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防范措施

点赞:14142 浏览:5872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内容摘 要 】失业保险领域的道德风险问题已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道德风险的严峻挑战,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失业保险领域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关 键 词】失业保险;道德风险;自愿失业;隐性就业;延缓就业.

【作者简介】魏瑞清,内蒙古财经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讲师,管理学硕士,主要从事失

业保险理论与实务方向的研究.

一、道德风险的内涵

道德风险最早是保险学中的一个概念,指投保人投保后,对其保险标的的注意程度会降低,从而增大了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经济学家对这个概念一般化后,主要指委托人和写作技巧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写作技巧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必为其承担责任的行为.这种情况下,道德风险常常被称为“道德败坏”.它包括事前道德风险(即逆向选择)和事后道德风险,前者被称为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后者被称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广义的道德风险不仅包括狭义的道德风险,还包括由于写作技巧人责任的有限性等原因导致写作技巧人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风险行为,即心理风险.在这种道德风险事故中写作技巧人并不具有不道德或者违法倾向,只是由于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道德风险的发生.在这些情况下,是由于委托人不能对写作技巧人的心理、行为准确了解和控制造成,所以也属于道德风险.

本文研究的道德风险主要指狭义的道德风险中事后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常常被称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对于这种道德风险,学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它是一种败德行为,是由于写作技巧人的不诚实和不正直导致的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另一种认为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写作技巧人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并不必然地反映写作技巧人的道德败坏,它是经纪人最大化自身利益时所产生的一种负面效应.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以上两种情况混杂在一起.

二、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

表现形式

1.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定义.失业保险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最初是由20世纪70年代的劳动经济学家们提出的.他们从微观经济学的视角来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力供给行为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工作搜寻理论的出现,为经济学研究失业者的理性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具体来说,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在失业保险制度下,保险方(失业保险机构)和被保险方(参保人、失业者)两方当事人存在着信息强弱不对等关系,保险双方的其中一方失业保险机构不能观测到另外一方参保人的失业的真正原因、失业期间有无求职要求、是否积极努力地寻找工作等情况,因此处于信息的相对劣势方,而参保人在失业后成为受益方,他(或她)对自身失业原因、生活状况、工作环境以及工作搜寻努力程度等都有全面的把握,因此被保险人处于信息的优势方.这样,典型的道德风险问题便在失业保险领域产生了.

2.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在失业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1)自愿失业问题.失业保险道德风险中的自愿失业是指参保人因主观原因而导致失业,其目的在于获得一定数额失业保险金的行为.在失业保险制度中,失业保险机构在认定参保人失业事实时,很难准确把握失业人员是否因主观原因而导致失业的发生.部分参保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主动自愿失业,冒充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虽然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有限,不可能完全满足失业人员的现实需要,但失业保险金是在参保人不参加任何工作的情况下发放的,因此失业保险金对于自愿失业者来说还是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的.(2)隐形就业问题.隐性就业是指已在下岗再就业怎么写作中心或失业保险主管部门登记为下岗或失业人员,并按期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在实现再就业后未向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申报就业状况及劳动收入的情况.隐性就业的大量存在不仅会造成巨额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同时也会造成失业保险制度的低效运行.(3)延缓就业问题.延缓就业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后由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很可能会为了享受闲暇,而降低自己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使自己处于失业状态,直到失业保险金领取到期为止.延缓就业问题在西方高福利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在这些国家,政府所支付给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数额是较高的,一般是按照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的工资的40%-75%来支付,有的国家甚至是按照工资标准等额支付.按照这个标准,失业人员所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完全可以维持其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因此,这使得西方高福利国家的失业人员宁愿为了享受闲暇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不去寻找工作,由此造成了延缓就业问题.即使在低失业保险金的发展中国家,尽管失业保险金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但失业保险金的获得并不需要失业人员付出劳动,失业人员仍然可以依靠失业保险金维持基本生活,因而较低的失业保险金也会促使失业人员故意延缓就业.

在我国失业保险领域,主要的道德风险是由自愿失业和隐性就业导致的,而延缓就业是高福利国家失业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产生道德

风险的原因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再加上我国政府把经济建设放在首要的战略地位,因此在促进经济增长与保障劳动者福利之间更倾向于前者.因此,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制度本身暴露出诸多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失业保险领域的道德风险的规避.

1.失业保险替代率过低,平滑消费功能不足,隐性就业问题严重.失业保险替代率的高低关系到失业保险政策再分配功能和平滑消费功能的大小,失业保险金水平越高,越能平滑劳动者失业后的消费,以至于他们不会因失去工作而陷入极度贫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失业者可以获得低于失业人员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数额由当地确定.失业保险金水平通常为最低工资的60%-80%,失业保险替代率仅为20%左右.而国际上通行的失业保险替代率为40%-75%.在我国低工资的现实情况下,现有的失业保险金水平不能较好地保障失业者本人和家庭成员的生活需求,平滑消费的功能也极小.过低的失业保险替代率,导致大量的隐性就业人员存在.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在全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大约有50%-90%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隐性就业.另外中国社科院最新调查显示,至少80%的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还有其他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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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我国失业保险金过低,导致失业保险制度所提供的保障功能极为有限,失业保险所发挥的激励再就业功能发生扭曲,隐性就业问题十分严重.

2.失业保险给付期不合理.《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三个档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为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参加失业保险时间越长,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越高.这一规定对于工龄较长、技能水平低的失业者和接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更倾向于接受失业保险金而暂时离开劳动力市场.尤其是隐性就业人员,会更倾向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直到期满为止.因此,我国失业保险支付期限的不合理会导致失业者的道德风险行为.

3.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怎么写作功能薄弱.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不仅为失业者提供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且还为他们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的怎么写作.然而在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用于再就业的资金微乎其微,如2007年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再就业怎么写作的资金仅占失业保险支出总额的10.8%,分摊到当年每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身上只有45元/月,这对提高失业人员的技能是远远不够的,长期以来致使失业人员认为就业怎么写作项目对其找工作没有明显帮助,不愿意参加此类活动,造成失业者采取不正当行为躲避就业怎么写作项目的行为发生,进一步滋生道德风险行为.

4.失业保险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实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制,由于监督和惩罚不严,道德风险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在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中,申请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和取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享受资格条件对“非自愿失业”和“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缺乏足够的、有效的监督手段和可操作的措施,致使失业保险机构无法甄别出失业者失业的真正原因,对导致道德风险的隐性就业无法及时发现.由于监督机制的缺位,停领失业保险金的限制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合适工作”这一条款,很难真正实施.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审核、监督和惩罚,损害了失业保险的公平性,降低了人们对失业保险的信任度.

四、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

正是由于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导致了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难以规避,失业保险制度不能真正发挥其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三大基本功能.为此,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规避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

1.增加决定失业保险金水平的参数,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替代率.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过低,不仅不能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而且还产生了隐性就业等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在制定失业保险金水平时,一方面要适当提高失业保险替代率,切实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家庭负担、年龄等.在计算个人失业保险金时,应当与失业前的工资水平相联系,规定工资水平上限,超过上限的部分不缴纳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时按同一基数计算;有抚养子女和赡养无经济来源的老人的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要高于没有家庭负担的失业者.这样才能保证失业保险的公平性和持续性,减少失业保险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

2.缩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与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相配合,可以达到减少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目的.国际上失业保险待遇的平均期限是六个月到十二个月,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则是每年的待遇领取期限不得超过十三周.这些标准值得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下加以借鉴.只有适当缩短我国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配合失业保险替代率的提高,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失业保险领域内普遍存在的隐性就业问题,从而使失业保险制度健康良性地发展.

3.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并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相关联.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相似,都涵盖了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但是失业保险没有建立起个人账户制度.对于那些终身未失业过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将没有机会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另外,从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看,大多数失业人员急于连续领取全部的失业保险费而不是延迟到再次失业时领取.据辽宁省的统计数据显示,只有6%的失业人员由于实现再就业或待遇期满而终止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其余94%的失业人员在条例规定的最长有效期内领取全部的失业保险待遇.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社会公众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持续性不信任.失业者想方设法在最长有限期内领取全部失业保险金,从而进一步加深道德风险行为.所以,应尽快引入失业保险个人账户,并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相衔接.在失业保险个人账户的模式下,每个参保人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在特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里存储失业保险金,待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将失业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转移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使失业人员充分认识到“今天较少的待遇提取意味着明天更多的养老金”,这对促进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加强失业保险制度的监督与惩罚措施.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与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有很大关系的.因此,为了使失业保险制度更好地运行和发展,政府就应该对失业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实行更严格的监督和惩罚.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必须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定期上报他们的工作搜寻情况,同时提供证据证明其正在积极地寻找工作,如搜寻工作的次数等.如果失业人员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他将有可能受到少领或停领失业保险金的处罚.这样,失业人员为了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就会积极主动地与管理部门配合,同时也可以增加自己再就业的机会,道德风险问题就会因为“监督与惩罚”的存在而部分得以克服.