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点赞:4114 浏览:1334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一般理论

(一)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界定

诚实信用是民商法律中最基本的原则.它指民商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从善意出发,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诚信原则包括"善意"、"诚实"和"信用"三方面的含义."善意"要求当事人在其应为中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也不能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诚实"要求当事人言行和思想一致、实事求是;"信用"指当事人在其行为中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第一,"语义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

第二,"一般条款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

第三,"立法者意志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第四,"双重功能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层次构成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应从立法目的、规范内容和司法意义三个层面来进行分析;

第六,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有"信"的因素,即法律关系的一面,顾及他方利益,衡量对方对自己一方有何期待,并使其正当期待不致落空;二是,含有"诚的因素","诚"即"成",包括成己成人,成其事务;三是,遵从交易习惯之意,但不包括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期待之保护的交易习惯.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以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应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当事人作出订立与履行约定的全部实事,同时自己会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按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或宣布合同无效,对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二)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最大诚信原则发生了某些变化,但其基本内涵并没有改变.保险法中应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投保人来说,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应承担两种义务:(1)诚实告知,即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须将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实向保险人做的口头或书面的说明.(2)信守保证,即在保险合同约定中,投保人担保某一事情的真实性或担保对某件事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若投保人违反保证,将导致合同解除或无效,保证人则不用承担保险责任.

对保险人而言,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也有两项义务:(1)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务必将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告知投保人;(2)保险人应当具备足够的赔偿能力以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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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最大诚信原则是调整整个保险行业中出现的诚信危机的重要手段.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了保险交易的整个过程.总之,最大诚信原则是保证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开展、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原则.

二、目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制状况

(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

我国在修改后的《保险法》中着重突出了对诚信原则的保护和运用,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第5条;在分则中也对保险市场的各行为主体围绕诚信原则进行了规范.这表明保险信用法制建设的加强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曾一度以总体素质较低,诚信水平不高,社会形象较差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通过近年来的整治,销售人员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误导、欺骗现象明显减少,失信行为初步得到控制,保险销售人员的诚信状况好转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

(二)目前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保险法立法司法执法工作相对落后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中的保险业活动相比仍旧显得不够完善,随着保险行业的飞速发展,必定会带来很多新现象、新问题.虽然颁布实施了《保险法》,但对于迅猛发展的保险业务来说,许多新的问题在《保险法》和相关管理办法中却又没有明确的规定.

2.保险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保险销售人员的数量庞大,员工素质良莠不齐,随着保险公司销售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显露,在实践中因保险写作技巧人疏忽或越权行为而造成主体双方损失的现象比比皆是,切实提高保险写作技巧人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我国保险法关于上述问题的规定十分概括,有的甚至没有规定.

3. 保险监管方式落后

由于保险业自身的特殊性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世界各国都对保险业的监管给予了普遍的重视.国家必须对保险业实施监管,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稳定,从而促进其健康发展.

4. 人们缺乏保险意识

保险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然而,保险是一种非渴求性的商品,再加上人们认识程度有限,文化水平的不高,经济条件的制约,致使广大民众的保险意识还很淡薄,老百姓对保险的意义和功能的认识还不够,从而导致我国的保险密度和深度偏低,致使我国保险市场的规模不能迅速扩大.

三、我国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各项保险法律法规,提高执法能力

一国监管制度确立的大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我们需要不断修改和重新解释保险法,根据大法制定出相关的子法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为培育保险市场、强化保险监管、维护保险权益人利益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这也是监管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所以我国的保险业应在加强保险法制化建设上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促进我们保险业的长足进展.

(二) 加强保险业的监管力度,优化监管模式

由于保险业务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投保人对复杂的保险合同常常难以很清楚的理解,而且保险合同又是一种标准合同,极易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造成一种不平等的交易地位.因此,只有通过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单条款等进行审核,对保险人业务经营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才能有效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三)强化保险怎么写作质量,增强人们的保险意识

保险这种方式增强了人们对包括火灾在内的巨灾风险的认识,保险的防灾防损功能得到认识.既然保险是一种非渴求性的商品,人们不会积极主动地购写,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们真正意识到保险时刻的到来,意识到保险对老百姓生活的意义和功能,从而增加对保险的需求,提高我国保险业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

(四)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社会的进步,保险行业应按照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考虑到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加强自身的诚信程度来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构建和谐社会的号角也已吹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另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