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的损失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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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5日,刘先生通过保险写作技巧人在某保险公司购写了一款终身寿险产品,合同规定保额2万元,年缴保险费1080元,缴费期限为20年,现已缴纳4年,共计4032元.2010年3月底,刘先生因为经济原因,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答复是,按该款终身寿险产品价值表的标准,退还保费为2600元.刘先生不解,明明向保险全额支付了前期保险金额和滞纳金,保险写作技巧人当初不是承诺“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吗要回答刘先生的疑惑,就需要从寿险产品的价值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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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单价值

保单的价值指投保人要求解约或者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返还给投保人的实际金额.保单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因为在保单生效后,前期多缴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累计后便形成了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除去用于支付保险人的必要费用(如制单费、运营费等管理费用)外,剩余的就是人寿保险保单的价值.在解约退保时,保险人应当将这部分价值返还给投保人.故而,价值又叫不丧失价值或者不丧失的赔偿权.

通俗一点说,保单的价值是寿险保单所特有的,对于投保人长期投保并在到期前退保所制定的利息计提补贴,这样就相当于银行的定期存款在到期日之前提前取款时,虽然损失了一定的利息,但仍然较之当初的本金和活期要略高的道理一样,只不过在缴费之前就已对每一年份的退保时所得的返还保费都进行了精确的约定.


刘先生2000年给儿子投保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某人寿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当时孩子22岁,年缴保费1980元,20年缴完(即39600元).最初几年由于保险公司需要扣除佣金、保单管理费等,保单的价值低于其所缴保费.到第17年,所缴保费和当时的价值相当,如果刘先生想退保就可以拿回相当于自己所缴保费的价值.在17年之后,保单的价值就高于投保人所缴的保费.

哪些保险有价值

首先要准确理解和吃透保单的价值的含义.

一般意义上的价值是指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独有的.一般来说,两全保险、终身寿险、一年以上的定期寿险、养老险、万能险以及分红险等,保险合同生效一年后,保单相应就开始具有价值,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价值越高.像短期意外险、定期寿险、健康险和家财险一般不具有价值或者价值很低.

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价值相应越高.

保单的价值等于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一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一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一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由于长期寿险产品前期扣除的各项费用较多,一般情况下,保单生效最少两年以后才具有价值,缴费不满两年的,保单的价值一般情况下几乎为零,一般投保人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价值相应越高.

换种说法可能更好理解一点.即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和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在各保单年度的分布不是均匀的,第一年最高,第二年会降低一些,以后则逐年降低,并稳定下来.如果采用分期缴费,保险公司在第一个保单年度的管理费用开支加上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及承担保险责任所需的纯保费,往往接近甚至超过当年所收的保费(依不同产品而不同),这样保险公司对于在投保后第一年内退保的,有可能无退保金,也就是保单未产生价值;对于第二个保单年度内退保有可能给付少量返保金,也有可能仍无退保金给付(若采用每月或每季度缴纳一次保费,在第二个保单年度的上半年,尚未缴足两年保费),也就是保单仍未产生价值.

分清保费年限和合同期限

从中国《保险法》的规定看,缴足两年以上保费的寿险保单,已产生价值,若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保单价值.缴足两年以上保费与合同成立两年以上是不同的概念.检测设某寿险保单于2007年1月1日签发,保险期间10年,到2008年12月31日合同成立两年,若采用一次缴清保费(趸缴)方式,于2007年1月1日缴清,当时已缴足两年以上保费,产生保单价值;若采用年缴保费方式,2007年1月1日缴纳一次,2008年1月1日再次缴纳,即缴足两年保费,产生保单价值;若采用月缴保费方式,每月1日缴纳,2008年12月1日缴足两年保费,产生保单价值.寿险合同解除(退保)时,保险公司应退还保单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两年保费的,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

一句话,保单价值可以多于或少于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关键取决于保险费、预定利率、投资收益率、保险险种、生产率和死亡率等因素.除此之外,还包括分红保险的分红率、意外事故发生率、残疾发生率、疾病发生率以及公司的营业费用率等因素.

退保不如巧用价值

那么该如何巧妙利用寿险保单价值的理财功能呢

投保第一年退保不划算

一般来说,传统寿险产品不具有理财功能,兼具保障和理财功能的产品主要为新型寿险产品,像人们比较熟知的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实施之后,大多数寿险公司出于精算和公司赢利方面的考虑,一般规定保障性产品只能附加在投资型主险种之后,长期寿险产品的理财功能逐渐得到强化.寿险理财不差钱,掌握以下几点至关重要.

保单生效第一年退保最不划算.大部分长期寿险产品第一年度的保单价值极少甚至为零.首年退保手续费基本相当于所缴保险费,第二年度的保单价值为所缴保险费的20%左右.因此,即便是退保也最好在两年以上才能尽可能多返还价值.

如果投保人经济陷入窘境无法在保单宽限期之内缴纳保费,可利用寿险产品具有自动垫缴保费、缴清保费、展期保险解决燃眉之急.自动垫付就是根据事先约定,自动利用保单中已有的价值支付未来若干年的保费,直到已有的价值用完.这样原保单的保额不变,但保障期间受价值制约,如现有价值越多,保障期间越长,反之亦然.

周先生1999年投保了一款某寿险公司保额40万元,保障期限20年的期缴型两全保险产品.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他一时无法缴纳保费,当时保单价值已经累计达到1.8万元.

如果周先生投保时约定了自动垫付条款,即利用保单现有的1.8万元的价值支付未来若干年的保费,直到价值用完,所保障的年限由价值所能支付的保费决定,但期间保障额度仍为40万元不会改变.

保单理财方式多

缴清保费,又称减额缴清保险,则指投保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时,为维持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不变,将当时保单价值作为趸缴保费,从而计算新的保险金额.弊端是保额将会大幅度降低.这种方式比较适合预计经济困难情况将持续一段时间,但仍想保留原来的保障形式的投保人.

如周先生可以利用现有保单价值1.8万元,选择趸缴型投保的方式一次性缴清所有保险费,保障期限仍旧为40年,但保障额度将低于40万元.同时周先生也可以将两全保险改为展期保险,这时投保10年期保额为40万元的定期死亡保险,保费为6000元,余额1.2万元作为趸缴保费可以购写保险金额为25万元的生存保险.因此,周先生在2009年以前去世可以得到40万元的死亡给付金,如果他到2019年时仍然生存,就可以得到25万元的生存保险金.

展期保险较为特殊,它指将价值仅用来缴纳未来所需的纯死亡保险费,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的保险计划.由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单通常保费较低,则该方式下死亡保额可保持不变,保障期限较长,但其他保险利箍可能受损.因此,展期定期保险比较适合长期经济困难同时又特别需要身故保障的被保险人(如家庭支柱)等.

如果投保人只是一时资金紧缺,两年内无法缴纳保费,还可单方面采取保单效力终止.它是指保险合同暂时处于终止状态,发生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不同于保单失效,保单效力终止的好处在于只要两年内,投保人将欠缴的保费及时补上,即可申请保单复效,继续维持这份保单.这种做法唯一的缺陷是,申请复效时还要经过保险公司重新审核,如投保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则保单也会受到一些约束.

投保人还可以利用寿险保单向保险公司或者具有保单质押贷款的银行申请贷款.这需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申请,贷款额度为寿险保单价值的80%.申请保单质押贷款后,保单责任依然有效.保单借款的程序较银行贷款简单,借款利息的计算参照银行的商业贷款利率上发放,期限要求不超过半年.但投保人要注意的是应及时还款,否则可能造成保单失效等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