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保险和谐造福和谐社会

点赞:4541 浏览:1470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为建设有中国特色保险业指明发展方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出现了7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与保险业有何联系

保险:

和谐社会的稳定器及助推器

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是社会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与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天然的内在联系.

和谐社会的稳定器

和谐社会既是社会发展的目标,也强调目标实现的过程,强调社会发展的过程本身也是和谐的.其基本特征是诚信友爱、团结互助、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而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社会互助机制,体现的是被保险人之间“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合作关系,是把个体的风险和损失分散到全体投保人的长效稳定机制.

和谐社会的助推器

和谐社会应该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怎么写作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构建保险业的3和谐

十六大以来,保险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和矛盾.正如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中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突出矛盾是存在“4个不成熟”,即市场主体不成熟、消费者不成熟、监管机构不成熟、保险市场不成熟.


做大做强保险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贡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需求,需要维护和实现以下几方面关系的和谐.

监管机构与保险市场之间的和谐

监管机构与保险市场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保险监管部门不仅要保护消费者,确保行业的公平和安全,还应当关注行业的整体效率,应当关注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对保险市场进行有效调控.要引导市场主体科学调整结构,协调加快发展和调整结构的关系.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和谐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基础性关系.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不平等.实现二者关系的和谐,价值是核心,诚信是基础,怎么写作是途径,要坚持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并重的发展之路,发挥保险制度的优势,实现价值的创造,重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4大业务领域,创新发展模式,完善经营体制,开拓销售渠道,升级产品怎么写作.

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和谐

和谐保险业建设离不开和谐共赢氛围的营造.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险人应当摈弃存量争夺的思维,建立增量共享的理念,认识到保险人之间关系的核心应当是和而不同,体现为竞争与合作的统一、共赢与发展的互动.保险人应当有各自的定位,在定位领域体现专业优势,在各自的发展中实现互补.加强保险人之间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整体经营水平,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共同应对全面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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