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不时就一定拒赔吗

点赞:30381 浏览:14314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给自己的爱车上车险,不但是国家的强制规定,更是许多车主自发的保险意识.然而有时候,汽车出险却会仅仅因为没有能及时报案而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那么,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能站得住脚吗

上海车主朱文东(化名)和他的座驾――上海大众帕萨特已经相伴4年了,这4年里和他相伴的还有某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朱文东在这家保险公司一共为其爱车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方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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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途中意外出险

由于朱文东驾驶技术娴熟,驾驶心理稳健,在投保的前3年里没有发生过什么交通事故,因此也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优惠费率,然而在他投保的第4年――2009年6月29日,这天他正好独自驾车去南京谈生意,然而意外却不期而至.朱文东的车和一辆抢红灯的横向行驶的小轿车相撞.相撞两车都有一定损坏,朱文东车辆的前保险杠脱落.


后经当地交警支队认定,对方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车损责任,而朱文东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车损责任.为此,朱文东在南京当地的修理厂修理完车后,实际支付了12230元.由于在外地还有工作在身,加上修车耽误了一天,朱文东没有办法在第一时间回到上海,直到第三天才回到上海.由于工作繁忙,加上当时他身上也没有带保险公司的,所以直到回到上海后才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

遭遇拒赔愤而起诉

然而平时驾驶记录一项良好,少和保险公司打交道的朱文东却惊讶地得到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答复.细问之下才知道,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其车险合同条款中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而朱文东报案已是事发后的第三天,超过了48小时,保险公司据此“理直气壮”地拒赔了.

朱文东觉得保险公司拒赔不合情理,毕竟自己只是晚报了一天而已,而且并非故意,实在是工作繁忙加上没有而耽搁了下来.保险公司这样的拒赔理由是在让人感觉有些吹毛求疵,逃避责任.朱文东对记者表示:“这样的说法实在太不近人情了,所以后来我就起诉这家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保险合同赔偿.”

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这个案子呢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保险法》对于何为“及时”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超时拒赔,这种说法,只是保险公司单方面规定的格式合同,48小时的规定并无法在《保险法》上得到支持.

第二,就算朱文东没有及时通知,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当然理由.除非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没有及时通知,或者这一行为客观上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然而此案中,朱文东未能及时报案是出于出差在外工作繁忙,一时疏忽,并不是故意为之,而要证明朱文东存在主观故意导致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也无法拿出反证.而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内,交警已对事故进行了鉴定,事故责任清晰,并没有因为朱文东第三天报案而使得事故损失难以认定.

再退一步说,就算部分损失难以确定,保险公司也只是对这部分无法确定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对能确定的损失还是要承担责任的,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显然不够充分.

最后,保险合同中设置此条款的目的是在于防止人为扩大损失、预防出现制查重事故等道德风险,而本案所述事故责任及损失已经很清晰,并不存在这种道德风险,因此这一条款的预设基础就不存在.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朱文东胜诉,责令该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偿朱文东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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