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再保险监管政策

点赞:3115 浏览:918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当今社会,再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市场是否发达和是否安全的重要标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该国或该地区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再保险市场,尽管其再保险市场开放时间和开放程度较高,但时至今日,美国仍然对再保险市场实施了严格审慎的监管制度.反观我国关于再保险市场的监管制度,结合我国本土再保险公司发展的现实情况会发现对境外再保险公司在我国展业经营的监管政策较为宽松,因此研究美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政策对我国再保险业制定监管措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再保险业的发展状况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2011年寿险保险收入占全球寿险保费收入27%,非寿险保费收入占比为34%,如此巨大的保险市场需求需要强大的境内外再保险公司为其提供支持.从再保险市场分入保费和分出保费衡量,美国再保险市场也是全球最大的再保险市场,2011年全球再保险保费收入共计2090亿美元,美国再保费收入近290亿美元,占全球再保险费收入的14%,分出保费占比将近50%.

分入保费和分出保费不断增长

首先,美国非寿险市场的分入和分出保费比例较高.从2007年到2012年期间,美国非寿险市场的分入保费比率几乎均在40%左右(2011年除外,如表1所示),非寿险市场的分出保费在此期间虽然略有波动,但整体都保持在48%左右(如表1所示).其次,美国寿险市场的分入保费和分出保费也在不断增加.2007年到2011年期间,美国寿险市场的分入保费从687.73亿美元增长到838.79亿美元,分入保费占比从9.42%波动增长至11.30%,与此同时,寿险市场的分出保费无论是数量还是比重也在不断提高,其中分出保费数额从1186亿美元增长到1389亿美元,分出保费占比从16.27%上升至18.72%(如表2所示).

美国再保险市场的主体多样化

目前,美国再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美国本土再保险公司,其代表是美国再保险集团,它们的特点是总部设在美国本土,控股权由本土公司掌握,第二类是境内外资再保险公司,这是由外资再保险公司设立在美国境内的再保险公司,截至2012年共有339家此类公司在美国再保险市场活跃经营,第三类是离岸再保险公司,它们均是在美国通过持有特许经营执照,接受美国保险公司分出业务的境外再保险公司,截至2012年共有3066家离岸再保险公司参与美国再保险市场业务经营.

随着境外再保险公司和离岸再保险公司不断涌入,美国本土再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不断下降,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本土再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高达三分之二,2005年境外各类再保险公司市场份额已然提高到52%,2010年本土再保险公司市场份额跌至最低只有40%,之后略有回升,截至2012年本土再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为41.3%,同期境外各类再保险公司市场份额高达58.7%,成为美国再保险市场的重要经营主体.

美国再保险市场的业务结构趋稳

截至2012年,美国非寿险再保险保费收入高达8966亿美元,其中财产险再保费收入占60%,责任险再保费收入占30%.从再保险合同来看,财险比例再保险、财险超额再保险、巨灾超赔再保险三大再保合同占有近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如表3所示).从具体的业务分出比例看,航海航空及交通运输险、建筑工普通第三者责任险等非寿险业务的毛保费分保率都在40%以上(如表4所示).

2012年按照合同形式,美国寿险再保险占寿险再保险市场54%的市场份额,另外意外健康险和年金分列第二和第三(如表3所示).从具体的各项业务结构可以看出,寿险毛保费分保率远超50%,是美国寿险再保险市场的第一大业务品种,其他诸如年金、责任及健康险等业务的分保率不高.

美国再保险市场的监管制度

1871年美国成立了国家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目的是为各州再保险监管法律提供基本的法律模板,各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采用或修改示范法并制定独立的再保险法律.目前NAIC制定的再保险法律主要包括 “再保险信用示范法”、“再保险相似度检测示范法”和“风险资本示范法”等.

美国再保险监管方式采取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相结合,以间接监管为主的方式.其中直接监管政策主要包括市场准入门槛、偿付能力等内容,通常针对州内再保险公司,间接监管以再保险信用监管体系为代表,通过再保险信用体系对抵免责任准备金的限制和约束,分类监管境内外各类型再保险公司及再保险经纪人.

监管政策

市场准入监管.美国鼓励再保险市场自由竞争,没有制定严格的再保险公司业务准入规则.对再保险市场的准入监管主要通过财务规则等间接监管方式,具体主要包括:第一,实施宽松的准入制度.美国对设立本土再保险公司通常要求提供商业计划书及高管任职资质证明,对境外再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在美经营机构细化为子公司、分公司、并购美国本土再保险公司三种形式,均需提交财务证明获得经营许可证.第二,实施自由分保政策.美国原保险公司能够自主选择合适的再保险公司,即原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美国本土(包括本州内或者州外注册再保险公司)或境外再保险公司,同时美国无法定分保限制规定.第三,分保业务的会计处理.鉴于防范风险考虑,绝大多数州根据经营许可和授权规定了再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和净资产,但不是强制规定,而是通过会计财务规则来调节.例如:州内保险公司分保业务给未经州保险监管许可或授权的再保险公司,则该项业务不得作“未获得保险负债”抵减项,同时此项再保险业务获得赔偿亦不得作“认可资产”处理,通过类似财务规则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间接规范和引导再保险市场发展的目的.

偿付能力监管.目前,美国绝大多数州均采用NAIC制定的“风险资本示范法”(Risk-Based Capital(RBC)Model Law)实施偿付能力监管.RBC模型主要包括资产风险、承保风险、利率风险和一般风险等.当再保险公司的实际风险资本低于RBC模型计算的最低资本水平区间时,州保险监管部门就可以采取如下四类监管措施:第一类,当再保险公司实际风险资本占最低资本水平的150%~200%之间,州监管部门会要求再保险公司提交财务改进计划.第二类,当实际风险资本占最低资本水平的100%~150%,州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检查,同时要求再保险公司提交财务改进计划.第三类,当实际风险资本占最低资本水平的70%~100%,州监管部门可以接管再保险公司.第四类,当实际风险资本占最低资本水平的70%,州监管部门会强制接管再保险公司. 信用监管.美国对再保险公司分入业务实施严格的信用监管政策,这也是其再保险市场监管的核心.根据NAIC的再保险信用示范法及示范监管条例,原保险公司只能将业务分给以下五类公司方可将相应再保险业务作为监管法律认可资产或净负债进行抵扣:第一类是在所在州获得从事保险或者再保险交易许可的再保险分入公司.主要是美国本土经营再保险业务的直保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国外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第二类是经所在州保险督察官认可的再保险分入公司.这是指至少获得一个其他州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经营再保险业务的美国本土直保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国外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同时还有诸如财务如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等要求.第三类是类似监管条件及自身信用等级更高的再保险分入公司.这主要是采用与本州相类似或者更高信用标准的其他州注册成立的再保险分入公司或者通过采用与本州相类似或者更高信用等级标准的其他州进入的外国再保险公司美国分支机构.第四类是由美国合格金融机构建立信托基金的再保险分入公司.这主要是国外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离岸经营的国外再保险公司.第五类是经所在州保险督察官认证的再保险分入公司.目前主要是离岸经营的国外再保险公司.

根据再保险公司的安全评级等级缴纳保证金,评级越高,所需缴纳保证金越低,而原保险公司仍可以全额抵扣净负债或增加认可资产(如表5所示).

相似度检测监管.通过NAIC关于“再保险相似度检测示范法”,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将再保险相似度检测细分为再保险相似度检测经纪人和再保险相似度检测管理人两大类,并且要求它们必须获得开展业务所在州保险监管部门许可,获取再保险相似度检测经纪人或者管理人资质.第一,对再保险相似度检测管理人经营行为监管.规定再保险相似度检测管理人不得代表再保险公司转分保(再保险协议中包含临时业务转分保的除外),不得指定次级再保险相似度检测管理人等,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可能越权对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第二,对委托人责任加以监管.规定再保险公司不能参与再保险相似度检测经纪人的相关业务,除非满足“控股公司法”,否则不得雇佣再保险相似度检测经纪人员工,再保险公司每年都应该查看再保险相似度检测经纪人财务状况的报告副本等.

除了上述内容,美国再保险市场监管还包括对再保险公司资金投资、分保方式、信息披露等内容.总之,美国再保险市场一方面积极开放市场,吸引来自全球各地的承保资源分散美国灾害风险,另一方面实施详细复杂的监管政策,充分保护本国原保险公司的利益(通常是分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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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再保险监管政策对我国再保险市场监管的启示

与美国发达成熟的再保险市场相比,我国再保险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无论市场经营主体还是市场规模都较小.事实上,早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我国就承诺:首先开放再保险市场,取消对再保险和再保险经纪业务跨境交付限制,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在我国入世时即可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者独资公司形式经营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而且未规定地域限制或营业许可证发放的数量限制,法定分保比例20%,从入世后一年起每年减少5%,4年后完全取消.目前我国本土只有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唯一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急需培育本土再保险经营主体,减少境外金融风险对国内的不利影响,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重视间接监管方式的运用.相比于直接监管的强制性和刚性,间接监管方式更具有灵活和弹性等特点.美国再保险市场准入法律几乎无任何硬性规定,实际上美国信用等级评级体系复杂详细,其评级结果相当于对再保险公司的资金、风险、利润等综合因素进行了评价,因此对再保险公司经营业务构成了很大的影响.此外其财务规则也对选择何种再保险公司进行了间接指引.此类间接监管措施形成了筛选再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和经营业务的重要监管政策,对规范和引导再保险公司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完善监管空白地带.众所周知,再保险相似度检测经纪人和管理人对促进市场交易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也可能利用其客户资源违规经营,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美国再保险市场要求相似度检测必须获得经营许可,相似度检测管理人必须提供债券作为保证,另外还规定了“错误与遗漏”政策.相比于美国,我国再保险市场参与者目前主要是专业再保险公司,未来随着业务量增加,再保险渠道和相似度检测等参与者必然提高,因此我国的再保险监管要对各类市场参与者进行全面监管.

加强对再保险市场的监管.美国再保险市场高度发达与其对外开放实施全球化发展战略有关,同时与其实施严格审慎的监管政策密不可分.随着金融创新不断深化,再保险与原保险之间风险传播的相关性和复杂性进一步提高,再保险分入公司的风险外溢效应增加,尤其是我国三分之二的再保险市场份额被境外再保险公司掌控,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将对我国再保险市场运行安全造成巨大不利影响.因此,监管当局要强化对再保险市场的监管,尤其是加强对境外再保险公司的监管,例如可以要求离岸再保险公司提供抵押、信用证、保证金等形式强化其监管,美国就对来自百慕大等避税国家的离岸再保险公司征收特别所得税,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防御金融风险.

构建再保险信用监管体系.再保险作为专业经营风险的行业,集各类风险于一身,相比于其他行业更需要建立行业信用体系.美国针对再保险公司的信用监管政策早已被新加坡、巴西、印度等国家效仿,我国应尽快出台再保险信用监管政策,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监督标准,这既能够识别、管理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维护市场安全,保护本土投保人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再保险经营主体的水平,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滨海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