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其

点赞:30512 浏览:142746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保险监管是目前关于保险业研究的热点问题,而在保险监管制度的选择上,不同的国家又有其各自的特点.本文借鉴西方保险监管制度,从保险立法、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对策.

关 键 词 :保险业;保险监管;监管体制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1―006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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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国家主要保险监管制度

1.英国保险监管制度.英国的保险监管制度采用“公开性自由”原则,实行由议会立法、贸工部全面监督管理和保险同业公会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英国保险业以高度的行业自律为特色,保险业自律组织负责各自不同的管理范围.行业自律的主要机构有:劳合社理事会、英国经纪人委员会、保险推事局、保险人协会、寿险组织协会和个体保险仲裁怎么写作公司等.英国行业自律管理是在政府宏观管理的要求下产生的,对保险宏观监管起辅助作用.

2.美国保险监管制度.美国对保险业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管制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拥有各自独立的保险立法权利管理权.联邦保险局负责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联邦犯罪保险等特定义务.美国各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各州保险局在州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险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但各州保险法对承保过程的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美国保险监管的广泛性和严格性.

二、与西方国家先进保险监管制度相比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1.保险立法滞后.我国自1995年颁布保险法后,保险监管逐步法制化,经过几年的建设,己初步建立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体系,但我国保险立法还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即将加入WTO,外资保险机构的大量涌入将对我国保险业提出严峻挑战:其一,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专门法规只有1992年《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缺乏全国性的、专门性的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法规.并且《办法》的有些规定明显和WTO规则与我国人世的承诺不相符合,还有些条文与其后制定的保险法不相协调,造成内外资保险监管法规的不统一.其二,保险法的一些规定,如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监管、保险投资监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保险违规的处罚等难以落实.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在保险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2.政府监管亟待加强.我国保险监管仍处于被动监管状态,保监会尚未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究其自身原因有二:其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管理人员、设备缺乏:其二,监管重点还在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手续费标准等方面,对保险偿付能力准备金、再保险等方面监管力度不够.

3.保险行业自律急需加强.与保险立法、政府监管的外部监督不同的是,保险行业自律重在内部监管.行业自律具有经常性、及时性、专业性、低成本性的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和保障保险业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保险业整体素质.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全国性的保险自律组织系统,仅北京、上海、大连建立了地方类似机构,其它地方基本上忽视了这种自律组织的建设.保险自律组织的缺乏对我国建立统一、规范的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三、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建议

1.完善保险立法.(1)在总结《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实践经验、遵循WTO规则与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制定全国性的、专门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管理规章和实施细则,内容包括设立条件、资本金、业务范围、保险费率、保险条款、保险准备金、再保险、最低偿付能力、保险投资、报表制度、精算制度和处罚细则.(2)制定保险法的相关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包括:《偿付能力额度管理规定》、《再保险管理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实施细则》、《保险违规处罚决定》、《保险评估准则》和《保险财务公开办法》等.

2.加强政府监管.(1)加强保监会机构、人员、设备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险监管执法队伍.(2)在我国保险业不发达、保险监管制度尚不健全的条件下,确定保监会当前监管目标为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监管制度的逐步完善,应逐渐把监管目标集中到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另外,由于我国市场体系不完善,现阶段仍应采取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模式,促进各业健康、稳定发展.为适应、保险国际化和保险业自身发展的需要,银行、证券、保险的混业经营与集中监管趋势日益明显,所以,建议:其一,我国保监会应加强国际监管的研究与合作,建立国际保险监管支持体系;其二,保监会应加强同人民银行、证监会的交流与合作.以后,在条件成熟后,最终过度到集中监管模式.

3.加强行业自律.我国保监会应主动协助保险业界成立包括外资保险机构在内的全国性的保险自律组织.借鉴国外经验,保监会可授予其某些监管权,以提高其权威性,发挥行业自律、自我管理的作用.对此,建议授予保险自律组织以下监管权:其一,保险条款和费率确定的监管职能;其二,保险写作技巧人、保险经纪人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利保险写作技巧人的培训等.

4.理顺国内保险市场的微观基础.如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健全保险市场的主、客体,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的信息传导机制,逐步放开保险费率的管制,引进规范的市场竞争机制,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达到规范性监管的目标.

5.根据中国保险业的国情,借鉴西方先进的监管技术,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偿付能力指标体系,逐步将一年一度的年终检查式的事后监管转变为以信息传导机制为基础的日常监管,最终向风险监管模式过渡.同时,进一步规范中国资本市场,变短期的投机性市场为长期的投资性市场,从而为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建立稳健的投资环境创造条件.

(责任编辑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