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难点与

点赞:16198 浏览:7116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探索离预期的要求有相当的差距,因此,有必要对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难点和对策选择基点加强研究,以有利于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关 键 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6—0130—03

2007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国开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4年多来,试点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迄今为止,各地试点的探索离预期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进任重道远.之所以这样,很大程度上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难点和对策选择基点问题有关.对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难点和对策选择基点加强研究,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的难点

在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按照经营模式从大的类别可以分为强制性政策保险和自愿性商业保险.自愿性商业保险即是由保险机构完全按照商业化的运作方式,以盈利为目的经营的保险;强制性政策保险即是由保险机构根据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政府资金和法律法规的支持下开办的保险业务.从我国近年的试点来看,我国绝大多数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都属于自愿性模式的商业性保险业务的范畴,其推进工作尚存在较大难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人们需要的物品可以分为4类:第一类是私人物品,第二类是公共物品,第三类是具有非排他性于竞争性的公共资源,第四类是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以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属于准公共物品,体现在:

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

现代化的大生产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往往是不可避免的,由于生态环境是一个系统,一旦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其影响范围广泛,受害人数众多,由此产生的巨额损害赔偿费用不是一般企业所能负担的,许多企业可能因无力承担而破产.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以保险的方式实现了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在众多潜在污染企业之间的共担和分散,使传统的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责任社会化.其受益者不仅是投保的企业,而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因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效用是不可分割的.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消费上具有不可排他性

按照经济学的思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消费上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产品,购写者只要支付了就取得该产品的所有权,并可轻易排斥他人消费这种产品.由于环境资源是“公共物品”,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消费过程中无法在不同消费者间进行分类分割,很难也不可能将没有为保护环境付出成本的消费者排除在外,或者说排除成本太高而没有实施的价值.


3.供给和需求的双重正外部效应性

经济学上,如果单个经济单位从其一项经济活动中得到的私人利益小于该活动所带来的社会利益,被称为“正外部性”.正外部性在于产品的某些效益估值没有被视为产品需求的一部分,于是,边际社会收益就超过了私人边际收益.环境责任保险的构建和运行表现出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的准公共产品的供求关系.由于环境责任保险会增加环境效益这一产品的供给,消费者也将获益,并且会产生外溢效应,因此,环境责任保险的正外部性,就是环境责任保险消费的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收益;如果政府对投保不进行补贴而由投保企业承担全部保费,又会使企业保险消费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投保企业和社会分别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确定各自的环境责任保险最佳均衡量,就会导致私人的最佳消费量小于社会的最佳消费量,出现商业性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短缺.

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具体操作上的一些问题,使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率和经营成本较高,导致商业性保险公司遭受亏损的威胁.而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用很小的代价就可获得保险带来的好处.因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担了部分应由社会负担的成本,保险生产的边际私人成本高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却小于边际社会收益.商业性保险公司和社会分别按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原则确定环境责任保险的均衡量,就会导致保险公司的最佳生产量小于社会最佳规模,造成商业性环境责任保险的供给不足.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怎么写作属于准公共品范畴,如果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置于竞争的市场上,既不可能有有效需求,也不可能有有效供给.“有效需求不足,供给短缺”的双向限制严重阻碍了环境责任保险的持续发展和快速增长.

(二)环境污染风险的特殊性

就保险企业而言,环境污染风险是一种新型的风险,有许多不同于其他财产风险和人身风险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因果关系的不易确定性

这种不易确定性包括几个方面的含义:一般来讲,在只有一个污染源的情况下,排污单位排向环境的污染物是多种污染物的混合物,经过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的采样、化验和分析后即可明确哪些污染物超标以及是哪些污染物造成的危害;而在多数情况下,同时存在多个排污单位,也就有多个污染源,这就首先要确认是哪一个污染源造成的污染,是所有的污染源还是某一个污染源.在现实生活中,当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较多的污染物时,附近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畜禽、水域养殖等会出现一些异常的现象.但农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后产生的症状,常与病虫害、用肥过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农药用量不当等所产生症状有相似之处;畜禽类、鱼类污染所受损害与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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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具有非特定性

一般的保险都有特定的保险受益人,但是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受益人并不仅是投保人,也不是投保人事先指定的受益人,而是在环境污染事故中受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于环境污染本身的特点,其污染范围常常是大面积的,风险一旦发生,涉及的不是一个或两个特定的主体,而是有为数众多的受害者,甚至是一批潜在的不特定主体.由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受害人具有不特定性,因此,环境责任保险受益人也具有非特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