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困局待解

点赞:2362 浏览:627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9月末,家住山东省滨城市滨城区梁才街道办事处徐庙村村民王家福的5亩玉米地全部倒伏.粘虫肆虐过的玉米叶片,损失惨重,部分玉米仅剩下孤零零的秸秆.

王家福其实已经参加了农业保险,但至今仍未获得赔付.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虫灾非天灾,属免责条款”.

目前,山东“玉米粘虫”灾害发生面积已达510万亩.不少农民也像王家福一样曾经参加了农业保险,他们同样也被挡在了赔偿之外.

8月份是玉米生长关键阶段,我国玉米主产区东北及华北部分地区遭受了十年一遇的粘虫灾害.

病虫“吃”出保险漏洞

“从理赔的角度说,是不在保险责任之内的.”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周丽娟说,“要是用理赔款的话,现在看来还是不可以.”

记者在其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一栏看到:由于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冰冻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而对于“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以及鼠害、虫害、草害、收获期间和收获后由于一切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之前参加农业保险的时候,也没有说什么,就是让交钱填表格就行了,现在有事情了,却这个不赔那个不赔.”对于保险公司的这些拒赔理由,王家福很不理解.

其实不仅山东农民有怨言,吉林农民对于保险公司的不赔也有诸多不满.吉林省这次粘虫灾害较重.据相关部门初步预计,仅吉林省九台市的受灾面积约在120万亩,倒伏比例占全市种植面积的46%左右.


“参加保险都是村干部集中收取,我们连保险单、甚至连保险公司人员都没有见过,哪知道这么多的不能赔.”吉林省长岭县农民陈春望看着自家爬满粘虫的玉米地,欲哭无泪.

按理说,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农民签合同之前应该逐人告知保险条款特别是不在理赔范围内的条款,但保险公司似乎并未做到.

农业保险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化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自己预先“设定”的,并且很多地方农民参加保险是以村干部集中收取保险费方式进行.农民连保险单、甚至连保险公司人员都没有见过,更不要谈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了.

免赔理由站不住脚

保险公司此次拒赔的理由在很多专家看来站不住脚.

“这次虫灾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虫灾.”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农业专家说,“虫灾几十年不遇、多个省份大面积爆发,是目前不可抵御、不可预防、农药无法根除的虫灾,已经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保险条款中常见性、可预防、可抵御的虫灾概念”.

不仅如此,这次虫灾是水灾过后才出现的,根据保险赔偿的“近因原则”,如果天灾致虫灾的理论成立,保险公司应该给农民理赔.

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粘虫灾害多数可防可治,不属于天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此,不在理赔范围之列.

“按照保险合同的协议条款来看,粘虫不在其赔偿范围内,只要在投保前保险公司已声明,不予赔偿是合理的.”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业经济系主任李秉龙表示.

不过,李秉龙特别支持“近因原则”这一说法.如果水灾致虫灾的理论成立,保险公司应该给农民理赔.

“目前无法判定是不是天灾,因为粘虫灾害的发生除了气候原因,还有其自身的发生规律.”中国农业大学昆虫系博导、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副理事长高希武分析说.

“如果经专家调研,最后鉴定为是天灾,那这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保险公司会赔偿.”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郭明珠说,“但如果不属于天灾,粘虫不在保险合同赔偿责任条款中,保险公司则不会赔”.

“即使粘虫这一种病害,包含在了农业保险理赔范围内,但虫害导致的损失率不到50%,也还是达不到赔偿标准.”

记者了解到,在政策性玉米保险条款上,保险责任为:重大流行性病虫害(玉米粗缩病和玉米螟),以乡镇为单位,由省级核损定损专家鉴定损失率,要在50%以上,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007年,我国开始实行农业保险试点,农业保险条款由国内承保公司统一执行,到目前保险责任条款并没有更改过.如果按照条款的规定,农民今年想要通过农业保险减少损失已经是不可能.

“现在保险条款规定的病虫害种类偏少,保险公司考虑到农业保险本身效益不高,所以只规定了几种常见的病虫害种类.”山东省社科院农业发展研究所所长秦庆武解释说,像今年出现的粘虫,农民也许只能“认栽”.

农保公司难言之隐

保险公司之所以这么“抠门”,是因为农业保险现在是“不赚钱的写卖”.

“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中,种植业保险利润很低.”吉林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农业保险现在是“不赚钱的写卖”,保险公司积极性非常低.

据记者了解,在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参保积极性比较高,而自然灾害少的地区农民并不愿意投保.一些地方的农户虽然有时候也会主动上门要求投保,但是,他们只愿意选择地势低洼、年年受灾的部分农田投保,而对相对不容易受灾的农田则不愿意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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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参保的积极性不高,但广大农户对农业保险有着很高期盼:盼参保品种多,盼保险金额高等这种典型的保险市场“逆向选择”问题使农业保险成了“不赚钱的写卖”.

长期研究农业保险的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副教授金淑彬认为,“逆向选择”问题最终会导致一些不乐观的情况出现,比如:农业保险的保费过高,经营农保的公司亏损,国家补贴太多而财政包袱过重,甚至兼而有之.

农业保险公司的困难除了市场“逆向选择”问题,还有保险条款、费率制定等先天不足.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政策性保险产品条款、费率的制定权按规定应该归属在保险公司和保监部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保险条款、费率等承保条件大多是由省级财政、农委等政府部门制定的,保险公司只能被动接受.

“部分条款保险责任过于宽泛、费率水平偏低,保险公司缺少话语权和自主性,使得条款制定和费率厘定不能完全符合保险原理.”这也是导致农业保险“赚钱难”的原因.

农业风险大都具有高系统性风险的特点,一方面,发生频率相对较高;另一方面,一旦发生则损失非常巨大,会导致很多农户遭灾和多家农险公司遭到重大损失甚至破产.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险公司也与商业银行一样,存在着一定的“惧农”心理.

风险分摊机制亟待建立

“我国农业保险之所以有重重困难,首要问题是因为对农业保险属性的界定有分歧.”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总裁助理周县华说.

业内人士认为,既然农业保险享受了国家政策性补贴,具备了一个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就不是一个纯商业性的产品.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对农业保险的性质认识定位不清,出现“政策性”与“商业性”分歧,相关主体陷入“多方争利”局面,各部门纷纷插手导致管理相对混乱.

个别县(区)和部分乡镇政府甚至认为农业保险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事情,政府是帮保险公司办事,因而主动性不够.

发生巨灾、保险公司要亏损的时候,地方政府说商业化运作就要自负盈亏;风调雨顺、保险公司盈利的时候,地方政府又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盈余账户,与保险公司争利.

“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有巨灾风险的分摊机制.”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表示,一旦发生巨灾,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遭受“重创”,有的公司可能一夜之间垮掉.

而目前我国巨灾保险法律一直处于“悬空”状态,并未落实,也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