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下出口信用保险的应用

点赞:5679 浏览:1949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内容提要 出口信用保险是出口信贷下出口商或出口国贷款银行规避来自进口方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的重要手段.出口信贷下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分为出口写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论文主要探讨了出口信贷下出口信用保险的应用模式,从被保险人、贷款币种、保险标的等多个方面对出口写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进行了比较,提出出口信贷下出口信贷保险应用的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出口信贷 出口信用保险 政治风险 商业风险

出口信贷对于促进出口国的对外工程承包和大型机电设备出口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发达国家都把出口信贷作为政府外贸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非常重视构建完善的出口信贷体系.我国的出口信贷业务起步较晚,在对外工程承包和大型机电出口领域采用出口信贷时,出口商或出口国银行对来自进口方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尚不能很好地规避和转移,一旦风险发生,则承受巨额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通行的国际贸易促销手段,已有近百年的历史.1919年,第一家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成立,此后,各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迅速.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支持出口的一个重要手段,承保金额已占世界贸易总量的10%以上.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起步晚于出口信贷业务,将出口信用保险应用于出口信贷下也是近几年才逐步开展的一项业务.为帮助国际工程承包商和大型机电设备出口商以及出口项下的贷款银行很好地规避进口方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以下对出口信贷下出口信用保险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出口信贷下出口信用保险的类型

出口信用保险是信用保险机构对企业或银行投保的出口货物、怎么写作、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或贷款提供安全保障的一种保险,它以出口贸易中写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承保国内出口商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在出口信贷下,根据承保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出口信用保险分为出口写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出口写方信贷保险是写方信贷下,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或信用保险机构向出口项下的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是卖方信贷下,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出口方提供的用于保障出口商收汇风险的一种保险产品.尽管写方信贷保险和卖方信贷保险都承保国外写方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但在具体的操作机制上存在诸多不同点.

二、出口信贷下出口信用保险的应用模式

(一)出口写方信贷下出口信用保险应用模式

1.出口写方信贷保险各方关系

出口写方信贷保险下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


2.出口写方信贷保险操作流程

(1)投保申请

投保人须在商务合同和贷款协议签署之前与保险人联系,向保险人提出申请,填写《询保单》;投保人在提交《询保单》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商务合同和贷款协议草本,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出口商的资质证明和营业执照,出口商的经营情况分析,进口方的情况介绍,借款人和还款担保人连续三年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情况介绍;保险人在接到《询保单》及有关文件后,经初审决定受理的,保险人将进行《承保意向书》的前期评估工作;对于初审不合格的,保险人将给出不予受理的理由.

(2)项目评价

项目决定受理后,保险人将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具体包括:国家风险的评价,主要是借款人所在国家目前及未来政治稳定性、经济状况以及金融形势的综合分析和评估;项目风险的评价,主要侧重于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项目的合法性、重要性和真实性,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商业风险的评价,主要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及出口商、进口商的资质、生产经营和财务方面的分析和评价.

(3)出具兴趣函和承保意向书

经过全面评估后,对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且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会向投保人出具有条件的《承保意向书》.在出口写方信贷保险下,为支持出口企业对外投标,保险人也会在适当放宽对项目的要求的基础上向出口企业出具《兴趣函》.

(4)保险协议的签署

出具《承保意向书》后,保险人会对商务合同和贷款协议进行认真审查,并参加有关贷款协议和商务合同的谈判,必要的时候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跟踪.在商务合同和信贷协议签订后,投保人正式投保,保险人会审查、确认其是否与《承保意向书》、投保单相一致,最后出具正式《出口写方信贷保险协议》,保险人缴付保费后《保险协议》正式生效.

(二)出口卖方信贷下出口信用保险应用模式

1.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各方关系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引起的出口商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收的延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为出口商.

2.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操作流程

(1)询保

项目初期,出口商按项目情况填写《询保单》,对基本符合承保条件的项目,应出口商要求可以出具《兴趣函》支持企业投标;经初审符合条件后,可获得《承保意向书》,按其中载明的参考费率和保险条件继续商务谈判.

(2)风险评估

出具《投保意向书》,标志着保险人与出口方共同控制风险的开始.出口方须及时通报项目的进展情况,保险人也将参与项目的考察和商务谈判,建议、落实还款担保等条款.

(3)投保和承保

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签订后,投保人可正式填写投保单,并随附项目有关资料.按相应程序要求审批通过之后,保险人将出具相应《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单》,在收到保险费后保单正式生效.

(4)权益转让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下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人出具《赔款转让协议》后,出口商可以将保险单项下的赔偿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取得融资的便利.

三、出口信贷下应用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出口信用保险对投保方的资质要求以及对投保项目的要求

并不是所有的出口信贷项目都可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信保公司对投保方资质和拟投保项目都有一定要求.

1.对投保方的资质要求

(1)投保人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对外经贸经营权和相关资质且财务状况良好的法人和符合条件的中外资银行.

(2)出口方资质要求:在我国注册的具有出口经营权且财务状况良好的法人.对于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出口商应该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和项目经验.

(3)外资银行作为融资银行 的资质要求: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在中国设有营业性分支机构;在过去两年执行过出口信贷项目.

2.对拟投保项目要求

出口标的应主要为我国生产的资本性货物和与之相关的怎么写作:成套设备或机电产品的国产化比例一般不低于70%,船舶、飞机及车辆类产品的国产化比例一般不低于50%,大型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的中国成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商务合同应规定有一定比例的现汇付款或订金:成套设备和其他产品的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类产品交货前进口方现汇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项目信用期在1年以上,一般机电产品还款期不超过10年,电站等大型项目不超过12年;进口国政局稳定,经济状况良好,与我国已经建立正常外交关系,属保险人可接受风险范畴;进口商和担保人资信在保险人可接受范围之内;投保写方信贷保险要求出口商务合同在询保前尚未签订.在商务合同金额上,出口写方信贷保险要求商务合同金额不低于400万美元,出口卖方信贷保险要求商务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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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不意味着出口项下的任何损失都能获得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赔偿,投保人必须明确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对于出口信用保险并不承保的风险做到心中有数,提前采取防范措施.比如,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对出口方的以下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由于进口商拒绝支付或推迟支付商务合同下的应付款所引起的间接损失;被保险人在其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汇率变化引起的损失;除进口商及其担保人外的任何与商务合同付款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违约、欺诈、破产、违反法律或其他行为引起的损失;因进口商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规定应向进口商收取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在商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货物运输保险或其他财产以及责任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得知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仍继续履行合同引起的损失.对于这些出口信用保险不负赔偿责任的损失,投保方一定要提前预见,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及早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出申请

由于出口信贷下的出口信用保险的周期较长,审批程序较为复杂,因此在有投保意向时应及早向信保公司提出申请,尽早申请有以下好处:

第一,可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获得国别政策、风险分析以及承保经验,以便及时调整出口策略和方式.信保公司在出口信贷下的出口信用保险上经验比较丰富,会根据最新的国家风险调整对每个国家的承保政策,因此提前向信保公司提出申请便可以得到这些信息,并且还可以得到信保公司每年发行一次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的相关国别信息.对于投保人来说,有了这些信息便可以提前了解即将合作伙伴所在国的国家风险,从而根据具体情况对出口策略和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可事先获知参考保险费率和有关保险条件,为下一步商务合同和贷款协议的谈判奠定基础.

第三,为必要的风险考察和审批准备时间.由于在出口信贷融资模式下出口信用保险所承保的金额往往较大,因此对于风险的考察所需时间往往较长,同时由于金额较大且此项保险的政策性较强,因此需要的审批程序较为复杂,所以提前向信保公司申请保险可以为风险的考察和审批准备出足够的时间.

(四)选好合作的贷款银行

投保人既可以自己和银行进行沟通,也可以通过信保公司和银行进行沟通.无论通过哪种方式,都要选择一家业务操作熟练的银行作为合作银行.目前国内能够操作出口信贷的银行只有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一些外资银行,其他的大部分商业银行对于出口信贷的操作都较为生疏.选择业务操作熟练的银行作为合作银行能起到事半功倍之效.

(五)与写方进行充分的沟通

由于出口信贷融资模式下的出口信用保险一般都需要有写方所在国家的主权担保,因此投保人应和写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以期能够较为顺利地拿到业主所在国家的主权担保,从而使整个保险能够顺利进行.

(六)及时向信保公司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

遵循保险经营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应及时向信保公司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以便信保公司能够根据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进行相关步骤的工作,只有这样,信保公司才能将其业务进展和整个项目的进度保持一致,才不会使业务的进展慢于项目的进展;另外,一旦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投保方一定要及时履行告知的义务,如果明知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仍继续履行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七)加强人才的储备与培养

由于出口信贷融资模式下出口信用保险的应用技术性较强,所需的知识较为广泛,因此投保人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注重对此方面人才的培养,以期能够熟练地配合信保公司和贷款银行进行此项业务的操作,不至于因为对业务操作的生疏而导致项目不能顺利进行.对于人才的培养,可以利用信保公司的培训来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结论

出口信贷下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有转移收汇风险、提升信用等级、为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增加成交机会、拓宽信用调查和风险鉴别渠道从而增强抗风险能力等作用.在现实的应用中,投保企业应该熟悉信保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的操作流程,结合上述应用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建议,更好地应用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