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保工程区国有林业局场职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和

点赞:7453 浏览:2265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2000年在我省正式启动实施,经过一期工程的建设,我省生态环境实现了由“整体恶化、局部好转”向“总体好转、局部良性循环”的根本性转变.为了巩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一期的建设成果,实现森林资源增长与质量提高,改善生态环境和民生,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木材安全、林区稳定和应对气候变化,2010年党、国务院决定延长天保工程期限,实施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期限为2011―2020年.实施范围为除西安市城五区外的全省102个县(市、区),12个重点森工、4个国有林场和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119个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包括全部国有、集体权属的森林,总面积17786.33万亩.职工人数为22738人(其中2000年及以后新进职工1551人).

我省现有258个国有林场,承担着国有林、国合造林以及部分集体林的管护任务,是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主战场,国有林场职工是天保工程的主力军,解决好职工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待遇成为改善民生的切入点.2011年度全省林场职工平均工资已达到2.98万元(当年全省社平工资3.9万元),随着二期政策的更加完善,投资标准的进一步提高,职工工资将进一步得到提高.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职工应该享有的五项社会保险,天保工程每年度国家核查,也将职工的五项社会保险作为主要检查内容进行考核.为了更好地实施好二期工程,研究和分析职工的五项社会保险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越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谈几点看法.

1.我省国有林业局(场)职工社会保障现状

1.1 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1998年施行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6年《陕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我省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省属六大林业局,宝鸡市马头滩、辛家山林业局以及全省61个自收自支的林场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995年省政府颁发的《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目前只在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实行,各地市县一般暂不实行.2003年7月起,省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就停止了这项改革,只有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继续试点运行.这一政策目前只适用于省楼观台实验林场.而对于全省的37个全额、134个差额事业单位林场来说,至今我省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自2007年起,天保工程国家核查规定,全额事业单位不需要缴纳,视同参保,但从国家政策层面找不着这一规定.自此以后,我省每年一度的省级复查也沿用了这一规定,2011年度参保率已达到97%.

1.2 基本医疗保险

2009年陕西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要求:为解决各设区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统一、标准不一致、管理不规范、基金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目前,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已经实现.2011年度参保率已达到96%.

1.3 工伤保险

1997年出台的《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天保工程一期实施前,当时我省8个重点森工企业以及61个自收自支林场都应参加工伤保险.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各类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2006年《陕西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参加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我省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加之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情况不同,使全省的37个全额、134个差额事业单位林场参保情况不一.

2011年修订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实施范围,解决了困扰我省天保工程一期政策层面的问题.为了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工作,2012年颁布了《陕西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对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随着这一政策的落实,我省国有林场职工的参保率得到大大提高.

1.4 失业保险

2003年施行的《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等.2009年《关于修改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下调了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标准等.从政策层面上讲,我省失业保险不存在问题,但从历年检查来看,失业保险参保率一直不高,2011年度参保率70%.主要原因是,部分县尚未开展此项工作;林场领导不太重视,认为事业单位不存在失业等.随着《社会保险法》的进一步贯彻宣传,我省失业保险工作将得到改善.

1.5 生育保险

2001年《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费率控制在0.6%左右,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2008年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减少了事业单位.这一政策的不统一,为推动此项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加之,国有林场女职工特别是育龄女职工的偏少,林场领导认为白花钱的错误思想,职工参保率一直不高,2011年度参保率仅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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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省国有林业局(场)职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2.1 政策方面

一是,全省缺乏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各地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范围的不统一.如宝鸡市麟游县两个林场均为差额事业单位,而县上只要求全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凤翔县两个林场为正科级全额事业单位,当地规定:凡是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的工人(即合同制工人),需缴纳养老保险;渭南市全部县区都未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宁强县社保部门对国有林场中干部身份的职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不予接纳;城固县至今尚未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若要参加企业统筹,需补缴1993年以来的欠费,并且退休人员工资只能按照企业的待遇核算计发,远低于在原单位领取的退休工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补发.这样,林场负担没有减轻,还造成了不稳定因素,职工本身也不愿参加. 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的待遇问题.由于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不衔接,自收自支的林场职工参加企业统筹后,领取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从财政部门领取的退休费存在大的差距;

三是,单位缴费比例过高.主要体现在省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及西安、榆林两市的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省楼观台实验林场参加的是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统筹,由于参保单位的减少(全额事业单位已于2003年7月停止了这项改革),基金支付的增加,自2010年元月起,单位缴纳比例已提升至28%,虽规定省财政按缴费基数的2%及其他因素每年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还是加重了企业负担.由于省楼观台实验林场所在地周至县的医疗保险支付能力较差,省楼观台实验林场参加了省级单位医疗保险(已违背了属地化管理原则),单位缴纳比例为10%,高于天保工程医疗保险补助标准4个百分点;榆林市自2006年起提高了单位负担比例,由6%已提至8%;西安市单位负担比例自医疗保险实施以来,一直执行7%的标准.

四是,省级生育保险政策的不衔接以及部分市规定各单位虽参加了生育保险,但生育津贴全部或部分仍由单位支付,加重了单位负担.

2.2 资金存在缺口

一是,天保工程一期投资一定十年,国家补助资金与单位缴费资金的缺口愈来愈大;二期虽投资标准较一期有较大增加,但至今仍用2008年度社平工资的60%进行资金预算,造成资金缺口.

二是,天保工程二期国家补助社会保险的人数已扣除了2000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而造成的缺口.

三是,国家补助五项社会保险资金的缴费比例分别为20%、6%、2%、1%及1%与我省各地执行的缴费比例存在的缺口.

3.几点对策

3.1 做好社会保险政策的修改完善工作

根据已公布的《社会保险法》,在国家对现行条例、规章进行修订后,尽快修改完善我省的法规政策,从政策层面上予以解决职工.根据目前工程职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结合省级政策的修改工作,及时向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建议,拿出针对我省国有林业局(场)职工的处理意见.在做好省级政策调整的同时,及时与各地工程管理者沟通,做好市县政策的修改,使当地政策与省级政策更好地衔接,为顺利推进二期工程的实施,做好政策保障.


3.2 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我省企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了省级统筹,但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不一,部分市县至今尚未开展,与《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差距甚远;省政府已出台了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意见,各地要抓好落实工作,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3.3 提高二期工程资金补助

呼吁国家在天保二期工程实施期间,继续提高资金补助标准.资金补助标准随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而提高,或实行资金补助标准三年一调整,从而弥补资金的巨额缺口.

[责任编辑:曹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