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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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是制约海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所在.本文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的先进做法,结合海南巨灾风险情况、财政实力、保险公司经营情况等实际,提出符合海南实际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途径,以促进海南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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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农业保险再保险,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2-003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2.09

一、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概念

农业巨灾是指发生概率很小,但单次或累计经济损失超过预期和风险主体(农户、保险公司或政府)承受能力的农业自然灾害[1].由于我国养殖业保险和涉农保险都包括在农业保险之中,需将国外只针对极端气象事件导致农作物大面积严重减产或绝收的农业巨灾风险的界定进行延伸.将由极端气象事件和疫病、虫害大范围流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定义为农业大灾(或巨灾)风险[2].周振(2011)从保险行业角度,按照“赔付率标准”把造成100~150% 农业保险赔付率的灾害界定为农业巨灾[3].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是超出保险经营机构的偿付能力和一省的整体承受力(部分省份由政府承担部分或者无限保险责任)的风险.

海南省农业保险的综合费用率至少为25%(含8%的工作经费支出和公司经营费用支出),当综合赔付率超过75%时,农业保险必然亏损.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指出,大灾准备金的触发条件是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综合赔付率超过75%,综合赔付率超过75%为大灾赔付率.本文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指极端气候导致农业保险标的遭受巨大损失,农险综合赔付率超过75%,导致农险经营机构亏损的风险.

二、海南省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必要性

海南省地处“台风走廊”,巨灾风险主要是14级以上的台风及大暴雨.从气象资料来看,台风的发生频率最高,对海南省造成的影响最大.

(一)巨灾风险给海南省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

海南省四面环海,陆地面积仅3.54万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1823公里,大小港湾68个,台风影响半径较大,绝大部分市县都会受影响[4].由于风险集中,几乎不具备在省内自身化解分散风险的条件.海南省农业巨灾风险具有发生概率高、损失面大的特点,比国内其他地区面临更严重的农业巨灾风险.2004―2014年,海南省6次因台风和大暴雨造成巨大损失,其中损失超过100亿的3次(见表1),每次农业损失占比最高.

(二)农业保险在灾后恢复再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为海南省农业提供了一条转移风险的有效途径.台风灾害使海南省的水稻、橡胶、香蕉、大棚瓜菜等农作物严重受损,保险公司为投保农户和企业及时核定损失、支付赔款,企业和农户获得灾后再生产重要资金.2007―2014年9月,海南省农业保险累计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659.15亿元,累计支付农险赔款94355.97万元,惠及农户108.72万户次.农业保险的开展,不仅较好地解决了农户“多年致富,一灾返贫”的问题,还改变了农户看天吃饭或等政府救济的思维模式,培养了农户利用市场化手段转移风险和运用金融政策支持自身发展的意识.

(三)巨灾风险对海南省农业保险的影响

海南省农业保险面临发生频率较高的巨灾风险,承保公司经营压力较大.在2007―2014年9月,保费收入累计95411.99万元,赔款(含已决赔款和未决赔款)累计94355.97万元,有3个年度的赔付率超过100%(见表2).连续的高赔率和亏损必将影响农业保险产品的供给.面对较大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海南省农险承保公司积极进行再保险安排,但面对2014年“威马逊”、“海鸥”两个台风造成的巨额损失,在再保险赔款摊回后,农险亏损仍达11825.18万元.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已成为影响海南省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素.

三、国内外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的经验借鉴

(一)国外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的经验[5]

1.美国农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美国在上世纪 30 年办农业保险,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农险市场.美国主要采用以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为特征的制度模式,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私营保险公司和农户共同参与、市场化运作.在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方面,形成了再保险、紧急贷款、巨灾风险证券化等分散和转移农险巨灾风险的手段(见图1).

2.日本农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机构包括:一是乡村级保险合作社,鼓励农户加入本地的保险合作社,农户兼具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两种身份.二是县级(省级)保险联合会,接受保险合作社分保.三是政府级总会,为第二层提供分保,并在超赔事件发生时,为联合会提供贷款资金(见图2).

3.西班牙农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西班牙政府拥有一个由私人保险公司联合组成的国家农业保险总公司,也称农业保险联合共保体.该公司由 60 家私人保险公司构成,各个公司的持股比例根据各自在农险市场的份额来确定.还拥有一家国有农业再保险公司,该公司由经济部管理,在经营方式上与私人保险公司相似,其受政府委托向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向国家农业保险总公司提供损失终止和超额赔付再保险怎么写作.

(二)国内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实践经验

1.北京模式[6].一是政府购写再保险.北京市政府直接出资, 为在北京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3家保险公司购写再保险.发生巨灾损失时,再保险公司直接向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任一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60% 后, 就可向再保险公司申请摊回部分赔款.二是建立市级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市财政每年提取农业增加值的 1‰予以补充.若无大灾事件发生,则逐年积累,若发生大灾损失,则用于赔付 300%以上的损失补偿责任. 2.上海模式.一是农业保险机构计提大灾准备金.农业保险机构每年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中,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二是农业保险机构购写再保险.鼓励和支持农业保险机构通过购写再保险方式分散风险.在公历年度内,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率在90%以下的损失部分,由农业保险机构自行承担,赔付率在90~150%的损失部分,由农业保险机构通过购写相关再保险的方式分散风险,赔付率超过150%以上的损失部分,由农业保险机构使用对应区间的再保险赔款摊回部分和农业保险大灾(巨灾)风险准备金承担.三是政府兜底.农业保险机构使用对应区间的再保险赔款摊回部分和农业保险大灾(巨灾)风险准备金后,如仍不能弥补其损失,差额部分由市、区县财政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排解决.四是财政对农险机构进行再保险保费补贴.市级财政对农业保险机构购写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率在90~150%损失部分的再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年度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农业保险机构购写相关再保险保费支出的6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再保险保费补贴由市农委安排列入部门预算.

(三)国内外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启示

1.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2007―2013年的一号文件基本都提到了要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农业保险条例》第八条也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美国、加拿大、日本、西班牙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都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国内一些建立了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省份,政府均扮演了重要角色.如北京模式是政府直接购写再保险,上海政府则承担超赔的兜底责任.

2.再保险是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的手段极其有限,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条件还不成熟,很多省没有建立省级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国家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也未建立,风险分散主要还是通过保险公司自身积累巨灾风险准备金和购写再保险.再保险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分散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是目前农险经营机构比较常用且相对成熟的做法.


3.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是多层次机制的结合.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应是多层次机制的有效结合.如第一层,综合赔付率150%以下的风险由保险公司通过积累巨灾风险准备金和购写再保险自行承担,第二层,综合赔付率150~200%的风险由省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承担,第三层,综合赔付率200~300%的风险由国家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承担,第四层,综合赔付率300%以上的风险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每一个层次具体适用哪个赔付率区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建立以巨灾风险准备金为基础、再保险为核心,巨灾风险基金为依托的多层次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比较合适.

四、建立海南省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议

(一)承保公司科学安排再保险,提高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

鉴于海南省财政财力有限,而且政府积累的巨灾风险准备金规模也有限,因此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主要由保险机构通过再保险市场来进行分散.例如,当三大险类(种植险、养殖险、森林保险)综合赔付率大于等于75%、小于160%时,由农险承办机构自己承担(160%的上限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通过其积累的准备金以及成数分保、赔付率超赔等再保险安排来分散解决.这就要求承保公司对所承保的农业保险做出合理、充分的再保险安排,保证巨灾风险发生时公司经营的平稳.

(二)政府对承保公司进行再保险保费补贴,鼓励公司购写再保险

参照上海市的做法,结合海南省的财力,由省级财政对农险经营机构购写赔付率超赔的再保险保费给予50%的财政补贴,同时设定一个最高补贴限额.鼓励农险经营机构通过购写再保险来分散巨灾风险,提高农险经营机构承保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增加农险产品供给,为海南省农业提供保障程度更高、覆盖范围更广的农业保险怎么写作.

(三)建立海南省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

2009―2011年海南省农业保险试点方案中提出,省财政从省农业保险发展资金专户中计提政府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2011年底余额为1820万元.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启用条件、使用规则等不明确,导致其在巨灾面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在省财政已计提的政府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基础上,建立海南省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当三大险类(种植险、养殖险、森林保险)的综合赔付率≥160%时,经营农险的公司可申请使用巨灾风险基金,经财政厅等部门审核后可用于保险赔付.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已经计提的政府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财政每年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同时积极探索其它可能的资金来源途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的管理可委托银行或基金公司,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投资应注重安全性前提下的收益最大化原则,在资金来源有限的前提下,投资收益对壮大基金的资金实力、保证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特约编辑:卢孔标)

参考文献:

[1]李大垒,仲伟周.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模式选择及政策建议[J].社会科学家,2009(5):59.

[2]庹国柱,王克,张峭,张众.中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及大灾风险基金规模研究[J].保险研究,2013(6):3-7.

[3]周振,沈田华.农业巨灾保险的需求意愿及其影响因素[J].保险研究,2012(4):26.

[4]温克刚,吴岩峻.中国气象灾害大典(海南卷)[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8.

[5]高庆鹏,周振,何新平.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担模式比较――以北京、江苏、安徽为例[J].保险研究,2012(12):30-31.

[6]孙悦.我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D].辽宁:辽宁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