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对我国的

点赞:21668 浏览:9671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农业保险监管是农业保险业及其市场稳健发展的保障.从世界范围看,农业保险举办得较为成功的国家,都不曾忽视监管在保障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美国在其发展过程中都很注重对农业保险的监督与管理,并且都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本国特色的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笔者通过美国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希望在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建立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关 键 词 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监管;美国农业保险

一、美国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介绍

1938年,美国农业部根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ederal Crop Insurance Corporation,FCIC).该公司是行使《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所授予权利的政府全资农作物保险公司,为农业部的下属机构,负责农作物保险规则的制定、履行对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稽核和监督职能,并提供再保险.其设立目的为:通过建立健全的农作物保险体系,增强农业的经济稳定性,并为设计和建立农作物保险体系提供有益的研究和试验手段,以提高国民的福利水平.[1]

为了加强对美国农业的支持及对农作物保险的监管,1996年《美国联邦农业进步与改革法》对美国农业部的1994年重组法案做了修正,在其第226项条款之后增添了新的内容,即有关建立风险管理局(Risk Management Agency ,RMA)的条文,之中规定了RMA作为农业部中一个独立机构的地位,并对其职能、组成与资金来源做了明确规定.其设立目的是为了监督和管理FCIC,以及管理联邦农作物保险风险基金的帐户和与农产品期货市场有关的各个项目,履行的是从农场怎么写作局分离出来的为农户风险管理怎么写作的职能.[2]作为美国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管机构,风险管理局主要承担农业保险政策及法规的制定、监管、再保险和综合怎么写作四大项工作,是为农业生产者开发、保持和提供风险管理的工具,以便让农民能够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商业风险.其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的制定、费率的厘定;负责向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向农民提供保费补贴;负责与各私营保险公司协商,签订标准再保险协议,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负责对私营保险公司执行法律和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建立农作物保险数据库,并用于厘定费率;负责私营保险公司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往来帐户的决算,如保费和费用补贴款的划转、代收费用上划等,并编制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年度报表;负责制定农作物定损标准和通用定损标准.

二、美国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农业保险监管制度在保障本国的农业保险及市场的稳定、持续、良性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借鉴它的法律制度的经验和优势,对在结合我国农业保险自身特点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具有积极意义.这些国家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可供我国借鉴的有以下方面.

应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农业保险监管模式

美国FCIC成立的初始阶段兼具农业保险经营与管理职能;随着农业保险开展的深入,FCIC从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中解放出来,只担负监管职责;而后在农业保险发展较为成熟阶段,为了更好地对农业保险实施监管,又专门成立了RMA进行农业风险管理.美国的经验表明,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并没有整齐划一的单一模式,而必须根据各国的实际国情建立适合本国需要的监管模式,才能真正实现促进农业保险业及其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模式必须依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状况、历史经验、管理体制、政策目标等方面来建立,而当农业保险状况发生变化时,监管目标、内容、方式、手段等也应随着农业保险的发展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动.

三、应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农业风险管理局

美国农作物保险的监管则由专门机构――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的RMA进行[3],此种安排是出于加强对美国农业的扶持和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为之,同时也是为了在农作物保险的运作中便于与立法机关进行协调以及和农业生产者进行沟通.

从美国的农业保险监管机构设置情况来看[4],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机构监管、无论是单独监管还是联合监管,农业保险的监管机构都须具备职责明确、专门性强、能很好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和政策,确保农业保险业及其市场的健康发展等特点.而从目前我国保监会监管农业保险的现状看,这些要求都无法满足.因此,我国应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如农业风险管理局,来应对农业保险发展对监管的需求.我们应在农业部内设立相对高度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就必须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来确定其法律地位、职能、其他的与监管农业保险必须具有的相关权利与职责和监管的适当程序.未来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应担负着广泛的职责:设定农业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监控遵守情况以及报告结果;设定农业保险监管的清晰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有助于促使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地发展手段;以及能够建立起监管人员运用监管权力的问责机制等.

完善《农业保险条列》中关于农业保险监管的细则

我国农业保险监管对象及内容是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实际上即是监管主体要完成的任务和职责所在.因此,只有明确了所要监管的对象及内容,才能确实、有效地达成监管主体需要实现的目标.我国于日前刚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明确了农业保险监管的对象-保险公司和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也进一步明确了监管的内容,包括保险经营主体的准入资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资质、经营核算原则、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制定、等内容.欣喜之余我门业要看到,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基础弱、经验少,当前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要根据农业风险特征和农业保险的管理流程,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机制,多一些现场检查和事后监督审计等手段,全方位制约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加快建立怎么写作能力、管理能力等评价体系,用公允的标准建立淘汰机制以及尽量减少或杜绝部门利益导向而带来的政策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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