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存在问题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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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为弥补会计准则中存在的空白,解决部分会计准则问题,我国实施了新会计准则,新准则的实施,对我国保险会计产业产生着深远影响.从认知保险会计的入手,探究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中存在的现实特征与保险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在综合探究的基础上,提出依托新会计准则发展我国保险会计的现实性思考,以实现保险会计行业的稳健发展与持续进步.

[关 键 词 ]新会计准则;保险会计;发展;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7-0147-02

1保险会计及会计准则的基本认知

保险会计从本质上而言属于行业会计的类型,其以保险相关业务作为会计怎么写作的主体.保险其本身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多以意外事故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为保险业务,通过保险基金实现救济的一种方式.从当前保险行业的发展来看,保险会计所针对的主要对象为保险资金的流动状况及特定价值的保险业务.保险会计与普通企业会计存在着一定差异,其特点表现为:保险会计在执行年终决算时,更为侧重对企业负债情况的估算,其保险利润计算方式存在着一定特殊性,侧重末了责任准备金提取等问题.

会计准则属于为规范会计行业行为,统一会计行业标准,实现会计行业规范化与秩序化的共同准则,是确保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障.一般将2007年发布实施的新会计准则称之为新会计准则,在该新会计准则中,包含了投资性房地产、股权投资等38个内容,其中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范与第26号再保险合同条款与保险行业之间相关.

2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所具备的特征认知新会计准则中,与保险会计具备直接关联的为《企业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与《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两个部分,尤其《企业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在该准则中对确定与计量原保险合同给出了原则性规定.在规范之中对一些专业术语及概念引入并给出了具体的解释,如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与准备金充足性等,在准则之中,对准备金的充足性给与了格外强调,以确保投保人的实际利益.在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其处理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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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明确界定保险合同并将其纳入到规范之中

与新会计准则之前的会计准则相对比而言,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传统的对保险合同的模糊解释与模糊界定,给出了明确界定与认知,将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给出了明确界定,并将保险合同划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两种类型,将具备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视为规范内容的主体.此外,新会计准则条件下,其参考选择国际通用的准则,从而避免了归类标准与保险风险判断不明等问题.在传统会计准则条件下,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会计的主体,而在新会计准则下,保险会计的主体发生了变更,由最初的保险公司转变为保险合同,其主体变更符合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实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风险属于重要内容,其余保费相关联,将保费与保险风险进行结合并计入到会计核算后,能够确保保险公司其利润计算更贴合实际水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利润虚增所带来的风险问题.

2.2执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充分保障投保人权益

受多种风险影响,保险公司活动多具备谨慎性,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准备充足性测试,以确保保单受益人在给付时能够给与足够的权益金额,以确保保单受益者实际权益.

此外,在新会计准则下,对保险公司业绩衡量的标准呈现出多层次化,避免了保费收入的唯一性,其本身科学性更为突出,更加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公司的发展实际.

3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存在的现实性问题在新会计标准实施后,我国保险会计与国际标准逐渐走向趋同,然而受国内环境与制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保险会计仍与国际保险会计制度之间仍存在着一定差异,存在着一些现实性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当前我国保险会计缺乏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缺乏对混合保险风险执行分拆行为.选择人寿保险作为例子,如于2011年,人寿A股保费收入比H股高出9%以上,存在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在于保险合同之中存在着一定的计量原则差异,其差异则表现为是否进行过重大保险测试与分拆混合风险、合同风险;第二,缺乏对保单取得的成本核算递延会计处理.保单取得成本,指的是保险公司主体为获取其保险合同所投入或支出的费用,或保险公司与客户续保所存在的费用,主要表现形式为手续费与佣金等.一般而言,针对其保单取得成本,多采取递延匹配法与费用化法进行处理,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其所获得的会计匹配效果存在着不同.新会计准则认为,保单取得成本应作为费用计入到当期损益之中,这种规定容易引起表象的新业务亏损问题;第三,在进行准备金精算方法较为保守.因法定精算准备金原则过于保守,其在保险公司公允价值体现上,则存在着不利问题,在面对高低利率保单时,保险公司均会承受一定的保险金财务危机问题.按照新会计准则来说,其保单评估利率对于高利率保单而言为7.5%.如市场利率高于其标准,则会对保险公司利损差带来一种遮盖,无法表现其真实状况,如市场利率低于其标准则可能会引起支付危机.基于低利率而言,则会引起利润下滑问题,甚至其利润会与业务之间成反比关系,不利于保险业务的长期发展.

4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应对措施探究为实现保险会计的有效健康发展,基于新会计准则,需要采取积极的应对举措,具体其突破路径表现为以下方面:

4.1在保单取得成本处理时采取递延会计处理方式

在保险会计领域,处理保单取得成本时,多存在着费用化方法与递延法两种方式,其方法选择结果不同,存在着较大争议.按照国外会计准则及应用实际来看,在保单取得成本处理中选择应用递延法进行会计处理,其对于避免出现“新业务亏损”问题效果较好.递延会计处理重视成本分摊,能够更好地将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进行表现.

4.2对保险费用的具体概念及内容进行明确

为切实加强对受益人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避免保险公司通过模糊的概念对相关利益者进行错误引导,如“规模保费”等,为此,应对保险费用等相关概念及内容给予明确,如保险公司在财务报告之中,基于企业市场占有率等问题给出规模保费予以说明,则可能会误导外部应用者.为此,在新会计准则下,发展保险会计应明确其保险概念及内容.

4.3细化准备金估算原则

在新会计准则中,其对准备金方面的规定仍存在着一定模糊性,因缺乏统一规范,在具体保险公司运行过程中,其对准备金金额的估计均存在着一定自主空间,从而导致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其财务报表无法进行有效对比,导致投保人与投资者难以应用.为此,应在新会计标准的基础上,对保险行业准备金计算进行细化,尽量统一准备金计算标准与规范,降低不规范操作.


5结论

为规范和推进保险行业稳健发展,我国实施了新会计准则,在基本认知保险会计及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探讨了新会计准备泽下我国保险会计所具备的特征与其存在的基本问题.保险会计缺乏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缺乏对保单取得的成本核算递延会计处理、准备金精算方法较为保守等属于当前保险会计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基于此,提出在保单取得成本处理时采取递延会计处理方式、对保险费用的具体概念及内容进行明确与细化准备金估算原则等措施,切实保障我国保险会计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