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尴尬中的机会

点赞:17727 浏览:8071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2011年3月11日14时46分,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里氏9.0级地震,引发史无前例的三重灾难:地震、海啸、核泄漏,造成19139 人死亡或失踪,30多万人流离失所.灾难造成经济损失高达3000亿美元.

一年后,地震留下的废墟依然触目,失去亲人的痛苦萦绕不去.在重灾区福岛、宫城、岩手三县一些地方,还可以看到被海啸冲上陆地、冲到屋顶的车和船,灾难仿佛停留在昨天.

面对地震造成的巨大人身伤亡,继日本的一家保险公司宣布解除和签约者合同当中的免责条款之后,日本的各大保险公司也相继表明将会采取这种措施.据报道,包括日本第一生命保险、太阳生命保险等各大公司一致表明会全额支付赈灾的保险金来简化申报的手续,最长不出6个月就能完成支付.在震后第一时间集体宣布放弃免责条款的做法,在全球保险行业内也属少见,显示出日本保险业对投保人利益的重视和高效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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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法则”的尴尬

遇到灾害,人们最先想到的就是保险.但国内保险市场的自然灾害保险产品却极度匮乏.对巨大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并不提供保险,而且对于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我国的保险赔付率极低.如汶川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8400多亿元,而所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只有18亿多元,仅占0.21%,这与其他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形成鲜明对比,在国外,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大约有30%能得到保险赔偿,而国内这个数据只有10%.由于目前国内灾害保险种类较少、对保险理赔的技术性标准严苛,灾害保险的保障功能大大弱化.

“商业保险定价和运作的基础是‘大数法则’,但巨灾保险打破了这一基础,一个灾难可能会吞噬掉一个保险公司十年甚至二十年的保费,靠个人缴费,商业保险公司单独运作肯定行不通.”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巨灾风险,国际上通用的规则是,一定要有政府相关的配套政策实施和国家财税的扶持.

目前,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仍处初级阶段,体系建设存在一些分歧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这些分歧包括,政府在巨灾保险中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责任、应作的工作;相关政府机构部门间的协调;政府和保险公司间保险责任的划分;巨灾保险金的运作和经营模式;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出台等等.这意味着巨灾保险的推出牵涉甚广,其推出或将耗时良久.

他山之石

事实上,巨灾保险作为是一种“事先准备”,它还面临着另一种救灾模式的隐性竞争.

巨灾之后,面对大范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灾区重建的压力,我国往往采取财政紧急拨款、各界募捐的方式.它们在巨灾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起到了事实上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救济功能,这实际上和保险的理念存在相通性,而且事实证明,这种举国救灾的方式在中国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进而形成路径依赖.

在政府救灾能力较强、社会捐助踊跃的状况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就被削弱了,而且,与全民救助相比,巨灾保险需要繁杂的政策、艰深的精算技术和各种规范法律来配套.

但业内人士同时指出,虽然表面看来,全民救助有一定的优越性和合理性,但长远来看,巨灾制度的建立仍是必须的.一方面,经济存在周期性和波动性,目前中国处于政府和公民收入快速积累的阶段,灾难来临时,政府和社会有余力和意愿实施救助,一旦经济平稳增长,就可能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况;另一方面,全民救助在救灾中可能效率很高,但在灾后就会出现剩余资金处置、管理等问题,救灾资金的运用效率受到限制.此外,巨灾保险制度还意味着国家可以通过海外再保险等方式将风险分散到国际,近期,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出现地震、火山等灾害,巨灾保险可以凝聚全球力量共同应对灾难.

在全世界范围内,日本的地震保险相对成熟.日本早在1966年就建立起了地震保险体制,目前日本是世界上巨灾保险体制最为健全的国家之一.日本成立了一家完全国有的地震再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专门负责地震再保险业务.

根据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的制度设计,如果商业保险公司因地震导致的赔付金额超过660亿日元但在3300亿日元以内的,由日本政府承担赔偿金额的50%,如果超过3300亿日元,则政府承担95%.


日本经验对于中国未来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学者建议,中国应借鉴日本的巨灾保险基金模式,建立一个由政府牵头、财政予以支持、全行业参与的巨灾保险体系,广泛应用国际再保险机制分散风险,鼓励个人和企业投保自救,及时有效地应对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