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社会”的风险和赔偿

点赞:20579 浏览:9390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我们已经进入“汽车社会”,无论是汽车保有量还是汽车生产量,都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随之而来的问题,当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根据统计数据,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案件中,2010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共计60万件,占到民商事案件的近10%,2011年,总数是75万件,上升了27%.程啸说:“在法律上涉及的最大的问题就是两个,一个是由谁来赔,一个就是钱从哪儿出.”

我国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规范,目前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第一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这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一般性规则;第二个是《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主要规定的是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交通事故赔偿处理规则;第三个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是个行政法规,解决的是强制保险的问题.”虽然有这样的构架,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回避.“一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处理的规则不够完整、不够完善;二是强制保险条例在实际操纵中出现一些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问题.”在杨立新看来,“这些都需要司法解释来解决,做出有效的规定,使这些法律法规统一起来,对不完整的部分予以补充,将有冲突的部分予以协调,形成一个处理汽车社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从时间上看,《道交法》2004年出台,《交强险条例》2006年实施,《侵权法》2009年实施,然后才是现在的《道交解释》.其实,《道交解释》的起草工作2007年已经开始,但2008年因为《侵权法》立法工作的启动而暂停,将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这次立法.等到2009年7月1日《侵权法》实施,老问题还在,这个司法解释只能重启.它涉及的是交强险条例、保险法和侵权责任法怎么衔接的问题.

赔偿的顺序

一个人如果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能够拿来赔偿的钱主要有三大块,程啸分析:“一是强制责任保险,必须投的;第二是额外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非强制的;第三就是个人的财产.”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第一大类的问题,就是赔偿顺序,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能获得的实际赔付.

“按照《道交法》第76条规定,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下,赔偿应该首先从强制险中出,不足的部分再通过剩下的来补足,但是它虽然这么规定,却又并不明确.如果一个人同时投保了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这时候给付顺序怎么决定?各地不一样,有的法院说商业险先出,强制险后出,有的相反.”程啸评价,“《道交解释》解决了这个问题,对于强制责任保险、商业险和侵权赔偿的给付关系,做了一个很好的梳理,解释中的第九条第一款把这个问题明确了,这个情况下先由强制责任险来出,不足的再到商业险,然后再到个人财产.”

赔付顺序中还涉及另一个问题,就是损害的排序.程啸解释:“一般车祸会造成两类损害,一类是车辆损毁的财产损失,一类是造成残疾的精神损害.”为什么要强调这个区分,因为“交强险有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商业险中没有,这个是合同自由”.那么在实际赔付的时候,这两类损害在保险中该怎么出?表面上是先后问题,其实与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如果赔偿数额高,交强险先赔付了财产损失,剩下的精神损失在商业险中不被支持,个人财产检测如无法支付,那受害人能得到实际赔偿总额显然就少了.程啸说:“这个以前也没有统一标准,各地自行其是.”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他们当然主张交强险是一个基本保障,精神损害赔偿要放到后面.但是,《道交解释》在这一点上同样取得了突破,“第九条第二款解决了这个问题,把决定权交给受害人,由受害人来选择先赔什么”.


这些赔付排序,其实指向同一个问题――交强险的性质和目的.交强险第一位的目的是什么?程啸认为:“是为了补偿受害人,让受害人及时获得补偿.它要高于分散投保人风险的目的.只要有保险,保险公司就要先赔.”“但我们国家的问题,却是交强险条例过分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虽然《道交法》76条在前,但2006年由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交强险条例,却是在很多情况下尽可能的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

“我们的《交强险条例》实行的叫分项限额赔偿,它把赔偿限额先分成两大类,机动车有责和无责,有责里面,又搞一个分项,死亡伤残规定是11万元,医疗费规定是1万元,财产损失是2000元;无责的情况下,只赔1/10,也就是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在程啸看来,“这个分类首先就是错误的,按照《道交法》,先从强制险中拿钱,不够的部分的再来分责任,看谁的责任占多少,结果在《交强险条例》里,又分了有责和无责,这就是逻辑混乱.按照这个逻辑,就算是机动车有责,保险最先也只能支付1万元,剩下的必须等人死了或者定残了才给,这就很不公平,受害者的当务之急肯定是救治.”

不仅如此,《交强险条例》中对于赔付的第三者的范围,还有诸多限定.其中争议最多的问题就是,在醉酒、无照、服用违禁药品驾驶,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到底要不要赔?按照《交强险条例》2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这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只垫付抢救费用,并且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局面?“根本问题就是对交强险的定性还没有搞清楚.”程啸说,“在中国,交强险就是应该定性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循此逻辑,《道交解释》中最具有突破性、值得赞赏的地方,就在于第17条,这一条规定,醉酒、无照、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强险都必须赔付,然后保险公司有权向保险人追偿.“这个对受害人保护是非常有利的,免责的这几种,在我国恰恰是交通事故的最大杀手.这种情况下,如果肇事者并没有赔偿能力,而保险公司又可以免除责任,那受害人的权益谁来保障?这种情况下首先应该保护受害人,受害人得到保护以后,保险公司可以向这些无证无照、醉酒驾驶的人进行追偿.”第17条的法律依据,就是侵权责任法中只列举了一种情形保险公司可以不赔,抢劫抢夺情况下的机动车肇事.后法在前法有明确规定的三种情形下只说了一种情形,这就叫有意的沉默,就是一种不赞同的意思表示.

令程啸惊讶的是,他极力赞赏的这一条.“新浪网上好像目前48%的人都反对,这实在是老百姓的误解,这条根本就不是为了保护违法的人,每个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既可能是加害者,也可能是受害者.不要老站在一个角度来考虑问题.你可以在驾驶时自我控制,但不可能知道撞你的会是什么人.不能把这种风险转嫁到受害人头上,如果因为反对声音太多,这条被删掉,损害的其实是老百姓自己的利益.”

保险业的进与退

程啸和杨立新都是参与最高法院《道交解释》起草的侵权法专家,也深知这个司法解释来之不易.程啸回忆:“这个司法解释搞了很长时间,2009年重启之后,分歧特别大,包括很多部委,保监会、国务院法制办都比较反对.保监会当然是站在保险业的立场,而国务院法制办作为交强险条例的起草部门,也要维护自身的权威.”

交强险的体制无非几种,程啸分析:“一个是市场化模式,国家指定购写机动车的人必需投一个限额的保险,至于这个保险卖多少钱国家不管,保险公司自己竞争,这也是多数国家的模式.另一个是代管模式,政府定费率、限额,风险也由政府担着,保险公司只是替政府来这个事.盈利放到公共基金里,亏损政府补贴,最典型的就是日本.”但是,中国的交强险是个“四不像”,“费率由政府来定,但是盈亏由公司承担”.

交强险的保额最初只有6万元,2008年保监会才提高限额,变成现在的12.2万元.提高保额的时候,保险业曾经拿出过一个数据,如果是12.2万元全赔,一年的保费大概是1600元,但这个数据没有获得批准,政府的底线是不能超过1000元.博弈的结果,就是在保监会在维护保险业利益的原则下,争取到了交强险条例中“分项限额”的规定,就是区分有责和无责,以及死亡伤残规定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这样的分项构成.

2011年,保险业专门针对《道交解释》在浙江召开会议,7家最大的保险公司,5家最发达地区的保监局和保监会参与,在两个问题上寸步不让.“一个就是是否取消分项限额,另一个是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赔偿先后问题.”程啸回忆,“在最初的草案里,是明确规定赔总数,不分项.”“但现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里,已经删掉了这一条,只保留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的选择权,这显然就是博弈的结果,保险业和司法系统各自做了保留和让步.保险业还是通过自己的层层关系,守住了最关键的分项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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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关键问题上的博弈,《道交解释》的诸多细节,在杨立新看来都值得赞赏.“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范围和概念做出了特别准确的规定.例如对于人身伤亡概念的解释,对财产损害的解释,都非常严格、准确,包括对车辆重置费用、经营型车辆的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都做了准确的界定,使法院在审判中,能够准确掌握,科学确定赔偿数额.”这里涉及另一个当下公众关注热议的问题,撞了玛莎拉蒂这样的豪车怎么赔?这其实是贬值损失的问题.一个物被损害,它有一个使用价值,就是修理费用或者重置费用.第二个就是交换价值,就是贬值损失.从理论上说都应该赔,但是,《道交解释》确定的只是财产损失的范围,没有对贬值损失是否要赔发表意见.因为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仅是因果关系的问题,而且更重要是一个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在司法实践中,请求贬值损失赔偿并不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贬值损失的确定需要鉴定,现在的鉴定市场非常乱.所以,这种虽然吸引眼球,但是不具备普遍性的问题,如果通过法律来解决成本过高,最终还是要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

对于征求意见稿,杨立新的评价是:“在很多方面提出了特别有价值的裁判规则,同时,也对社会关注和解决这种纠纷提供了调处的规则.将来这个司法解释生效之后,与已有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调处汽车社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规范的经典,能够更好地预防事故、解决事故,保护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