保险的基础工作,指导洪水保险的开展.

3.设立洪水保险基金.政府可以设立洪水保险专项基金,由专门机构按照保险的原则加以运用管理,主要包括基金的投资管理、准备金的提取和赔付等几个方面.基金的主要来源可以包括财政拨款、保费收人、投资所得和再保险赔款等.这种方式可以将原本仅用于救灾、不能滚动的资金转换为可以长期积累的保险基金,不仅可以稳定国家用于救灾的支出,也有利于保证灾后重建所需资金及时到位而不对国家财政造成巨大冲击.

4.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发展洪水保险.税收是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税收优惠对于国家各项政策的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基本的洪水保险计划,我国可以通过免税或减税等税收优惠措施,鼓励个人或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的洪水保险计划,并积极鼓励个人或企业向商业保险公司购写补充洪水保险或以建立自保公司的形式进行风险管理,发挥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杠杆作用,促进洪水保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