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现状调查

点赞:5602 浏览:1590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福建省是最早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20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各项政策不断完善和规范,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安定稳定.但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亟待解决.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方法及特点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顺利出台及改革的平稳进行,1994年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虽然实行了个人缴费制度,但未设立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基金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暂行规定》的退休金支付办法虽确定人员的三种身份及三种计发办法,但由于没有配套的具体操作办法,实际上都是一种办法计发,即:退休费按工作人员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结合到龄时工作年限相对应的比例(70%-90%)打折扣.即机关单位实行的是职级工资制,工资构成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地方性津补贴.退休时按工龄打折扣部分是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到龄时工龄所对应的退休比例进行折算.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调整基本上随在职人员同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金的计发办法参照执行,与之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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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实际上就是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翻版,其调整机制也是过去退休金的调整办法,计发办法实际上未因开展养老保险而作进一步的改革,只是有参保人员的退休金发放渠道由财政发放改变为社保发放,其他的并未改变.

目前,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以下特点:一是计发办法的出发点是强调与原来的退休费计发标准相衔接,基本上没有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计发特点.二是调整办法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调资同步进行,其调资的政策及操作,没有按照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活动规律进行.三是养老金的待遇水平没有与单位的缴费及个人的缴费状况挂钩.四养老金的审批权限在公务员局.如莆田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缴费其第一个月养老金除了公务员局批准的金额外,还有一笔一次性过渡养老金,即个人缴费超过2%以上部分退休时一次性返还;如有中断缴费年限则其养老金按中断年限每年2%倒扣.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存在的问题

(一)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参保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沿用国发[1978]104号文件,养老金待遇与个人缴费没有直接挂钩,未建立个人账户,存在养老金替代率居高现象.由于这原因,目前出现较突出的利益矛盾问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养老保险的收费状况没有直接关系,与个人的缴费没有挂钩,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的权利与责任相脱节,养老金待遇的高低与缴费的多少无关,养老金待遇水平的调整也与养老保险缴费的积累、个人收入状况没有直接联系.无法体现缴费与不缴费、多缴费与少缴费在享受养老金待遇上的差别,极大地影响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自觉性,因而参保单位和个人保险意识淡薄,缴费的积极性未能有效地发挥.

(二)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给付模式不同,养老金待遇明显高于企业退休人员,而且每当机关事业人员调薪,这个差距还会拉大,这不仅加大了事业单位转制改企后改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难度,也阻碍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工作的正常流动.

(三)2008年3月国务院决定在重庆、上海等五个城市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结果进展缓慢几乎停滞,离退休人员担心并轨改革后待遇降低,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和要求提前退休的现象.

(四)退休审批权与业务经办相分离.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金的发放及业务经办,但离退休审批权仍由公务员部门负责,这种状况造成了离退休待遇审批与养老金发放相互脱节.

(五)没有形成科学的给付机制.退位费计发几年一个档次,结构不合理,水平差距大,退休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提高工资同步进行,没有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正常调整机制,难以科学地解决退休人员待遇与物价上涨、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问题.

(六)对于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来说,不参保也可以拿一样的退休金,其他参保的人员个人反而要被扣开始2%至目前8%的保费,因而,参保人员存在早保早吃亏的问题.由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级统筹的不统一性,全额拨款的单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纳入参保,有的未纳入,权利与义务不平衡性,矛盾突出.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的探索

(一)首先要改革退休审批权与业务经办相分离问题.下一步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重新组建,退休审批权有望归属同一部门.

(二)取消养老金按中断年限每年2%倒扣的做法.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模式,按累计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2%倒扣比例明显偏低,不利于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三)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今年李克强总理报告中提到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等要求,从制度上实现公平,在规则上实现公平.做好顶层设计,实行一步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参保、全面推开、省级统筹、逐步过渡全国统筹.实行与企业相同的以缴费工作年限和缴费工资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为依据的结构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实施办法为:

1.改革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2.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实施后退休的“中人”,在按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按照企业办法再增加一块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一定比例计发.

3.改革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老人”,仍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计发养老金,并实行与企业离退休人员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4.建立职业年金.完善职业年金制度应成为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机关事业单位大口径人数将近4000万,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完善后,每年缴费增量将超过2000亿元.职业年金制度可以按照地方财政收入水平、地区物价、消费水平相适应的地方性补贴来建立.确保全国改革方案实施时点前的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水平不降低,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早日并轨.

(四)遵循“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并建立个人帐户,体现公平性;同时实行与在职人员增资相脱钩,将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波动等作为参照指数的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统一调整养老金支付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了正常发放的离退休费、生活补贴、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外,是否可以考虑把高龄补贴、抚恤金、一次性困难补助、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等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切实减轻差额、自收自支等非财政全额预算单位负担.体现社会保险制度的优越性、互助性和共济性.

总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测算要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公平性.这样才能打破养老金双轨制顺利进行并轨奠定基础,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不仅能够解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能进能出问题、调节收入分配,而且健全了社会保障体系.

(作者单位:莆田市城厢区机关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