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疑难问题之

点赞:10286 浏览:4474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保险代位追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虽然存在时间已久,各国也在法律中对其进行规定,但在实践中人们对保险代位追偿权的认识不统一,也给审判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和问题.文章分析了保险代位权与直接求偿权冲突的三种观点,对保险人优先受偿、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按比例受偿的理论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关 键 词 】代位追偿 保险人优先受偿说 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说 按比例受偿说

保险代位追偿权是财产保险领域重要的制度,由保险四大原则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派生而来,指的是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代被保险人之位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一、关于保险代位权与直接求偿权冲突的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应优先行使.采用该学说的国家,是站在保护保险人利益的角度,主张只有在保险人的代位权得到全部实现之后,才能将剩余金额补偿给被保险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应优先行使.许多国家明确规定应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受偿权,学理上称之为“被保险人优先原则”.其主要依据在于,在被保险人就其损失获得全部赔偿之前,不可能存在不当得利,保险人基于代位权对第三者的追偿不应该介入.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人的代位权与被保险人的求偿权应平等行使,即双方按照比例受偿.由于保险人代位取得的债权与被保险人未获保险赔偿的剩余债权性质完全一样,二者地位平等,不存在优劣和先后之分,在第三人不能清偿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应按比例受偿.

在上述三种观点中,当今最受青睐的是“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说”,但笔者更倾向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按比例受偿说”.在接下来的篇幅中,将对这三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和比较,并说明我坚持“比例受偿说”的原因.

二、保险人优先受偿的理论和分析

保险人优先受偿的主张早在19世纪的保险实践中就存在过,保险人先受偿该观点看似有道理,但是却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第一,这种立法和做法明显地对被保险人不利,也与保险“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宗旨相背离.若实施,会对保险市场带来负面影响,从保险的发展和公众投保的积极性来看,也是极为不利的.

第二,虽然不足额保险是投保人自身的选择,但若优先赔偿给保险人就意味着保险人完全逃避了风险,这是不公平的.对于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差额的未投保部分,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了风险;就全部保险价值而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该是平等的.在这个情况下,如果保险人优先从第三者受偿,对自保方的被保险人是不公平的.正因如此,虽然产生较早,这种做法已被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所放弃.

三、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理论和分析

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主张受到许多学者支持.此观点如此受青睐主要由于以下原因:

第一,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符合保险代位权的本质.由于保险最基本、最固有的职能就是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因此保险代位追偿权的本质就在于保障被保险人获得及时充分补偿.而在被保险人分别从保险人和第三者那里得到保险赔款和损害赔偿而获得全部补偿之前,根本无所谓的被保险人双重受偿和不当得利等问题,因此保险人的代位权不应介入.

第二,如果认为两者权利不分先后,那么在对第三人进行诉讼时,保险人完全可以借其诉讼技巧上的优势地位以及经济上的便利先于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获得代位赔偿,这将使被保险人处于不利的地位.

保险代位疑难问题之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被保险人的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专科论文、电大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12 写作解决问题: 毕业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标准论文格式、论文前言 职称论文适用: 职称评定、高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毕业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四、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按比例受偿的理论和分析


第一,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法律属性,历来存在各种不同观点.在我看来,保险代位权属于法定的债权转让,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即获得债权人地位.因此,保险人代位取得的债权与被保险人未获保险赔偿的剩余债权性质完全一样,二者地位平等,不存在优劣和先后之分.

第二,我国《保险法》与《海商法》的规定均明确了在不足额保险情况下,从第三人处获取的损害赔偿金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依其对损失应负担的比例合理分配.这些规定并不因第三人缺乏偿付能力而有所变化,故即便是在第三人偿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进行了追偿,对追偿回来的数额应按保险人他保与被保险人自保的比例分配.这个原理也可以杜绝“先起诉,先受益”这样对被保险人不利的现象,同时防止了保险人、被保险人任何一方的不当得利,这对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业整体形象的提升无疑是有很大帮助的.

第三,由于投保人不足额投保,他便与保险人共同承担了风险,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额范围内的风险,投保人承担不足额部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额后,获得了这部分的代位追偿权,也承担了这部分的追偿风险;而投保人受到了投保部分的补偿,并仍然担负着自保部分的追偿风险.此时,双方共同向第三方追偿的风险应该是相同性质相同类型的,也就是说,在向第三方追偿时,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仍然是共同承担着风险,因此,他们仍应该按比例来获得第三方的赔偿.

五、总结、建议

保险代位权的首要价值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确保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因此,我们要加强保险代位追偿权在保险实务中的使用,解决保险代位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包括本文讨论的保险人被保险人求偿利益的冲突.笔者坚持,我国保险代位权应采取比例赔付原则.在第三者的清偿能力不足或依法所需承担赔偿的数额低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请求的赔偿总额时,双方应平等地、按比例向第三者行使求偿权.这避免了保险人优先受偿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也阻止了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导致的对不足额投保的错误鼓励,还防止了两者分别求偿出现的对被保险人的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