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之辩2007年第24期

点赞:5006 浏览:1864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解读中国首部专门针对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专项法规,细察年金计划何去何从

年底临近,记者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持续了一年多的全国各地存量企业年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移交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恰在此时,11月12日,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专项法规,包括六章共51条,分别对养老保险的经营主体、养老年金保险的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和法律责任等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今后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将以此为准.

几天后,11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共认定24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包括长江养老、国寿养老、泰康养老、平安养老等六家保险机构,分别获得多种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牌照.而长江养老保险公司一举获得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三重资格,年底即将全面承接上海市年金中心规模累计约180亿元的企业年金业务.

围绕年金制度,两个相关机构政策、动作迭出,表明各方面均十分看好养老保险市场的未来潜力,竞争其实相当激烈.而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颁布《管理办法》的意图,是为养老保险业务订立规则,防范风险,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制定准入,其余的交给市场”.

定义“三个年金”

《管理办法》对养老保险的含义做出了新的解释.据此,以往传统意义上所说的个人养老险、团体养老险和企业年金都属于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险范畴.

从风险的角度,养老险是用来抵御“活得太长”的老龄化风险,以及用来防范死亡风险的寿险具有不同的意义.目前,保险业已开发百余商业养老险品种,均属于契约型养老保险,个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经济能力,直接向保险公司购写;也可以由企业作为一种内部福利,为企业员工集体购写,作为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在《管理办法》当中,前者被定义为“个人年金”,后者被定义为“团体年金”.

此外,还存在一种信托模式的养老保险,被称为“企业年金”.这实质上和团体年金一样,也是企业作为福利为职工购写的补充养老保险.不过,根据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中的规定,有别于“团体年金”的契约型,企业年金的管理采取信托模式.

具体而言,企业年金需要由企业委托符合劳动保障部认定资格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企业需要成立专门的年金管理委员会,对年金设立独立的专门账户.企业年金需要事先规定固定的缴费率,对受益人则采取登记个人账户的记账方式,每个人的缴费和运营收益完全对应到个人;在约定的缴费率之下,未来年金的领取额度完全取决于资金运营状况,受益人需要承担全部的投资运营风险.

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企业年金当与政府部门脱钩,实行市场化运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而企业新设立企业年金计划,需要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大型企业的年金方案,还应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对于企业年金,以上《管理办法》也作出规定,除要求按照国家已有的规定进行管理运营,对合同的订立、风险的提示等也做出了规范性的要求.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告.

统合“第二支柱”

《管理办法》引人注目地将保险公司经营的传统养老险业务,与我国以往由社保部门管理的企业年金,统称为年金.尤其是将团体养老险称之为团体年金,使之处于和企业年金并列的地位.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在为保险公司全面进军养老保险业务“正名”.

在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体系中,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支柱,企业年金被看作是第二支柱,个人养老险和团体养老险是第三支柱.作为“第二支柱”,以往各地企业年金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可享受在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而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年金和团体年金,却几乎没有任何此类似“支持”.

目前国内共有51家寿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险业务.从2004年至今,中国保监会先后批准成立了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中国人寿养老、长江养老和泰康养老等五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养老保险业务.他们不但经营传统养老险业务,也积极争取成为合规的企业年金管理人.

由于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有实力建立企业年金的大企业更青睐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为了和其他金融机构争夺年金管理人的资格,各保险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一再降低,甚至一度打起“零管理费”的战.

不过,契约型养老保险也有自身优势.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生命表和精算技术,利用保险公司的“三差”(费差、利差、死差)获取收益.由于管理成本相对较低,如果经营得当,长期收益相当可观.而在信托模式下,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仅仅是固定比率的基金管理费用.而且,如果采取信托模式的年金计划,保险公司为了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需要和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同台竞争,进入门槛大大提高.

“说实话,现在企业年金业务根本不赚钱,刚开始都是在赔钱.”一寿险公司高管无奈地告诉记者.很显然,保险公司更倾向于发展契约型养老保险模式,但这一模式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信托模式企业年金的冲击.

早在2005年,当时三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人保和平安的掌门人就曾经在政协会议上分别递交了有关年金市场的提案,主要内容无不与提高契约型养老保险的地位、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

《管理办法》颁布后,保监会再次公开强调,企业年金是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从原来的“三支柱”之分,到把“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合并,显然是在概念上为团体年金的发展铺平道路.

此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指出,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按照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实际上,除了企业年金,目前对于其他两项年金业务并无具体的优惠政策.目前保监会正在加紧推动对个人年金和团体年金险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创造宽松环境

“又快又好,做大做强”,一直是保险业近年来的主旋律.《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固然是近年来养老保险市场规模总体上获得较大增长,但保监会有关人士也指出,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整体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外部经营环境还有待改善等问题.

因此,《管理办法》在对具体业务的经营管理做出规范的同时,比较注重为保险公司创造宽松环境.“发展”二字仍然是整个文件的主旋律.

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必须是符合资格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进一步解释,所谓养老金公司,应当完全专注于信托型养老金计划的管理,这意味其不能再经营其他商业保险品种.

对于经营主体,《管理办法》的规定则较为宽松.其第十条表述,除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人寿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均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且在保监会颁发的牌照当中,其营业范围就包括了所有的年金品种.

在保监会有关人士看来,养老险和养老金从英文字面上看完全一致,二者并无本质区别,他们认为,在西方国家,例如在美国,养老险公司除可以经营契约型个人年金、团体年金,也可以受托经营信托型的企业年金,这三项业务并不冲突.

一些保险公司人士也表示,一个怎么写作商同时经营多种业务会比较全面,只要保证在公司内部将契约型和信托型分开账户各自独立运营、单独核算,便可起到防止挤占挪用的现象.而全面经营也可利用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同时形成规模效应.

同时,根据保监会2004年3月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需要设立分公司.但有些保险公司反映,养老保险公司成立之初,如果广铺机构,必然占用大量资金,对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带来约束.

针对此,《管理办法》专门做出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且可以通过委托写作技巧形式企业年金,并应按照规定与保险写作技巧机构签订《委托写作技巧合同》.

此外,对于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这些规定为养老保险公司扩大业务铲除了地域障碍,在业内受到一致的拥护.

此外,《管理办法》还强调,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

其中特别指出,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在这个意义上,传统概念的养老保险更接近年金的实质.

双重模式之争

不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于《管理办法》当中的某些规定并不认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表示,根据企业年金的国际管理经验,现在的养老险公司只能看作“准养老金公司”,未来还需创造条件令其进一步转化为完全的养老金公司,完全专注于信托型的养老金管理业务.据透露,金融机构获得受托人资格,需要出具不经营其他商业保险业务的承诺函,未来一旦违背承诺,将取消其资格.

对于保险公司可委托保险写作技巧机构有关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规定,劳动部有关人士也表示,如果所委托的保险写作技巧机构与获得企业年金管理人资格的保险机构属于两个法人,这就违反了“一部三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于4月23日联合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社保部门终将会取消违规公司的年金管理人资格.

在社保部门看来,企业年金属于社会保险的性质已经非常明确,因此在管理和监管上应当符合对社会保险的要求.很显然,主管机构的观念若不能获得一致,这对于养老保险市场未来的发展将形成不小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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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一些专家眼中,无论是契约型还是信托型的年金计划,其实都各有利弊.例如,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的市场主体分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四类.据其规定,“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和相互持有股份”,由此,“四个人”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形成“‘权’与‘钱’分离的“三权分立”.如此,意在保护养老金不受以往社保经办机构三权合一制度下巨大的道德风险困扰.

但是,信托型的养老金计划牵涉机构众多,程序繁杂,又大大增加了养老金管理的交易费用.这也使得大量资金并不雄厚的中小企业徘徊在年金计划大门之外.契约型养老金计划运作成本虽低,年金运作完全集中于同一机构,又不免令人担心资金运作当中挤占挪用和投资失误的风险.

此外,学者也担心,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按照社保模式的投资理念,难免过于保守,很难真正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度提出,要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在信托模式下的集合年金计划,但或许因为操作上的复杂性,至今迟迟没有出台办法.看来,未来能否研究出融合两类制度优点的养老保险计划,尚需要加速提上议事日程.

不过,根据另外一些学者的观点,目前养老保险市场的发展不仅仅受制于部门之间的模式之争.有识者指出,正是因为目前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政府不但将统筹账户纳入基本养老范畴,还将个人账户也同时作为政府管辖的范畴.而实际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全可以作为第二支柱交由市场上富有经验的机构进行管理.

如此,不但可有效提升账户的保值增值能力,也可降低基本账户的缴费率,避免压抑真正的第三支柱――完全自愿意义上的个人养老保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